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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离婚,怎样尊重小孩的意愿,抚养权归属哪一方?

 昵称65912456 2023-09-14 发布于江苏

案件焦点:

婚姻关系应以感情为基础,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是否判决离婚的依据。

原告在2020年8月撤回离婚诉讼以后,原、被告夫妻感情未能得到修复,现原告再次坚持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亦表示同意离婚,应视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白某1要求与被告白某2离婚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

原告:白某1,男

被告:白某2,女

原告起诉离婚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初夫妻感情尚好,婚生一男孩白某3,现年10周岁,小学学生。

近几年来,双方因性格不和及家庭琐事口角、打架,并于2020年5月末分居生活至今,夫妻间矛盾激化。案经公安派出所、村领导及亲友多次调解未能和好。现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请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原告于2020年起诉与被告离婚,现二次诉讼至贵院,望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白某2辩称:达成协议可以离婚。孩子归我抚养,现在我居住的房子归我所有,蔬菜大棚1栋归我,孩子的人口地归我,原告给付孩子抚养费每月1,500元,给付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孩子长大后需要买楼原告得拿一半,还有孩子结婚需要的彩礼钱原告也得承担一半。欠李思思1万元,李思思要求5月1日还款,由原告还,我没意见。欠陈忠来2.5万元由原告还,我没意见。现代牌轿车归原告所有。原告与我达成以上的要求我就同意离婚。

法院认为,婚姻关系应以感情为基础,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是否判决离婚的依据。

原告在2020年8月撤回离婚诉讼以后,原、被告夫妻感情未能得到修复,现原告再次坚持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亦表示同意离婚,应视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白某1要求与被告白某2离婚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

对于原告主张抚养婚生一子白某3的诉求,因白某3一直跟随被告共同生活,且其明确表示愿意跟随被告共同生活,为了孩子的身心健康,并尊重子女的真实意愿,婚生一子白某3归被告抚养,原告给付抚养费为宜。

关于给付抚养费的数额,本案中原、被告均无稳定的经济来源,结合孩子的实际需要,父母的给付能力,以及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原告每月给付白某3抚养费600元为宜。

对于原告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现代轿车一辆以及被告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房屋、疏菜大棚一栋,因原被告均未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诉争财产现状及所有权,故法院不予以支持,如有争议,双方均可另诉。

对于原告主张夫妻共同债务3.5万元(其中欠李思思1万元,欠陈忠来2.5万元)归原告负责偿还的诉请,因原、被告对夫妻共同债务3.5万元的真实性、数额均无异议,且原告自愿偿还夫妻共同债务3.5万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如下:

1、准许原告白某1与被告白某2离婚;

2、原告白某1与被告白某2婚生一子白某3(2010年9月22日出生)归被告白某2抚养,原告白某1从2021年5月起每月给付白某3抚养费600元,给付至白某3十八周岁时止,于每月的5日前一次性付清当月的子女抚养费,2021年5月的子女抚养费限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一次性给付;

3、夫妻共同债务3.5万元(其中欠李思思1万元,欠陈忠来2.5万元)归原告白某1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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