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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发一条抖音,阳江一男子被告上法庭!

 goldolive 2023-09-15

不少人喜欢拍摄短视频,
配上文字、音乐等素材发到网络。
但若发布的内容不实、
甚至损害到他人名誉,
会面临怎样的后果呢?
基本案情

原告练某甲与被告练某乙是堂兄弟。2022年4月1日,练某乙在其抖音号上发布视频,视频主要内容为2021年11月28号练某甲在田野中撒物品,并配有练某甲以毒药毒害农民老百姓辛苦种下的农作物、导致种下的蔬菜辣椒枝叶枯萎等文字。对视频中所述情况,案外人李某曾报警处理,公安机关立案后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报警所涉农田和周围的两份棕色米状物检材进行了毒物理化鉴定,检验未检出常见有机磷类杀虫剂成分。公安机关于2021年12月21日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认定该案没有违法事实,决定终止调查。

原告练某甲认为被告练某乙发布的视频内容造成其名誉权及商业利益损失,因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将发布在抖音上的相关视频、照片删除及在阳江市公开发行的报纸、抖音账号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赔偿名誉损失50000元以及因维权产生的公证费1680元、律师费5000元。

诉讼中,原告练某甲、被告练某乙确认涉案抖音视频和图片已删除。


法院判决

阳东区法院一审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本案中,被告练某乙通过其抖音账号发布视频,使用不当言辞宣称原告练某甲存在破坏农业生产,损害他人农作物违法行为等内容,其对发布视频及文字内容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且经公安机关在处理案外人相关报案案件中已查明原告练某甲并无所宣称的违法行为,被告练某乙的行为具有贬损原告练某甲名誉的性质,存在过错。且被告练某乙发布视频的抖音平台是对公众公开的网络社交平台,具有公开性、广泛性和互动性等特点,其在抖音上发布不当言论客观上使他人对原告练某甲产生误解,必然对原告练某甲名誉产生不利影响,造成原告练某甲名誉受损。故被告练某乙的行为构成对原告练某甲名誉权的侵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综合考虑被告练某乙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内容与造成的影响、侵权持续时间等因素,法院判决被告练某乙在阳江日报发表致歉声明,并连续7日在其抖音账号首页置顶发表致歉声明,向原告练某甲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以及赔偿原告练某甲律师费5000元、公证费1680元。

原告练某甲不服,提起上诉,阳江中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网络时代,人人都有麦克风。网络虽是虚拟空间,但不是法外之地,网民在抖音等网络平台发布视频时不能为所欲为,需谨言慎行,遵守法律法规。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在抖音视频中发布不实信息、发表不当言论,损毁他人名誉的,构成名誉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民对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检举、控告应当依法通过法定途径向有关部门提出,不得借检举、控告之名损害他人名誉。本案对规范公民的网络行为,构建文明社交网络空间具有积极意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资料来源: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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