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为人知的行政机关往往不亲自动手,当正规军不愿意抛头露面的时候,民兵往往需要通过被委托或者被授权的方式跑个腿儿,这时的临时工就派上用场了,极尽解释之能的”相关部门“就频频刷新姓名牌的作用了。但是不用慌不用怕,如果离您最近的村民自治组织或者社区要来执行某某规定,甚至还拿着盖着似是而非的章子的红头文件,我们需要做的首先是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但是目前的情况往往不容乐观,因为违法者往往是知法懂法者,在既定的游戏规则之下,就算咱们注定要输,也要输得明白通透。这不,破除繁文缛节,保持主动,第一步就是要明确游戏啥时候结束,要不咱得理得着,倒因为各种时效变成了无理,这哑巴亏绝对吃不得 吃不得! 可以穷尽的行政诉讼类型在征拆领域显得更加稀少,无非就是面对一个侵害相对人或者有侵害相对人权益之虞的事实行为摆在面前怎么入手,先别急,维权目标往往不能直接体现在维权手段上,但是最终的效果一定至少差强人意。要树立检索有哪些行为,我们能够发动司法审查程序,笔者主要从行政行为识别→履责之诉(广义)→达成协议(广义)→一些特殊的情形,这四阶层逐一整理,敬请期待! 行政行为:
要求行政机关履职:
行政协议:
特殊情形:
|
|
来自: 隐遁B > 《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理论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