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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案例】收到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是否可诉?

 激扬文字 2023-09-17
话题导入
实践中,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城管部门或者乡镇政府等都会对某些建筑物的的所有权人、管理人都下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行政相对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否则将会面临一定的法律后果。对于这类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相对人往往都会选择提起诉讼,希望撤销该通知书。而行政机关往往在答辩中又回称起通知书属于过程性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本人最近代理的某起案件就是这一类型,当事人被行政机关下发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改正违法行为,否则将面临某些具体的法律后果。当事人现已经提起了诉讼。那么,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是不是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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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1
法条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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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六)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呈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六)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六)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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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2
律师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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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本案而言,尽管被诉行政行为的名称是责令改正通知,但其中已经明确告知逾期不改正将要负法律后果的内容,实际上该通知书已经具有改变当事人权利义务状态的性质(类似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在案涉通知书已经具有具有改变当事人权利义务状态的性质的情况下,原告显然已经与该通知具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

实际上,《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是否具有可诉性不应简单地一概而论。一般来说,《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是否具有可诉性的关键在于其是否对当事人的实体权益产生实际影响。如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城管部门、乡镇政府等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没有明确其不予改正的法律后果,则其是上述行政机关通知行政相对人自我纠错的程序性告知事项,属于行政执法程序中的阶段性行政行为,不是对违法行为的最终处理,不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但是,如果《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对当事人行为作出实体认定,或行政机关作出该通知行为已经是最终的处理,没有后续的行政行为可以对该通知行为的内容进行吸收、覆盖,行政机关以该程序性告知事项作为实施其他行政行为的依据,对相对人权利义务直接产生影响且对外发生法律效果,则行政相对人可就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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