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本案而言,尽管被诉行政行为的名称是责令改正通知,但其中已经明确告知逾期不改正将要负法律后果的内容,实际上该通知书已经具有改变当事人权利义务状态的性质(类似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在案涉通知书已经具有具有改变当事人权利义务状态的性质的情况下,原告显然已经与该通知具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 实际上,《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是否具有可诉性不应简单地一概而论。一般来说,《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是否具有可诉性的关键在于其是否对当事人的实体权益产生实际影响。如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城管部门、乡镇政府等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没有明确其不予改正的法律后果,则其是上述行政机关通知行政相对人自我纠错的程序性告知事项,属于行政执法程序中的阶段性行政行为,不是对违法行为的最终处理,不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但是,如果《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对当事人行为作出实体认定,或行政机关作出该通知行为已经是最终的处理,没有后续的行政行为可以对该通知行为的内容进行吸收、覆盖,行政机关以该程序性告知事项作为实施其他行政行为的依据,对相对人权利义务直接产生影响且对外发生法律效果,则行政相对人可就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该案历时4年之久,期间屡屡遭遇不顺,一审、二审、再审均败诉,但王金龙律师和19位委托人一直不懈坚持,向检察院提起抗诉申请,代理意见得到晋城市检察院和山西省检察院的认可,于2020年由山西省检察院检察长杨景海召开听证会,协调几方签署和解协议,为委托人挽回了损失。 黄某为土生土长在农村的非农户口儿童,其母亲因上学原因农转居,黄某出生后户口随其母亲只能登记为非农。征收部门以黄某为非农业户口为由拒绝对其安置仅承认其母的安置资格,母女俩为“讨说法”诉讼多年一直败诉,后找到律师团队代理再审,最终助其扭转乾坤,法院裁定再审,认为黄某应按农业户口的补偿标准进行安置。 桂林黄某1997年在村内建有一套无证房屋,纳入某征收范围后,被《处罚决定书》认定为违建。律师团队代理后起诉撤销,庭审中提出多个历史无证房屋不应认定为违建的观点并被桂林中院采纳,判决中指出:案涉历史无证房屋既已纳入征收范围内,就应该按照安置补偿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最终判决撤销《处罚决定书》。 辽宁省沈阳市王女士等9户,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年在街边建设了商铺一直经营,只有已超期的临时建筑手续。遇到征收后,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并且“0补偿”,不久后被强拆。9户人艰难维权,国家赔偿一审败诉后找到了律师团队,上诉后二审发回重审,一审重审判决只赔每平米150元,再次上诉,二审直接改判按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的70%赔偿房屋损失。 新疆某建设公司与乌鲁木齐某种苗场签订《种苗场沙坑治理及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期30年,投资巨大,遇征收后双方就补偿数额产生重大分歧。一审仅判给新疆某建设公司700万左右,二审律师团队介入,多轮研讨后找到了突破口,随即改变一审律师代理思路,最终二审法院认可王金龙律师团队的代理意见,改判给新疆某建设公司达1500万! 河南驻马店朱先生及其妹妹,委托王律师起诉区政府违法强拆,履行拆迁行政赔偿义务,最终获赔因违法强拆造成原告财产损失647048元,并赔偿原告户六人安置房235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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