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郭蕊 记者从山东省医疗保障局获悉,为认真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实施医保服务十六项便民措施的通知》(医保办发〔2023〕16号)要求,深入开展“作风能力提升年”活动,切实为参保群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优质的医保经办服务,山东省医保局确定了二十项医保服务便民措施。 (一)优化医保关系转移接续 1.精简申办材料。取消基本医保关系转移接续中出具《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凭证》和《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的要求。 2.缩短办理时限。基本医保跨省转移接续时间压缩为15个工作日,基本医保省内转移接续时间压缩为9个工作日。 3.优化办理流程。参保人员不再需要转入地、转出地两边跑,可自主选择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爱山东”政务服务平台直接提交申请办理,也可通过线下方式在转入地或转出地经办机构窗口申请办理。 (二)优化异地就医备案结算流程 4.多渠道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参保人员可在国家医保服务平台、国家异地就医备案小程序、“爱山东”政务服务平台等线上渠道申请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即时申请即时享受待遇。 5.一次备案长期有效。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登记备案后,未申请变更备案或参保状态未发生变更的,备案长期有效。未在备案地发生医疗费用的,可随时变更或取消备案;在备案地发生医疗费用的,变更备案或取消备案的时限统一规定为6个月。备案有效期内可在就医地多次就诊并享受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 6.允许补办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参保人员住院前未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可在定点医药机构指引下申请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出院结算前完成登记备案的,跨省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应提供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跨省异地就医参保人员出院自费结算后按规定补办备案手续的,可以按参保地规定申请手工报销。补办异地长期居住备案的,按国家备案规定执行,备案起始日期自补办备案之日最多可往前提前5日;补办临时外出就医备案的,备案起始日期不受限制。 7.急诊费用联网结算。发生急诊抢救时,参保人员未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视同已备案,允许参保人员按“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待遇标准直接结算相关门诊、住院医疗费用。 8.允许跨省长期居住人员在备案地和参保地双向享受医保待遇。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有效期内回参保地就医,通过提交备案就医地户籍证明、居住证或单位工作证明等材料,可享受参保地医保待遇。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未满6个月且未提供上述有关证明材料或单纯采用个人承诺方式办理长期异地居住人员备案返回参保地就医的,按“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医保待遇政策执行。 (三)推行部分服务事项“免申即享” 9.加快实现省内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免申即享”。完善职工医保关系转移接续业务模块,对医保参保登记业务设置前置校验,对省内异地参保缴费信息进行自动抓取,实现省内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免申即享”。 10.推行职工在职转退休医保待遇“免申即享”。加强与养老保险业务协同办理,对符合享受医保退休待遇条件的职工,主动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数据共享,积极推进在职转退休“免申即享”。 11.推进生育保险待遇“免申即享”。推动定点医疗机构与医保经办机构数据共享,推广实施产前检查费和生育津贴“免申即享”。 12.推行门诊慢特病待遇认定“免申即享”。对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恶性肿瘤放化疗等病种,参保群众出院结算后,由医疗机构直接发起门诊慢性病待遇认定,属地医保经办机构线上确认,参保群众即可享受门诊慢特病待遇。 (四)全面落实“一窗通办”、“一网通办”、跨域通办 13.提升医保经办服务窗口综合受理服务水平。全面落实医保经办服务窗口“综合柜员制”,窗口前台一窗受理、后台分办联办。积极推行跨域通办,认真落实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等18项全省通办事项、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等9个跨省通办事项的跨域通办。加快实现医保经办服务事项市域通办。 14.强化医保经办服务事项“一网通办”。以“爱山东”政务服务平台为主渠道,加快医保经办服务信息系统和公共服务系统改造升级,确保医保经办服务事项在“爱山东”政务服务平台全部可办。进一步优化网办流程,不断提高网办深度。 15.推动医保电子凭证就医购药全流程应用,不断丰富医保电子凭证应用场景,参保群众凭医保电子凭证(医保码)或刷脸即可看病购药。 16.积极推进“一件事”集成办。认真做好新生儿出生、员工录用、灵活就业、企业职工退休、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职业生涯全周期等服务场景“一件事一次办”。 (五)提升医保电话短信服务效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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