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是认定事实的基础,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0条第1款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运用的含义主要包括证据的收集、固定、保全、举示、审查、判断、认定等行为。 证据运用规则可以大体分为两个角度:其一,是静态角度,主要涉及证据能力的规则,即规范证据资格;二是动态角度,主要涉及证据运用活动,即证据收集、举证、质证、认证等活动规则。由此可梳理出如下七项基本规则。 一、关联性规则 即只有与诉讼中的待证事实有关联性的证据才可采纳,关联指证据必须与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具有一定的联系,并且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具有实质性的意义,存在“实质性”或“因果性”关系。 在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对于关联性的把握往往依赖于个人的生活工作经验,对证据关联性的判断采取相对较为自由的裁量方式,相关的规则包括品格证据规则、类似事实证据规则。 二、传闻证据规则 传闻证据即在审判外所作且用于在法庭上证明所断定事项之真实性的陈述或叙述性动作,主要包括证人就案件事实所写的陈述或许可他人制作的陈述。 在我国现行的司法语境下,刑事诉讼中的证人经通知不出庭作证,并不会必然导致书面证言的排除。在行政诉讼及民事诉讼中,出庭证人的证言的证明力更受到法庭关注,法院一般优先采纳出庭证人证言。 三、意见证据规则 意见证据指源于证人所亲身感知的事实的意见、推理或结论。其原则上不具有可采性,一方面发表的意见容易受证人个体知识、经验包括情绪及偏见的影响;另一方面,对证人所感知的客观事实作出评价属于裁判者的职权范围,有侵犯审判权之嫌。 依据《民诉证据规定》第57条,《行诉证据规定》第46条,我国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中对证人的“意见”实际上采取了“绝对排除”的态度。 四、最佳证据规则 该规则指对于物证、书证、电子数据等内容的证明,一般应当提交原物和原件,提交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包含以下几种情形:(1)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2)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3)在他人控制之下,有权不提交(4)因篇幅或体积过大不便提交(5)无法获得的。 总体而言,最佳证据规则有三点重要的规范意义:第一,促进诉讼双方提交更优证据;第二,有助于案件事实的准确认定;第三,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五、口供补强规则 即在特定案件中或者针对特定待证事项,不能由某一特定证据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刑事诉讼法》第55条第1款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犯罪嫌疑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案件事实。该规则的运用涉及三个重要问题。 第一,适用范围限于供述中的犯罪事实,并不包括辩解的内容。具体包括犯罪行为已经发生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这一犯罪行为两方面。 第二,口供补强规则与孤证不能定案原则,后者指不能够仅凭一个单一证据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当然包括口供补强原则,但同时反映了司法者对事实认定的审慎态度,对刑事冤假错案的防范要求。 第三,口供补强规则要求:其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应当有其他独立来源、口供之外的证据加以补强;其二,在毒品案件中,只有当被告人的口述与同案其他被告人供述吻合,并且完全排除诱供、逼供、串供等情形,才能认定被告人口供和同案被告人口供。 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即通过侵犯基本权利和重要诉讼权利获得的证据材料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刑事案件中主要关注是否同时符合违反法定程序、损害司法公正以及不能作出补正和合理解释三个方面,因为同时满足三个条件较为困难,因此实践中根据《刑诉法》56条的规定排除非法实物证据的案件较为少见。 民事与行政案件中,由于《民诉法解释》106条规定的较为粗犷(即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获形成或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法院对于条文理解不尽相同,对于侵犯他人隐私权翻看微信聊天记录,未经许可的私人录音、私人取证的等典型情况下的证据效力认定不同法院存在不同判断。 七、瑕疵证据规则 即违反法定程序,但不属于重大违法、未侵害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基本权利所获得的证据需予以补正和合理解释,否则应当予以排除。 主要包括以下三种:(1)取证主体不合法,如违反两名侦查人员询问的要求。(2)证据收集、提取、保存等程序存在瑕疵。(3)证据形式要素部分缺失。 在实践中,补正主要是通过一定方式对瑕疵证据进行修正、补充,特定情形下需提交辅助证据材料;合理解释是对程序瑕疵形成的原因、经过提供必要的书面说明。其主要目的在于排除其为非法取得或不真实的可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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