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反腐败体系是由纪律检查机关和监察机关两大部分组成的,即分别由党内部的纪律检查机关和国家监察委员会的监察机关负责。纪检机关主要负责党内监督工作,而监察机关则承担了对公职人员的国家监察职能。这两大机关联署办公,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责,但都有一个共同的使命,那就是反腐败、维护廉洁政治。 有人或许会提出疑问,既然党内已经有了纪律检查机关,为什么还需要设立监察机关来进行监察工作?这是因为监察机关的职能和任务更广泛,不仅仅是对党员进行监督,还包括了对整个国家公职人员的监察。这一机构的设立,旨在加强对国家公职人员的监督,以确保他们忠诚履职、廉洁从政,从而维护国家的廉洁政治和法治建设。 《监察法》与《监察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了监察机关的职责范围,包括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关键词是“所有”和“公职人员”,这意味着党员与非党员干部都在监察的范围之内。《监察法》还明确列举了监察对象的范围,包括党机关的公务员、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的管理人员,以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的管理人员等。这意味着监察机关可以调查和监察这些范围内的非党员干部,以便维护廉洁、反腐败,确保公职人员遵守法律和纪律。 在实际监察工作中,是否为党员通常不是确定监察对象的唯一标准。相反,监察机关更关注的是公职人员是否行使公权力,以及是否存在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这意味着,无论一个人是否是党员,只要他担任了公职并行使公权力,就有可能成为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 2018年,陕西省洋县纸坊街道办事处的村委会主任杜成如,未入党,但利用担任村扶贫互助资金协会会长职务便利,违规担保为自家贷款、签字审批发放贷款,甚至挪用集体资金。这一问题被洋县纪委监委在扶贫领域专项检查中发现,并提级直查。这个案例成为了洋县监委成立后查处的首起非党员村干部职务违法案例,也是一次以监察法为依据监督非党员村干部的生动实践。 该案件反映出,随着《监察法》的出台和实施填补了以往对非党员干部监督的空白。在此之前,监督存在盲区,一些非党员村干部认为自己党外身份可以逍遥法外。然而,《监察法》的颁布明确扩大了纪检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范围,加强了反腐败和廉政建设工作。《监察法》的实施不仅是反腐败的需要,也是加强法治建设的一部分。通过对非党员干部的监察,可以强化法律的权威,确保所有公职人员都受到公平公正的对待,不论其是否加入党组织。 虽然《监察法》明确了对非党员干部的监察权利,但在实际操作中,依法依规进行监察调查仍然至关重要。监察机关需要遵循法定程序,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查办案件,确保公职人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同时,监察机关也需要不断提高自身的监察水平和职业道德,确保调查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纪检监察机关可以调查未入党的公职人员,包括非党员干部。这一权力的行使不仅是合法的,而且是维护廉洁、反腐败,确保法律和纪律得以尊重和执行的必要措施。《监察法》的颁布填补了以往对非党员村干部监督的空白,促使更多非党员干部遵守法律,为我国的廉政建设和法治进程做出积极贡献。在未来,我们可以期待纪检监察机关继续积极行使这一权力,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为社会的公平公正和廉洁政治环境做出更大的努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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