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电话通知有包裹到了要给你,收还是不收?如果有电话通知有法院的传票要给你,收还是不收? 现在当事人拒收法律文书的问题在基层法院屡见不鲜,其中不乏国有企事业单位,我们遇到法律文书被拒收如何处理,笔者结合自身的审判实践,做以下分析,以供探讨。 问题的提出 原告林某诉被告王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法院向王某邮寄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之后,法院寄交的邮政特快专递被退回,邮政人员在邮件详情单上记有“受送人电话得知是法院传票即拒收邮件”,通过EMS官网查询单号记载有投递员及投递时间、退回时间。现是否能认定法院已向被告王某送达了相关诉讼文书。 分 歧 对本案被告王某拒收法院以特快专递邮寄的法律文书能否视为送达,存在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黄某拒收法院以特快专递邮寄的法律文书,说明法院尚未按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程序上存有瑕疵,不能视为送达。 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法律文书被拒收退回,但实际邮局投递员也只是通过打电话告知被告有法院专递,并未当面拒收,而且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是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确认书进行投递,被告拒收不能视为送达了。 第三种意见认为,邮政人员用“法院专递”的形式将邮件交给受送达人王某,在实际送达工作中,不管是直接送达还是邮寄送达均是先打电话联系,当王某知道自己涉及诉讼后已经明确表示拒收。因此,对邮寄送达而被王某拒收的诉讼文书,应视为送达。 评 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因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受送达人能够证明自己在诉讼文书送达的过程中没有过错的,不适用前款规定。”据此,本案受送达人王某拒收法院寄交的邮政特快专递应解为视为送达。 2、邮政人员用“法院专递”的形式将邮件送达被告王某,电话联系已经告知该邮件为“法院专递”,当时王某就知道自己涉及诉讼,但拒绝签收说明其有意逃避法律、拖延诉讼、不愿意承担责任,应由其本人承担相应不利的法律后果。既然电话联系被告王某,王某已经明确表示拒收更不会再与邮递人员见面当面拒收法院专递。 3、法院虽然是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给被告邮寄法院专递,邮局按照其内部的流程管理,责任人负责登记、签收、网上跟踪、反馈了信息,每个环节均可以根据EMS单号查询责任人和投递进程。如果电话错误、地址查无此人甚至受送达人电话正确但未在法院专递指定的地点均以“未妥投”被退回。但原告提供的被告王某的地址准确、电话无误,被告已明确拒绝签收法院快递,就应当视为送达,否则势必增加当事人的诉累,极大地阻碍了司法效率的提高。 4、邮寄送达是当前法院实务送达中较为普遍的一种送达方式,被广泛地运用于对当事人传唤、通知应诉、裁判文书送达等各项诉讼环节,拒收法院专递邮寄文书如果不能视为送达,当事人又隐匿不见面,造成更严重后果是庭审时间迟迟确定不了,因重复送达或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是否适当值得商榷)造成审限拉长,造成案件久拖不决,损害了审判效率,加大了诉讼成本。 结 论 法院专递送达是便民举措,请不要轻易拒收。在受送达人拒收法院寄交的邮政特快专递的情况下应视为送达,邮政人员记明的拒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如果拒收了法院专递,也有可能会导致不能及时知道诉讼的进展,损害自己的诉权。如果在收到法院专递后不明白所送达的民事诉讼文书,请及时通过邮递单上的信息联系我们,以免耽误了自己的事情。 相关文章 不要轻易拒收法院专递http://news.163.com/16/0831/02/BVP07Q3E00014Q4P.html拒收法院专递邮寄文书视为送达http://ylszy.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3/09/id/1084070.shtml被告拒收专递邮寄传票 法院依法缺席审判http://hnxsxfy.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8/03/id/3231147.shtml地址确认书缺失下当事人拒收邮寄法律文书能否视为送达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7/05/id/2829912.shtml拒收法院以特快专递邮寄的法律文书应视为送达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4/03/id/1233389.s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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