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本期开始,我们将介绍明朝的历史。朱元璋于公元1368年建立明朝,随后推翻了元朝的统治,陆续完成了削平国内割据政权、远征蒙古等军事活动,并在政治上采取一系列措施,来巩固新王朝的统治。 明洪武元年(1368年)初,在平定福建的基础上,明军开始向尚被元朝残余势力控制的两广进军。福建的明军由海道、另一支明军从赣州走陆路进攻广东;前一年朱元璋已派人从湖广出兵进攻广西,由此三路并进。进攻广东的明军进展较为顺利,一路奏捷;但攻打广西的一路遭到阻击,进攻迟缓,到这年六月才最终在与广东的明军会合后打下元静江路城(今广西桂林市),随后广西其他州县降明,两广平定。 洪武四年(1371年),明军分别由北面的秦陇与东面的三峡两路攻入四川,到六月夏主明昇在重庆投降,七月成都也降于明军,四川平定。对于由元梁王与大理段氏后裔割据的云南地区,明太祖原打算招降,但两次派出使者均被杀死,明太祖便于洪武十四年(1381年)派遣大将傅友德(?—1394年)、蓝玉(?—1393年)、沐英(1345—1392年)率明军攻入云南,仅用几个月时间就先后攻取云南路(今云南昆明)与大理,逐渐攻占云南全境。虽然明军攻占云南的速度很快,但云南各地的一些少数民族土官并不甘心降附。这些土官接连掀起几次叛乱,都被明军镇压。征云南的明军在云南镇守两年多才班师,而沐英则统兵留在云南,世代镇守直至明末。 洪武二年(1369年)夏,常遇春(1330—1369年)率明军攻占开平(今内蒙古正蓝旗闪电河北岸元上都遗址);次年徐达(1332—1385年)率军出兵西安攻打王保保,李文忠(1339—1384年)率军攻占应昌(今内蒙古克什克腾旗达里诺尔湖西南),北元昭宗逃往和林(今蒙古国额尔德尼昭东北)。在平定四川之后的洪武五年(1372年),徐达、李文忠、冯胜(?—1395年)等率明军分三路进攻蒙古。徐达所率中路军在漠北遭到王保保的攻击而惨败,死亡数万人;冯胜的西路军攻占元亦集乃路(治原西夏黑水城,今内蒙古额济纳旗东南哈拉浩特古城),进兵至瓜州、沙州;李文忠率东路军攻入胪朐河(今克鲁伦河)、土剌河(今蒙古国肯特省土拉河),直至称海(今蒙古国科布多东),虽稍有收获,但也有一定的伤亡。此战之后,明太祖感到元朝残余势力尚强,一时无法消灭,改以防御作为主要策略。洪武八年(1375年)王保保死在漠北,此后蒙古对明的攻势也有所减弱。 明初东北地区的主要割据者是纳哈出(木华黎后裔,约1320—1388年),他在元顺帝弃大都之后于金山(今辽宁开原)聚集兵马,仍奉元顺帝为君,对占据北平的明军进行反攻。明太祖在占据北平后派人招抚辽阳行省,洪武四年(1371年)以后置辽东卫指挥使司,后改称辽东都指挥使司(简称辽东都司),其间元朝在辽东的各族官吏纷纷倒向明朝。但盘踞金山的纳哈出仍时常派兵袭扰,阻碍明朝在东北地区的统治。在平定西南之后,明太祖于洪武二十年(1387年)派冯胜为征虏大将军,傅友德、蓝玉为左右副将军,率军二十万征伐纳哈出。冯胜率军包围金山,迫使纳哈出投降明朝,其部下二十万人也陆续归附明朝。 明太祖在平定纳哈出之后,着手恢复先前元朝在东北地区的疆界。洪武二十一年(1388年),他打算在元代双城总管府(治今朝鲜咸镜南道金野郡)所在地置铁岭卫。但早在此前,王氏高丽就趁元末大乱之机攻占了这一地区。早先,双城总管府一带以北为女真族所居,以南为高丽。高丽对明朝打算重设铁岭卫的要求感到不满,表示该地区为高丽“本国之地”,并派遣大将李成桂(1335—1408年,后来李氏朝鲜的开国君主)率军渡鸭绿江侵入辽东。李成桂侵入辽东不利,便转而率军回朝废王氏高丽而自立,并向明朝报告自己在朝鲜半岛改朝换代的事实。明太祖赐名李成桂建立的新王朝为“朝鲜”,但因在一系列事件,明太祖在位期间与李氏朝鲜的关系始终一般,这当然与李成桂在朝鲜半岛东北的扩张有关。李成桂表面上对明朝保持朝贡关系,实际上则逐渐蚕食双城以北、图们江以南的大片土地,通过武力与招抚等方式将该地区的女真部族平定。当时明朝亦有苦衷,元朝残余势力仍有可能与朝鲜联手对明朝尚不稳固的东北地区造成威胁。明成祖以后,实际上承认了朝鲜北至鸭绿江、图们江的大致界线,这是唐、渤海、辽、金、元以来朝鲜半岛一带发生的又一次大的疆界变动。 而对于黑龙江下游地区的控制,即使在纳哈出被平定之后的一段时间内对于明朝仍是一件比较困难的事情。直至明成祖在位期间,派遣使者到奴儿干等地招抚诸部,随后各部首领入朝,明朝便因此在东北设一百多个卫所,这才完成了对东北地区的统一事业。永乐七年(1409年),在奴儿干官员的建议下,明朝设置奴儿干都指挥使司(简称奴儿干都司),两年后派遣宦官亦失哈等率军一千人及大船二十五艘护送奴儿干都司的官员赴任,正式开设了奴儿干都司。奴儿干都司后来陆续设置卫所,到万历年间卫的数量达到近四百个。这些卫所的范围北至外兴安岭,西到斡难河(今蒙古国鄂嫩河),东抵大海,东北跨海而远达库页岛(明代称为 苦夷 或 苦兀)。 明太祖朱元璋像,图片来自网络。 中央、地方行政制度的调整 朱元璋尚在吴王位时,就继承元制设置中书省,以左右相国为长官,起初以右为尊,后改为以左为尊。洪武元年(1368年)明朝初建,改左右相国为左右丞相,或辅政、或统兵,而在内辅政者先后有李善长、汪广洋、胡惟庸三人,权势煊赫。明太祖以谋反罪杀胡惟庸后,于洪武十三年(1380年)废除中书省,而吏、户、礼、兵、刑、工六部直属于中央,分割了丞相的权力,并严禁后世子孙立相。 军政方面,明太祖设五军都督府,由宋元的枢密院发展而来。朱元璋在建立明朝前置大都督一人,吴元年罢大都督,改以左右都督作为长官。洪武十三年(1380年)改都督府为五军都督府,分领在京卫所及各地都司、卫所。五军都督府每府置左右都督各一人,正一品,都督同知、都督佥事各二人,从一品。兵部掌握兵政,但统兵征伐则归五军都督府,兵部掌握调兵命令,五军都督府掌握统兵权;主将出自五军都督府,军队则为兵部所统辖,以此来分割军权。 为了加强对全国的军事控制,明太祖创设了卫所制度。明朝卫所遍布全国各地,将全国军队都编制在内,大概5600人为一个卫,1120人为一个千户所,112人为一个百户所,而在卫所设有卫指挥、千户、百户等官。军人都要另立户籍,称为军户,世代承袭而不得随意脱籍。军户均由国家分给土地而屯田自给,平时军士由卫所军官负责屯田、操练,战时则归兵部派遣的总兵官统率,因此无论是兵部还是五军都督府、总兵官都不能独专军权。明代卫所分为实土与非实土两种,实土卫所设在未设有府州县的边区,拥有固定辖区;非实土卫所设置于府州县境内,屯田与民田杂处,不完全自成区域。此外,边疆少数民族地区也有卫所,长官由当地民族首领担任,是羁縻卫所,既不是实土也不是非实土卫所。 明太祖制定刑法与打击豪强、贪官污吏 明太祖创制了各种法典、法规,包括律、令、诰、榜文、条例等,其中最出名的是《大明律》与《大诰》。《大明律》是综合性刑法典,它以《唐律》为蓝本,但也具有一些与明初时代相应的特点,全书分为30卷,律文460条,按照六部分类编排。《大明律》相较《唐律》的特点是重罪加重,轻罪减轻。重罪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的谋反、重大经济犯罪,量刑更重,在镇压人民反抗的方面更为残酷,比如谋反、谋大逆者,唐律规定为首处斩,其父及十六岁以上的儿子都除以绞刑,其余亲属则不处以死刑;明律则是不分主犯、从犯,一律凌迟处死,而其祖父、父亲、儿子、孙子、兄弟及同居之人在十六岁以上者都要处斩。 朱元璋是依靠元末白莲教红巾军起义登上的帝位,而当他建立明朝时,还有一些地方用白莲教等形式反抗明朝统治,因此他下令禁绝此类民间信仰,为首者处以绞刑,从犯每人处杖刑一百,流放三千里。 为了加强专制集权,明太祖还专门增加了对官吏、勋贵违法的打击力度,《大明律》新增相关死刑近三十条。 《大诰》是明太祖亲自编制而命天下臣民作为行为准则的刑事法规与训诫,包括《大诰》、《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大诰武臣》等内容,以此来告诫天下臣民要效忠于朱明王朝。
明太祖在立法过程中,也大肆杀戮地方豪强与贪官污吏。明太祖曾将江南地区豪族富民的土地没收,将其中几万户强徙到应天、临濠等地,又杀应天豪民一百七十多家,打击了地方豪强的势力。明太祖对贪官污吏的打击在封建社会是罕见的,他规定官员贪污钱财六十两以上就要斩首,并剥皮实草。他专门将各府、州、县、卫衙署附近的土地庙作为剥人皮的场所,并在官府公座两旁各悬挂一个填满草的人皮袋,以警示官员。当时还有挑筋、剁指、刖足、断手、刑膑、勾肠、去势等酷刑。 为了扫清君主集权的障碍,明太祖于洪武十三年(1380年)杀丞相胡惟庸,牵连被杀的有三万多人;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杀大将蓝玉,牵连被杀的也有一万五千多人。史称这两次相关的大案为“胡蓝之狱”,加上其他事件,明朝开国功臣除了沐英等少数人得以善终,大多数都死在了洪武年间。有些功臣的死,当时人也有不少叫屈的。不过,由于继承人的问题(这个问题我们将在下期介绍),明太祖对于有些功臣也不得不痛下杀手。 明太祖诛杀贪官、整顿吏治与镇压豪强的活动,虽然客观上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发展,但明太祖采取这些措施的目的是为了加强集权专制、巩固封建统治。 户籍、赋役制度的完善与对百姓的专制控制 明太祖还重视户籍重建的工作。元末战乱之后,户籍散佚,这对新兴的明朝征调赋役来说是不利的。洪武三年(1370年)在人口登记的基础上创设户帖,到洪武十四年(1381年)社会日趋稳定时开始编制黄册,其中详细登记各地居民的丁口与产业情况。平时人口增减与产业变迁都要呈报官府登入黄册备案,每年由官府审核一次。洪武二十年(1387年)普遍丈量土地,编制了鱼鳞册,记载每乡每户土地的亩数与方圆四至,并绘成图。明朝通过鱼鳞册与黄册形成了一套较之前历代更为完备的户籍、赋役管理制度,对于巩固明朝专制国家的经济基础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明朝还在全国推行关津制与里甲制两个制度。关津制是在全国冲要之地设置巡检司盘查行人,没有政府颁行的路引不得放行,偷越者以逃民论处。里甲制是将110户划为一个里,一里中有十个甲,里有里长,甲是甲长,而里甲中的百姓都要互相了解、互相作保,不得隐匿户口,也不得任意流迁。这两个制度将百姓牢牢地束缚在土地上,强迫ta们屈从于封建专制国家的统治。 明太祖分割中央、地方行政机构的事权,主要是为了将权力集中到皇帝一人手中;但皇帝一人难以处理如此繁杂的事务,地方的分权也不便于国家的治理,集权对于皇帝个人的素质也有很高的要求。这就无怪乎明太祖后来设置内阁(将在下期介绍),而明代中后期也逐渐在地方设置总督、巡抚等职;明太祖曾经煞费苦心的集权措施,后来却被变相地改变了。但尽管如此,明朝的专制制度还是达到了中国封建社会空前的高度,并影响着整个明清时期的政治制度。它虽然在一定时期有利于巩固封建国家的统治、维持封建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却空前加强了对百姓与思想的控制。当然,明太祖本人很难预料到历史的发展,他所采取的政策是出于那个时代的具体情况和他本人的考虑而来的。 明太祖在恢复社会经济方面也有较多的贡献,这一点我们将在后面介绍明初经济情况时提到。 下一期我们将介绍有关明成祖时期的政治军事内容,感谢大家的关注与支持。 历史地理小知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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