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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专题:宅基地制度

 新用户38922816 2023-09-23
中共二十大报告指出“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益”有利于“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紧紧抓住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也是增强“历史主动”坚持“人民至上”的重大命题。我国当前土地资源面临紧张境况,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作为激活农村土地资源的重要举措、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抓手,对于乡村社会稳定和乡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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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域城乡融合发展与宅基地制度改革:理论逻辑及实现路径

陆进锋、仝德、龙嘉骞等在《自然资源学报》2023年第8期撰文指出,县域是实现城乡融合发展的关键场域,宅基地制度改革是推动县域城乡融合发展的重要抓手。探讨了县域城乡融合发展与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内在联系,分析了宅基地制度改革助推县域城乡融合发展的作用机理并提出相应的改革路径,结果表明:(1)县域城乡融合发展的核心是城乡要素自由平等流动、功能深度融合以及权益均等化;明晰农村土地要素的产权结构,促进城乡“人—地—钱”等要素的优化组合是县域城乡融合发展的基本动力。(2)宅基地制度改革能够优化乡村空间,推动乡村产业发展以及城乡文化交流,倒逼乡村治理现代化,助力县域城乡多维度融合发展。(3)在县域城乡融合发展需求下,宅基地制度改革需要明确不同类型县域改革的主攻方向,以提高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水平为导向,增强宅基地流动性;以系统思维为指导,统筹联动各项城乡融合政策。

新一轮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资格权探索与分析

黄善林、何仕瑶、刘兆军在《山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网络首发时间:2023-09-05 15:08:33)撰文指出,宅基地资格权是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设置的新型权利,是当前理论研究和改革试点实践关注的重要内容之一。然而,当前有关宅基地资格权的理论观点尚未达成共识,改革试点地区的具体实践操作多样。基于新一轮宅基地制度改革104个试点县(市、区)和3个地级市的改革实践,全面梳理宅基地资格权实现情况,归纳总结其实现困境与争议。研究结果表明,试点地区有关宅基地资格权的认定标准不一致,资格权实现面临困境。要破解宅基地资格权的实践困境与争议,应从明确宅基地资格权主体认定标准、规范宅基地资格权权能内容、完善宅基地资格权确权颁证机制、构建宅基地资格权多元化实现路径、健全宅基地资格权退出机制等方面入手。 

农村宅基地制度试点改革模式:形成机理、应然类型及实践形态

陈胜祥、冷超在《江西社会科学》2023年第7期撰文指出,我国已经成功推进两轮宅基地制度试点改革,亟须对其实践模式展开系统性研究。通过综合运用政策分析、模式识别及实地观察等方法,探究试点改革模式的形成机理、应然类型及实践形态。结果显示:中央顶层设计和试点地区差别化探索相结合,催生出多种改革模式类型;理论上共有五类应然模式,即退出整治型、统筹发展型、盘活利用型、移民搬迁型和集中安居型;现实中五类模式多以自然村为运行载体,多数村庄主用一个模式,少数村庄则兼用多个模式,而且同一模式在不同的村庄有不同的“目标-措施”组合,呈现出更加丰富多样的实践形态。据此,进一步改革应以自然村为决策单元,鼓励试点村庄先优选一个主导模式或模式组合,再参考其实践形态探索本村宅改路径。 

农村宅基地分配制度:历史演变、运行困境与改革思路

管洪彦在《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4期撰文指出,农村宅基地分配制度是宅基地制度体系的基础组成部分。新中国成立以来,宅基地分配制度在不同历史阶段呈现出各自特点。现行宅基地分配制度面临无偿分配名存实亡、以户为单位的取得制度困难重重、“一户一宅”难以实现、集体经济组织功能未充分展现等运行困境。从宏观视角观察,我国宅基地分配制度是社会主义公有制背景下特有的制度设计,目前还呈现出明显的不成熟性。从微观视角观察,宅基地分配制度又呈现出复杂性和独成体系性。应当按照市场化、法治化、系统化的目标促进宅基地制度体系的完善和优化。在未来改革和立法中,应该厘清宅基地上的私法权利体系和构造,固化资格权到户,原则上坚持“一户一宅”和无偿分配,细化宅基地分配程序,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用,并遵循“面积限定”“规划管控”等管制规则。

中国宅基地制度:现状、挑战与变革

曹红在《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5期撰文指出,中国宅基地制度在权利和功能上突出的强弱对比主要表现为强所有权与弱使用权、强身份权与弱退出权、强居住保障功能与弱财产收益功能。同时,宅基地“一户多宅”“资格外占有”“隐性流转”的事实不断挑战着宅基地制度中“一户一宅”“资格内占有”“内部流转”的规定,使事实与规定产生较大偏离。由此,须遵循赋权与开放的基本理路变革宅基地制度,赋予宅基地使用权人和宅基地所有者收益权,赋予宅基地使用权以抵押权能使其成为担保物权,并要从主体、形式、地域三个方面开放宅基地产权结构以适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权。 

我国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阻点问题、实践探索、路径创新

朱方林、朱大威在《农业经济》2023年第8期撰文指出,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是破解“三农”问题的关键抓手之一。本文探讨了当前我国农村宅基地存在的闲置率高、权能受限、混乱无序、确权颁证缓慢等阻点问题,总结了典型省份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典型案例和成功经验,提出了推进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关键问题、主要内容和选择策略。

宅基地制度改革视域下传统村落古民居的活化利用对策

曲颂、郭君平、夏英在《农业经济问题》(网络首发时间:2023-04-25 16:47:22)撰文指出,保护好、发展好乡村文化遗产是实现乡村文化振兴的重要支撑。当前古民居保护利用形势较为严峻,宅基地无限期持有、用途管制、转让受限、退出不畅、收回制度缺乏可操作性、房地一体确权进程迟缓以及村庄规划长期缺位是桎梏古民居活化利用的重要症结。以扩能、赋权与放活为导向的宅基地制度改革为松绑宅基地使用权、激活古民居资源打开了突破口,本文遴选了山西泽州县大阳镇、云南大理市喜洲镇和浙江松阳县横岗村三个典型案例,依据“房—地—人”三位联动的理论逻辑进行深度剖析,为不同发展条件的传统村落选择适宜的古民居活化利用模式提供参考借鉴。未来依托深化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契机,从建立古民居闲置监测机制、拓宽古民居复合性功能和转让范围、健全古民居流转交易机制、分类实施古民居有偿退出政策、加快村落规划编制以及完善产权人私益补偿与筹资机制等方面提出对策建议。

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主体制度创新研究——基于公平与效率的视角

惠建利在《兰州学刊》2022年第10期撰文指出,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的资源价值和财产价值凸显,对其盘活利用社会共识逐渐达成。向社会主体适度开放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现象在我国地方实践中逐渐增多,引起了学术界关注。经过前期政策探索,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现已进入试点政策完善及总结阶段。“人”是乡村振兴的关键因素。试点探索实践表明,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必须突破乡村内部主体范围,引入社会主体,因此主体制度创新必不可少。基于公平与效率视角,创新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主体制度,需坚守公平价值优先的基本逻辑,恪守农民作为宅基地使用权基本主体的地位,树立底线思维。同时,遵循兼顾效率的基本逻辑,审慎推进宅基地利用主体范围的放活,促进宅基地土地资源有效利用,形成主体对资源的和谐利用关系,助力乡村振兴。

试点地区宅基地流转的实践探索与推进路径——基于安徽省东至县的考察

张勇、江学祺、李忠林在《农业经济问题》(网络首发时间:2023-02-21 11:32:01)撰文指出,宅基地流转是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中重点探索的内容。现阶段宅基地权能实际扩张、宅基地功能转型及宅基地流转范围突破促成了宅基地流转的现实需求。本文基于新一轮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安徽省东至县的考察,对该县三个村探索的三种宅基地流转实践样态即“宅基地置换+村集体收储+工商企业租用”模式、“村集体主导+农户入股+合作社运作”模式及继承宅基地使用权管理模式进行案例分析,并分别从实施目标、实施资源禀赋、实施成效以及可推广性四个方面进行对比,进而结合新一轮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要求提出宅基地流转的推进路径,以期为探索宅基地“三权分置”有效实现路径及完善宅基地制度提供有益参考,同时也为其他地区推进宅基地流转实践提供经验借鉴。

推动宅基地制度改革,探索改革新路径——以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为例

王琳在《自然资源情报》(网络首发时间:2023-06-19 17:15:36)撰文指出,我国当前土地资源面临紧张境况,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作为激活农村土地资源的重要举措,对于乡村社会稳定和乡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农村宅基地在退出、使用权流转和激活资源等方面存在诸多挑战,通过畅通宅基地退出机制,盘活闲置农村宅基地资源,保障农村居民居住需求,增强集体经济组织能力,规范流转运行模式,改革相关税收制度,稳步推进农村宅基地改革工作,完善和推行可借鉴、惠民众、促实施的改革路径,有利于推进新一轮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

策划丨武云侠
排版丨刘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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