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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借款本息作为本金可重新出具借条计收利息

 随手一阅 2023-09-25

民间借贷关系中,出借人将借款人到期应付而未付的利息计入本金,重新出具借条并计算利息,民间俗称“利滚利”,“驴打滚”。实践中,当借贷双方将结算后的借款本息作为本金,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后,借款人还能否以此行为构成“利滚利”而拒绝按之后的本金计算利息?

最高法,借款本息作为本金可重新出具借条计收利息

1、案号:(2016)最高法民再257号

蓝某峰诉戴某、兰某波民间借贷纠纷案

最高法认为:案涉《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款项虽系兰某波与戴某此前借款本息的汇总,但不能否认兰某波与戴某之间存在真实的借款关系。案涉《借款合同》的性质并非“借新还旧',而是对此前兰某波与戴某之间的债权债务进行重新确认,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蓝某峰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案涉《借款合同》、借条上签字,具有提供担保的真实意思表示,亦应知晓承担担保责任的后果,基于案涉《借款合同》的性质并非“借新还旧',而是就此前借款本息的重新确认,系以新合同取代旧合同,蓝某峰应继续履行担保责任。

2、案号:(2017)最高法民申2570号

金鑫商场诉梁某坤、刘某安民间借贷纠纷案

最高法认为: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

3、案号:(2021)闽02民终8202号民事裁定书。

(中国法院公报2023年度案例)黄某某诉谢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法院认为:双方经核算后将前期借款本息作为本金重新出具借条并计收利息,构成借款合同关系。但关于利息部分应当遵循法律法规中关于利率上限的规定。对超出当年利率上限的部分予以扣除。

根据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借贷双方结算后,将前期借款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重新出具债权凭证,是双方当事人自愿重新达成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思表示,人民法院对本金数额应尽量按照债权凭证上记载的认定。但应注意到,既然债权凭证记载金额中包括前期利息,则前期利息的计算应遵循法律规定。如果没有超过这个上限,那么前期利息可以直接计入后期本金。同时后期借款期满后应支付的本息之和,不应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否则超出部分应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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