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临时工在《劳动法》与《社会保险法》上并没有这个概念。《劳动法》上只有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用工之分,除非全日制工(也就是小时工)不用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以外,其它用工形单位依法都要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并保证享受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其它待遇。这样所谓的临时工,我们就出现了两种不同的会计处理方式。 1、不缴纳社保的小时工 不缴纳社保的小时工,个税按劳务报酬结算。需要劳动者代开劳务费用发票。工资计提时,计入劳务费用。其账务处理如下: ①、计提时 借:管理费用/制造费用/销售费用 贷:劳务费用 ②、发放时 借:劳务费用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缴纳社保的临时工 缴纳社保的临时工,与正式职工的工资计提方式没有任何区别。单位承担的社保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社保”,个人承担部分计入“应付职工薪酬—工资”。具体分录如下: ①、计提时 借:管理费用\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应付职工薪酬—社保 ②、发放工资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银行存款 其他应付款—个人社保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③、上缴社保 借:其他应付款—个人社保 应付职工薪酬—社保 贷:银行存款 ④、上缴个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
|
来自: 大大中中小小小 > 《工资社保福利费工会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