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公众安全意识的不断提高,一些人选择在自己住宅内部、门口、周围安装摄像头来保护人身、财产的安全。但是部分自行安装在住宅周围的摄像头在使用时可能会拍摄到周围的环境,如果和邻居的距离较近,很可能会将周围住户的情况摄录存储,这种情况下邻居是否可以以侵犯隐私权为由要求拆除或者调整摄像头位置? 案例 王某、李某系邻居关系,王某居住在甲村的1号,李某居住在甲村的2号。1号和2号住宅相邻10米。王某在其住宅门口安装了两个摄像头,拍摄范围包括王某家门口、李某家门口及周边道路。李某认为,王某可通过摄像头长期监控李某住宅,侵犯其隐私,生活不得安宁,王某应将摄像头拆除或者移位。王某认为,其摄像头主要用于录制自己住宅门口和院落的情况,虽然可以拍摄到李某住宅门口,但是因为距离较远,内容模糊不清,不构成隐私,且其从未有窥探李某隐私的意图。那么李某可以要求王某将摄像头拆除或者移位吗?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检察官解析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住宅作为每个人生活最重要的地方,具有较强的私密性,更是每个人生活安宁不被打扰的基础,对于维护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至关重要。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一千零三十三条的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等私密空间。 本案中,王某为了个人住宅安全、生活方便在自己住宅门口安装摄像头,且摄录内容包含李某住宅的情况,虽然李某与王某住宅相距较远,但邻里长期近距离相处,为辨认图像、影像提供可能,因此获取李某住宅内的私密信息具有可行性。王某未经李某同意,摄录、储存包括李某住宅情况的信息缺乏合法性、正当性及必要性依据,侵犯了李某及其家人的隐私权,应将摄像头拆除或者移位。 检察官小贴士 侵害隐私权的形式多样,《民法典》对侵害隐私权的典型形态予以规定,包括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等,并设置兜底条款,为新的形态留下适用空间。同时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亦明确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所收集的个人图像、身份识别信息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未取得个人单独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我们在选择安装摄像头或者带有摄录功能的智能化家居的同时,应该树立正当、规范使用的意识,做到不侵犯邻居的隐私权,共建和谐的邻里关系。 供稿丨第六检察部 庞占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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