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诉讼时效一般是几年? 2、哪些情形不适用诉讼时效? 3、诉讼时效应从何时起算? 4、如何才能防止诉讼时效的经过? 5、诉讼时效如果经过了,该如何补救?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总结: 1.一般情况下,诉讼时效为三年(起算点为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 2.特殊情况,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 3.民事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后,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债权的权益可能就会丧失。 二、哪些情形不适用诉讼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注意:以上四种是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情况,没有诉讼时效问题限制。 三、诉讼时效如何起算? 法律依据: 第一百八十八条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一条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司法解释》关于诉讼时效起算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03、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总结: 1.分期履约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如12岁未成年人对其父母)的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如年满18周岁)起计算。 3.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其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七条:“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总结: 1.诉讼时效的中断只能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不再有诉讼时效中断的适用余地。 2.通过打电话、发书面文件向债务人发送还款催告函、或者提起诉讼的方式使诉讼时效中断,中断后的诉讼时效,可以重新进行计算(切记催告一定要留存证据)。 3.诉讼时效是法律规定的,当事人不得自行进行约定。当事人自行约定的诉讼时效不受法律保护。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的中止,是重新计算6个月,不是3年或更长的时效。 五、诉讼时效如果经过了,该如何补救? 法律规定: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第一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总结: 1.虽然诉讼时效届满,义务人可拒绝履行其义务,但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 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如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则视为其自动放弃该权利,法院不得依照职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应当受理支持其诉讼请求。 2.当事人在诉讼时效经过后,可以通过催告债务人还款或者要求其确认还款的方式进行诉讼时效的中断。 出现这些情况可以视为债务人认可债务: (1)债务人承认款项,但称目前没钱还; (2)自愿履行义务后,又反悔的; (3)债务人向债权人发出减免部分债务的请求。 一般债务人承认债务后不能再对时效问题进行抗辩了。诉讼时效的中断和前面讲的防止诉讼时效经过是一样的,可进行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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