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通过村民自治的方式侵害村民的合法权益,村民如何进行救济 【裁判要点】村民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出的侵犯村民合法权益的行为有两条救济途径:一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这两条途径均是村民依法获得救济的法定渠道,村民可以选择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侵权纠纷,也可以选择请求乡、镇人民政府行使行政监督权,依法责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正侵权的决定。本案中,当事人对其所在的村民小组作出的征地分配方案不服,可以请求乡、镇人民政府予以监督,乡镇人民政府未予监督的,其可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途径主张权利。但前述规定明确具有监督职责的系乡镇人民政府,且从监督层级上看,县级人民政府不具有直接监督村级事务的职权。 【裁判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20)最高法行申67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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