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即使申请人申请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人民法院也应进行实体审查,不能在立案阶段予以审查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已经履行法定告知或者说明理由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不属于政府信息、政府信息不存在、依法属于不予公开范围或者依法不属于被告公开的”。据此,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否属于政府信息,系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实体审理的范畴,不能在立案阶段予以审查。即使申请人申请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人民法院也应进行实体审查。 【裁判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最高法行申440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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