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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你的肖像权是否被侵犯?

 客从丁桥来 2023-10-13 发布于河南

    前两天,有一则微博新闻,东方航空广州飞杭州航班上,一名女子不听劝阻执意使用手机,空警执法取证时,该女叫嚣空警侵犯了她的肖像权。本文主要探讨有关肖像权的问题,由于认知有限,不妥之处欢迎留言探讨。

一、何为肖像权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依法制作、使用自己的肖像,借此享受一定利益并排除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肖像权属于民法上的支配权,具体内容包括:肖像制作权、肖像使用权、肖像利益维护权。肖像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无肖像权。

二、肖像权的使用

公民对自己的形象的再现权——有权同意或者不同意在客观物质媒介上和空间里的再现自己的形象的权利;公民有权使用自己的肖像、有权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有权禁止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的权利。

民法通则第100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民通意见第139条: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根据上述规定,在我国,构成侵犯肖像权主要有两个要件:一是未经允许利用他人肖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

如果因为长相特别像某位明星,与明星“撞脸”,或者整容后向某位明星,进而拍摄广告,不构成侵犯肖像权。

三、侵犯肖像权的认定与救济

按照中国民法通则规定,只要符合这样三个要件,即可认定构成侵害肖像权的民事责任:一是有损害事实的发生。二是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这里包含故意和过失)。三是损害事实和侵权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这种有因果关系必须是摄影者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内在、本质、必然的联系。

肖像权被侵害后救济方式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侵害后果严重,造成受害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刑法第246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公然使用他人肖像侮辱他人有可能构成侮辱罪。本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罪名,需要受害人到法院自;如果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主要指侮辱国家领导人)的,可以公诉。

综上所述,在日常生活中,警察使用执法记录仪正常执法取证、公民用手机拍摄警察执法、电视台记者扛着摄像机街头采访、遍布大街小巷的监控探头等情形,只要不以营利目的,就不存在侵犯肖像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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