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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双方未领取结婚证,但双方办理酒席的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

 昵称65912456 2023-10-13 发布于江苏
案件焦点:
本院认为:原告冯某与被告张某1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双方以结婚为目的办理酒席,该费用应当由原告冯某及被告张某1分担。
其中,酒席的费用由原告冯某与被告张某1依据男方11桌、女方21桌的比例分担,其余费用各半分担。
原告:冯某,女
被告:张某1,男
被告:张某2,男
被告:钟某,女
原告冯某与被告张某1于2018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相恋,于××××年××月××日按当地风俗办理了结婚酒席,其中男方11桌,女方21桌。
原告冯某与被告张某1后因感情不合,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
为办理酒席,原告冯某花费如下:喜糖20350元、香烟酒水64830元、婚礼现场小礼品2864元、酒席127000元、礼服及婚纱5000元、子孙桶、抱枕及其他床上用品22358元、婚纱摄影3000元、婚礼现场的主持及化妆等8600元。
被告张某1花费如下:喜糖3480元、转给原告冯某54400元用于婚庆的另行结算、婚庆30000元、摄影费3300元、婚庆4800元、婚纱3160元、伴郎服装1872元、玩具521元、开门钱8888元,另购买彩金戒指1枚、彩金项链(包括吊坠)在原告冯某处。
法院认为:原告冯某与被告张某1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双方以结婚为目的办理酒席,该费用应当由原告冯某及被告张某1分担。
其中,酒席的费用由原告冯某与被告张某1依据男方11桌、女方21桌的比例分担,其余费用各半分担。
对于原告冯某支出的床上用品22358元,除去购买子孙桶花费的180元应由双方分担,其余床上用品系原告冯某的陪嫁,由原告冯某自行取回,故对应的费用不应再由被告张某1分担。
对于被告张某1花费的购买金器的费用,现有彩金戒指1枚、项链(包含吊坠)1条在原告冯某处,该金器应属于基于结婚为目的的赠与,现因缔结婚姻的目的没有实现,故该金器应由原告冯某返还给被告张某1,该费用不再由原告冯某分担。
对于被告张某1认为其支付了酒席钱33000元的辩称,因其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主张,故法院对被告张某1的该项辩称,依法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原告冯某与被告张某1各自为办理婚宴支出的花费相抵后,被告张某1仍应支付原告冯某40857.75元。
对于原告冯某要求被告张某2、钟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被告张某1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冯某40857.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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