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其他综合收益的值跟递延所得税费用是反的而不是相同?解答: “其他综合收益”,是还没有计入利润表的收益,属于“浮盈”,还不是企业真正意义上的盈利。 税务方面,对于尚未真实实现的“浮盈”,是不需要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且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是以历史成本为基础。 当企业的“浮盈”落袋为安、变现后,税务方面就产生了纳税义务,就需要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其他综合收益”是一个权益性科目,为了避免虚增股东权益,在资产负债表日需要对权益科目按照税后金额反映(包括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等),因此,“其他综合收益”也应扣除所得税的影响。但是,从“其他综合收益”中扣除的所得税,在当期并不需要实际缴纳,则就作为一项负债(未来缴纳),计入“递延所得税负债”。 “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是计入了当期的会计损益(当期的本年利润)。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所得税费用”与当期的“本年利润”之间是存在配比关系的,或者遵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只要有“本年利润”产生,就会有“所得税费用”产生。 综上所述: 1.“其他综合收益”产生的暂时性税会差异,不影响当期的“本年利润”,故不通过“所得税费用”科目,而是直接计入“递延所得税负债”。 借:其他综合收益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2.“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是计入了当期的会计损益(当期的本年利润),产生的暂时性税会差异,需要通过“所得税费用”。 (1)升值——“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为正数,意味着未来可能需要缴纳所得税。 借:所得税费用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2)贬值——“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为负数,意味着未来抵减所得税。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贷:所得税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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