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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思想总结

 xiilinzfsszukc 2023-10-18 发布于湖南
洛克《政府论》主要思想阐述 一、洛克的认识论 作为近代著名的经验主义哲学家,洛克针对当时盛行的“天赋观念”理论,提出了为后世所熟知的心灵“白板说”:人类在没有感觉、经验之前的心理状态像一张白纸一样上面没有任何字迹,也就是说没,没有任何观念。人类的知识都是以经验为基础的,而且归根结底都是从经验中得来的,而经验就是客观世界的事物作用于感官的结果。 二、自然状态思想 洛克的自然状态思想与霍布斯的具有一定的相同之处:都认为自然状态下的人是自由且平等的,都拥有着“自然权利”。但二者“自然权利”的内涵也有着显著的差别,这就是其人性论的基础截然相反: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下人生活在激情、欲望的支配之下,理性的自然法则受到压制,所以人的自然权利就是不受任何事物包括“自然法”在内的干扰,是为所欲为;洛克则认为自然状态下人也受自然法的支配,是理性且温和的,故其行使自然权利重点是“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无需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是有所为有所不为。 二者相反的人性论基础和自然权利概念的显著差异,导致了自然状态下人类生存状态结论的迥异:霍布斯笔下的“自然状态”是黑暗而冰冷的,冲突不断,处于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无休止的战争状态之中;洛克笔下的“自然状态”则充满了人文主义的、人道的温暖,人们相互理解并和谐共处,因为“如果我要求本性与我相同的人们尽量爱我,我便负有一种自然的义务对他们充分地具有相同的爱心”,用当今的通俗语言来说,就如“想要别人对你好,你得先对别人好;你怎样对别人,别人就怎样对你”这一类思想。 前面说到,洛克的自然状态下人们仍受到理性也就是自然法的指挥,具有推己及人的同理心。那么为了维护所有人的自然权利受到保护,自然法便交给每一个人去执行,人人都有执行自然法的权力——人们应当运用自己的理性和自由来维护自然法,用惩罚和索取赔偿这两种人人享有的权利来维护和恢复自然法的秩序。 但同时洛克也没有完全否定霍布斯的自然状态理论。看上去自然状态好像是理性得到普遍遵奉、违法者人人得而诛之的相当完善的状态;而另一方面,自然状态又有着种种不便:自爱和激情使人偏私、缺乏公共权力作为裁判者、个人的财产和人身安全很容易遭受他人恶意和阴谋的威胁。由此,基于这一理由,洛克与霍布斯一样,都强调了从自然状态过渡到政治社会的必要性,只是方法、形式各异而已。至于为什么洛克笔下的自然状态呈现出比霍布斯更加复杂和矛盾的形式,我想这根源于洛克的认识论即心灵初始“白板说”,根据经验的不同,有人听从自然法的指示,也有人不知自然法或出于自爱和激情而违背之。 三、战争状态思想 洛克在第三章开宗明义地指出:战争状态是一种敌对的和毁灭的状态。这是怎么回事呢?前面不是说人们在自然状态下接受自然法的指导而和平地生活在一起吗?但也如前文指出的,洛克认为自然状态也存在着诸多不便,人们的欲望和激情容易膨胀,而“谁企图将一个人置于自己的绝对权力之下,谁就同那人出于战争状态;凡是图谋奴役我的人,便使他自己同我处于战争状态”。这是因为,洛克旗帜鲜明地认为:自由是其余一切的基础。所以,被置于绝对的权力之下、被人奴役,就意味着丧失了自由。推而广之,凡在社会状态中想夺去那个社会或国家的人们的自由的人,也一定被假设为企图夺取他们的其他一切,并被看作处于战争状态。由此可见,洛克在霍布斯的基础上更进一步,挥舞着他自由主义的大旗。 所以,人们为了保全自我的人身和财产,便可以针对他人的恶意行为和企图进行正当防卫,这是人们的正当权利。但是,这并不能从根本上避免战争状态,只是在战争状态之中人们可采取的行动罢了,也具有不稳定性。由此,洛克指出“避免这种战争状态是人类组成社会和脱离自然状态的一个重要原因”。因为如果有一种权威、一种权力,可以向其诉请救济,那么战争状态将不复存在,纠纷就可以由那个权力来裁决。 批判:我认为,公共权力尽管能够最大限度地避免“战争状态”,但仍不能根除。这归根结底还是得靠组成政治社会的每个个体的“人”是否健康。如果公民没有应有的道德,那就只能在利维坦之下苟延残喘或忍受革命热病的反复发作。 四、劳动与财产思想 第五章《论财产》是《政府论》的核心章节之一,内容广博,由于我学识尚且粗浅、理解能力有限,所以只能站在前辈的肩膀上阐述其大概思想。洛克在本章的立论前提是:上帝将世界给予人类所共有,亦给予他们以理性,让他们为了生活和便利的最大好处而加以利用;土地和其中的一切,都是给人们用来维持他们的生存和舒适生活的。但洛克紧接着便从人对自然物(世界)的共同所有权和人对自身的单独所有权,说到人对自己使用自身进行劳动产生的增益、劳动果实的所有权,因为“这样才对他有用处或好处”。通过归私,人们有了私有财产,但归私的过程不是单纯的占有,而是人运用自己的力来改造自然的材料,使之发生变化,也就是“掺进了他的劳动,在它上面加入了某些自己的东西”,这个对象包含着劳动者的人格和力,是他理智和意志的实现,所以是“他自己的东西”,即“他的财产”。用洛克的一句名言来总结,就是:“虽然泉源的流水是人人有份的,但是谁能怀疑盛在水壶里的水是只属于汲水人的呢?” 当然,前文提到的洛克的人性论也起着重要推动作用:名义上财产的共有,并不就消解了人膨胀的欲望(占有欲),虽然上帝将世界赐给人类作为共同财产,但对于具有贪欲和占有欲易膨胀的人来说,只有确保个人能够运用自己的能力来劳动,为私有财产划分正当的界限,才能遏制膨胀的支配和占有欲。 洛克接下来笔锋又一转,指出财产应当是有限的,并且以供我们享用为度,“当这些东西超过他的必要用途和可能提供给他的生活需要的限度时,他就不再享有权利”。 而货币的出现使得财富的积累成为了可能,洛克也肯定这种做法的正当性,因为这同样需要劳动——只不过是区别于体力活的脑力劳动而已。 劳动不仅是个人财产的基本条件,也能够为社会创造出更多产品。正如洛克所说,“劳动的财产权应该能过胜过土地的公有状态,因为正是劳动使一切东西具有不同的价值”。这就进一步肯定了私有财产的正当性。 总之,洛克的财产观就是:虽然自然的东西是人所共有的,然而人既然是自己的主人、自身和自身行动的所有者,那么便对自身的劳动及其成果具有所有权。当发明和技能改善了生活的种种便利条件的时候,他用来维持自己的生存或享受的大部分东西完全是他自己的,并不与他人共有。 五、家族社会思想 洛克在第六章指出最初的社会是以家族的形态而出现的,包括夫妻社会与主仆社会。夫妻社会是基于男女之间的自愿合约构成的,男女结合的目的是延续后代,所以为了抚养孩子直至其能过自立谋生之前,父亲有着照管扶养他的子女的责任,就有义务和同一个妇女继续维持夫妻社会;而主仆社会则是由主人与仆人之间一种基于自愿契约的交易而产生的,这与完全被剥夺财产和人身自由的奴隶产生鲜明对比——事实上,洛克或许已经先于时代一步,在思想层面上“解放”了奴隶。显然,洛克想要通过对实现风俗的重新解释,来实现风俗和自然法的结合,就比如其笔下的夫妻社会和主仆社会中的妻子、仆人都并不处于丈夫或主人的绝对权力支配之下,都拥有一定的自由和权利。如果风俗与自然法相符合,能够实现自然法的目的,那它就是正当的。由此也可看出洛克分析社会的方式:将现实社会中存在的某种经验现象、该社会的基本构成逻辑和它所要达到的目的合在一起讲。 六、政治社会思想和对君主专制的批判 前面指出,自然状态下人们的生活存在着种种不便,所以有建立一个公共权力作为自然法的执行者和纠纷的裁决者的必要。而具体展开就是:“为谋彼此间的舒适、安全和和平的生活,安稳地享受他们的财产,并且有更大的保障来防止共同体以外任何人的侵犯”,人们就有必要“协议联合组成一个共同体”,建立起政府来保障自己的自然权利。对洛克来说,政治社会的目的是要消除自然状态中违反自然法和执行自然法的人带来的不稳定性,这便需要两个条件。一方面,必须存在一个高于所有人的单一权威,由它来运用权力约束所有人,这样才能既有力量制裁任何以强力违反自然法的人,也避免每个人运用自己的力、按照自己的判断来执行自然法,解决由两者带来的连绵不断的战争状态。另一方面,这个权威拥有的至高权力,必须有着自然法作为其道德前提。他必须严格按照自然法来行使权力,因为如果最高权力是任意的,那他就是对其他人施加不当的绝对权力,而不是自然法的执行者,却与他人处于战争状态了。因此,他的权力必须受到自然法和理性的约束。 那么这样的最高权力归属于谁呢?洛克认为,既然自然法的执行权属于所有人,而最高权力的本质是属于所有人的执行权集合在一起,那么,这一权力的载体自然也就是属于所有人组成的共同集体,人们在其中“合众为一”,形成一个单一的共同体,达到理性和力的统一,从而克服自然状态和战争状态中各自为政的局面。因此,“真正和唯一的政治社会是,其中的每一成员都放弃了自然力并将其交给共同体,由后者来处理允许他向共同体建立的法律请求保护的所有事。每一个别成员的一切私人判决都被排除,共同体成了仲裁人,用明确不变的规则来公正和平等地对待一切当事人,通过那些由共同体来授权执行这些规则的人,来判断该社会成员之间可能发生的关于权利问题的一切争执,并以法律规定的刑罚处罚任何成员对社会的犯罪。”形成共同体的条件是,一个社会中的所有人达成一致同意,放弃自己执行自然法的自然力,将它交给这个共同体。由此,“当一定数量的人基于每个个体的同意,组成一个共同体时,他们就因此使这个共同体成为一体,具有作为一体而行动的力”。这个共同体,也就是洛克所说的国家。这样的成员全体,也就是人民。 有一点需要引起注意,即洛克特别强调了“默许同意”的概念,因为人们往往不是以理性和明确自愿的方式,而是基于具体实践的需要和有用,以习惯成自然的方式,通过种种风俗习惯来实现自然权利。我想,这或许是现代西方政治中“同意权”的重要理论来源吧? 虽然洛克在其理论中构建了政治共同体的美好前景,但事实却仿佛并不如此。很显然,洛克所生活的时代仍是君主专制盛行。对此,洛克解释道:君主政体正是源于对父亲治理权威的持续顺从,因为“他们对它从小已经习惯,而且根据经验,觉得它是既便利又安全的”;此外,君主制对于早期社会中的人们来说也是简单明了的,将权力交予一人更有利于应对当时人们面对的主要困难:防御外侮和保障自身。而军事行动对独裁有着独特需要(例如美国总统拥有战时独裁权),所以权力自然会归于国王/君主一人。但到了后世,统治者在野心和奢侈的怂恿下,想要保持和扩大权力,于是“屠龙者化身成了恶龙”,“他们原来把这权力交托给另一人,目的是为他们自己谋福利,而现在却发觉被用来损害他们了”。由此,洛克在理论上否定了“君权神授”的合法性,并揭示了其光鲜外衣下的丑恶嘴脸。 值得一提的是,洛克对君主专制的批评中很经典的部分是:君主专制状态之下,假如有人问有什么安全和保障可以防止这个专制统治者的暴行和压迫,这个问题本身就很难容忍,人们会告诉你,只要你问起来就死有余辜。“这仿佛是当人们摆脱自然状态进入社会时,他们同意,除一人之外,大家都应当受法律的约束,但他一个人仍然可以保留自然状态中的全部自由,而这种自由由于他掌握权力而有所扩大,并因免于受罚而变得肆无忌惮。这就是认为人们竟如此愚蠢,他们注意不受狸猫或狐狸的可能搅扰,却甘愿被狮子所吞食,并且还认为这是安全的”。纵观不论是西方还是东方的古代或近代史,君主专制以及专制思想都充斥着暴力、特权和优越感,即使是在当代,它也犹如一个幽灵,飘荡在部分人思想领域的高空而阴魂不散。 为了解决这种情况,按我的理解,洛克给出了两个办法:一个是赋予人们更换政府的权利,也就是革命;另一个就是对权力进行划分以相互区别,也就是分权。政府的目的是并且仅仅是为最大多数公众谋利益(很多方面),如果超出了这个范围甚至是政府为谋自身的特殊利益而损害了授予它权力的公众的利益,那么人们就有权收回政府的权力乃至进行革命,重新组建一个政府。 七、分权思想 洛克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洛克把立法权作为这三种权力中的核心,居于最高地位,并根据立法权的归属划分了纯粹民主制、寡头政治、世袭君主制和选任君主制这几种政体。此外,洛克从人们参加并组成政治社会(国家)的目的——和平安全地享受他们的各种财产以及实现这个目的的重大工具——法律出发,指出“法律与其说是限制不如说是指导一个自由而理智的行动者去追求他的正当利益···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在任何有法的被造存在的状态中,哪里没有法律,那里就没有自由”。我以为,这是十分深刻而正确的思想。 同时,洛克也提出了立法权的范围和限制:第一,它对于人民的生命和财产不是、并且也绝对不可能是绝对地专断的,因为立法的初衷同样是为了给人民谋幸福;第二,立法或最高权力机关不能揽有权力,以临时的专断命令来进行统治,而是必须以颁布过的经常有效的法律并由有资格的著名法官来执行司法和判断臣民的权力。使用绝对专断的权力或是以临时的专断命令来进行统治,都是把人置于比自然状态更坏的境地,毕竟在自然状态中,他们还享有保卫自己的权利不受人侵害的自由,并以平等的力量进行维护权利。“一个人置身于能支配十万人的官长的权力之下,其处境远比置身于十万个个别人的专断权力之下更为恶劣”。第三,最高权力未经本人同意,不能取去任何人的财产的任何部分。我认为,这从逻辑上说是自洽的,因为人们授予政府立法权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全私有财产,但从现实实践上来说是难以成立的,这本质上强调的是“私有财产绝对神圣,不可有丝毫侵犯”的极端自由主义。第四,立法机关不能把制定法律的权力转让给任何人。立法机关的权力也是人民授予的。 在第十二章《论国家的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中,洛克着重阐述了他的分权思想,尤其是立法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必要性:“如果同一批人同时拥有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力,这就会给人们的弱点以绝大诱惑,使他们动辄要攫取权力,借以使他们自己免于服从他们所制定的法律,并在制定和执行法律时,使法律适合于他们自己的私人利益,因而他们就与社会的其他成员有不相同的利益,违反了社会和政府的目的”。对此,洛克随后给出了他的方案:“在组织完善的国家中,全体的福利受到应得的注意,其立法权属于若干个人,他们定期集会,掌握有由他们或联同其他人制定法律的权力,当法律制定以后,他们重新分散,自己也受他们所制定的法律的支配;这是对他们的一种新的和切身的约束,使他们于制定法律时注意为公众谋福利”。令我惊喜的是,我发现洛克的这一方案与我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如此地吻合,这是建国时领导人对西方经典思想的借鉴,还是伟大头脑所具有的共性呢? 此外,立法机关不常设,但可以选出代表组成委员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召开会议,行使一定的(而非最高的)立法权,这又与我国的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异曲同工,我想这也是读书的一大乐趣吧,发现理论和实际的相通之处,正显示了理论的生命力和提出者思想的伟大和永恒,如何不叫人心生愉悦? 最后,洛克认为执行权和对外权往往是结合在一起的,因为二者内容具有交叉之处,如果把执行权和对外权掌握在互相独立、可以各自行动的人或集体手里,这就会使公共的力量处在不同的支配之下,迟早总会导致纷乱和灾祸。 总之,虽然分权思想在孟德斯鸠那里达到了其最光鲜的时刻,但无疑洛克的分权理论是孟德斯鸠的重要先导,也具有不可磨灭的价值。 Salus populi suprema lex,人民的利益是最高的法律。谨以此为洛克《政府论》的思想阐述作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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