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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担保人承担责任后的追偿权纠纷,不能根据原担保合同确定管辖,如未独立约定管辖,应适用法定管辖(20221018)

 大宇大宇 2023-10-24 发布于湖南







最高法:担保人承担责任后的追偿权纠纷,不能根据原担保合同确定管辖,如未独立约定管辖,应适用法定管辖(2022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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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辖135号原告杭州颀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颀财公司)与被告王丽珺追偿权纠纷一案判决书整理,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点

本案系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后的追偿权纠纷,与主债权债务关系分属不同法律关系,具有独立性。担保人追偿权系法定权利,不能直接以担保人和债权人之间的担保合同确定管辖,在相关合同中对追偿事宜未进行约定的情况下,除非担保人同意或者另有约定,否则应适用法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律师提示丨法规依据

担保人承担责任后的追偿权纠纷,不能根据原担保合同确定管辖,如未独立约定管辖,应适用法定管辖。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22)最高法民辖135号

原告:杭州颀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婺江路217号2号楼2105室。

法定代表人:邹春和,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王丽珺,女,198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

原告杭州颀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颀财公司)与被告王丽珺追偿权纠纷一案,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

颀财公司起诉称,2018年6月19日,原告、被告及浙江聚有财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签署了《居间服务协议》,被告经原告推荐通过浙江聚有财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运营的聚优财平台与出借人签订的《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总额200000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2018年6月19日至2019年6月18日(实际借款时间为2018年7月2日至2019年7月1日)借款年利率为8.4%,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到期还本。同日,原告出具《担保函》,约定:为借款人在《借款协议》项下的全部本金、利息、逾期罚息(如有)、违约金(如有),借款人在《居间服务协议》项下应付未付的居间服务费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履行偿还本金、利息与居间服务费的义务,原告于2019年7月1日根据《担保函》第3条之约定,将代偿款划转至聚优财平台存管账户,履行担保责任。现原告颀财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要求向债务人追偿,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丽珺偿还颀财公司代偿的款项200497元,并支付逾期还款罚息等。

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修订前)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居间服务协议》第9.2条约定:“因本协议的签订或履行而引起的相关争议,各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就该争议事项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在《居间服务协议》中列明的公司住所地为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该《居间服务协议》第9.2条中所述甲方所在地为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所在地人民法院即上城区人民法院。该案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仅为普通民事纠纷,故原、被告双方关于管辖法院的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原、被告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协商一致选择原告公司住所地法院即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为纠纷管辖法院,符合法律规定,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2021年9月29日,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赣0402民初3129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处理。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裁定移送不当,遂层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后的追偿权纠纷,与主债权债务关系分属不同法律关系,具有独立性。担保人追偿权系法定权利,不能直接以担保人和债权人之间的担保合同确定管辖,在相关合同中对追偿事宜未进行约定的情况下,除非担保人同意或者另有约定,否则应适用法定管辖。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居间服务合同》,未对颀财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的追偿事宜进行约定,故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依据上述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显属不当。因被告王丽珺的住所地位于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裁定将本案移送处理不当。经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协商未果,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系追偿权纠纷。颀财公司、王丽珺及浙江聚有财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签订的《居间服务合同》,未对颀财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的追偿事宜进行明确约定,故本案不能依据《居间服务合同》管辖约定确定管辖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王丽珺的住所地位于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属于九江市濂溪区。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作为本案管辖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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