爷爷去世前,念小孙儿乖巧伶俐,且常伴于膝下,甚是喜爱。于是乎欲立遗嘱,将其名下房产于死后赠与孙儿。遗嘱立后,并经公证机关予以公证。不日,爷爷去世,孙儿想要继承遗嘱中列明的遗产,却遭叔伯百般阻挠,难以实现。无奈之下诉至法院,与叔伯对簿公堂。 说的这里,故事才只讲一半 首先给大家区分一组概念,就是“遗嘱继承”与“遗赠继承” 这二者的最大区别的就在于前者适用于法定继承中的一人或数人,而后者适用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法律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法律观点 回顾上面的案例,本案中系爷爷将遗产赠与孙儿,而孙儿并不在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之列,那么爷爷将遗产赠与孙子的行为,就应适用遗赠的相关法律规定。孙儿需要在爷爷去世后的六十日内要求继承遗产,超过该期限的视为放弃接受该遗赠。 德敬提示 中国社会普遍存在“隔代亲”的现象,爷爷奶奶或者外公外婆,会溺爱自己的孙子或者外孙,在老人的心目中,孙子或者外孙就是自己最亲的人。可是,在现实生活中,作为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的心肝宝贝,在遗嘱中将一部分财产留给孙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可以作为孙子、孙女的法定继承人,但孙子、孙女并非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法定继承人,在将遗产赠与孙子女时,受遗赠人一定要在遗嘱生效后即被继承人死亡后的60日内,明确接受遗赠,否则您可能失去相应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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