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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带薪脱产进修时间教师带薪脱产进修时间是进修与工龄否计入工龄?计入工龄?

 关牯爱满天下 2023-10-31 发布于湖南

教师带薪脱产进修时间是否计入工龄?

澎湃新闻客户端
2023-06-13 21:27上海澎湃新闻旗下账号

教师带薪脱产进修时间是否计入工龄?
法院:界定工作年限存在前后不一致情形,重新认定
案件回顾
黎莉(化名)早年中专毕业后到北流一所初中任教,期间学校选送其到玉林某教育学院脱产进修两年以提升学历。从教30多年的黎莉拿到退休通知时,发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社保局)对她的工龄认定出现偏差。此后,黎莉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社保局对其作出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认定,将脱产进修的两年计入工龄。
接到退休通知,发现工龄不对
2020年10月,达到退休年龄的初中教师黎莉接到社保局的退休通知,告知她当月退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从2020年11月起由社保中心逐月发放。通知里还载明,她退休金计算的工作年限(即工龄)为34年6个月。
黎莉是1984年7月参加工作的。她认为,从入职的时间算起,工龄应该是36年6个月。接到通知后,黎莉到相关部门咨询,了解到关于其工作年限的认定,相关部门扣除其工作期间到玉林某教育学院进修的时间,认定进修那两年不算工龄。
对此认定,黎莉不认同,并提出复核申请。
黎莉认为,自己当年受单位选送并经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报考、就读的教育学院办学性质是成人高等学校而非普通高等学校,就读期间享受职工脱产进修待遇,而不是享受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生助学金待遇。进修期间,她享受原单位工资和其他福利,可见这期间算工作年限,否则不可能带薪脱产进修。她参加工作后的几十年,国家及地方的工资制度几经改革,但在这过程中,她在社保局的原始档案所显示的工作年限也一直包含这两年。综合种种情况,她的工龄不应该是34年6个月,而是36年6个月。
对于黎莉的质疑,社保局进行了复核认定,保持原认定结果。
不服工龄认定,提起行政诉讼
黎莉不服社保局对她作出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认定,将社保局诉至北流市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撤销社保局作出的退休通知,重新确定她的累计工作年限为36年6个月。
社保局辩称,该局是负责对北流市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待遇审核的机构,依法对黎莉的退休待遇进行核定。之所以核定黎莉的退休工龄为34年6个月,是因为其于1988年9月至1990年6月经批准,脱产到教育学院进修读书,而这两年,不应该计算在连续工龄里。黎莉属于国家公办教师,通过全国统一招生考试进入高等院校脱产学习并取得国家承认的大专学历。黎莉脱产进修学习的教育学院不是职工高等院校,属于普通高等学校,其在脱产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应参照适用《教育部关于国家职工在校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第3条“1979年以后考入普通高等学校的国家职工在校期间一律不计算工龄。入学前和毕业后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的规定。因此,黎莉在1988年9月至1990年6月脱产学习期间不应计算工龄。
经庭审质证,黎莉坚持认为自己就读的教育学院是成人高校,不是普通高等学校,她的工龄核定不适用社保局所称的政策。
撤销退休通知,重新核定工龄
北流市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黎莉提供的考生登记表记载的情况来看,她是1988年报考教育学院脱产学习的在职教师,经过教育局和乡镇教育主管部门盖章同意报考,并注明“带薪脱产学习”。黎莉考入教育学院后,1988年9月至1990年6月在校脱产学习期间,所在单位报销了她脱产学习期间产生的生活补助费、书费、讲义费、房租费、水电费等费用,同时发放正常工作所得的工资、补贴、津贴及奖金,其脱产学习毕业后继续在原单位工作。以上事实,可见黎莉得到了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的同意,选送报考了教育学院。
《劳动部工资局复关于调干生的解释及工龄计算问题》中指出,凡是国营单位、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及中国人民解放军系统正式职工,经组织上调派学习的或者经本人申请组织批准离职,报考中等专业学校、高等学校的,都算为“调干生”,毕业后不实行临时工资待遇。由于工作上需要经行政上调派到各类学校学习,在学习期间照发原工资的,其学习期间及调派学习前后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根据上述规定,黎莉在教育学院脱产学习期间应计算连续工龄。另外,从黎莉历年的工资变动登记材料可见,社保局在多次工资套改中也界定其工龄包含了脱产进修的那两年,而在核定退休待遇时,却扣减其脱产学习期间的工作年限,明显存在前后行政行为不一致的情形。
此外,社保局在重核退休待遇告知书中说明,扣减黎莉的工龄依据的是教育部“1979年以后考入普通高等学校的国家职工在校期间一律不计算工龄。入学前和毕业后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的规定,但黎莉脱产学习的学院并不是普通高等学校,而属于成人高校中的教育(教师进修)学校,且是经工作单位选派脱产学习,学习期间仍享受在岗工作待遇,不应适用该项政策规定扣减工作年限。因此社保局扣减黎莉的工龄行政行为依据不足,应予以撤销并重新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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