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本体论层面来看,关于因果关系的理解主要分为两个阵营:一方是实在论,它认为因果关系是真实存在的,具有某种物理意义上的内涵,因果现象与某种形式的必然性联系在一起。其支持者试图通过单向发生的事件或现象,如时间流逝、能量流动、信息传递等,来定义因果关系。另一方虚构论则持相反的态度,它否认作为单一关系而存在的因果关系,其支持者试图通过把因果关系还原为其他关系而对因果性进行定义。 当代休谟主义者属于后一种,为给原因概念祛魅,他们把因果性或因果力定义为某种规律性。规律性的解释力来自何处?休谟所说的“恒常结合”(恒常联结)提供了答案。“如果各种对象之间并无有规律的连接,我们就永远不能得到任何因果的概念”,“可是我们一旦信服了我们所认识的因果关系只不过是一些对象的恒常连接,以及心灵由此及彼的一贯推论,并且见到这两种情况是大家公认为出现在有意的行动中的,那么,我们就可以比较容易承认这种为一切原因所共有的必然性了”。显然,原因这一概念太过含混。因果关系不是抽象的关系,而是出现于某个特定的时空中。有鉴于此,逻辑经验主义者大多放弃了因果关系,而代之以规律(regularities)或律则(laws),即解释项与被解释项之间基于某种规律的演绎关系。他们特别提出自然律的演绎—解释模型,这就是亨普尔(C.G.Hempel)的覆盖律模型(covering law model)。按照这一模型,一个事件通过从一个一般规律和某些初始条件演绎出来而得到说明,待解释的现象是被某个普适的自然律所“覆盖”的。然而,我们如何获得规律?这一问题必须借助归纳法,于是因果问题变成了归纳问题,而归纳问题的实质还是在于如何对规律做出一种真正的、必然的因果联系的断言,这显然又回到原点。对于什么样的定律概念才可有效地区别出真正的自然定律与偶然为真的通则,逻辑经验论者莫衷一是,因此以演绎律则概念取代原因概念的尝试遭遇了瓶颈。定律概念似乎仍须依靠原因概念才可能分辨出解释正确与否。同时,律则解释面临着棘手的反例。这些反例有两类。一种是对称性问题。因果关系是非对称的,原因导致了结果,而结果不一定导致原因。如果X为Y提供了解释,那么就不能让Y为X提供解释。但覆盖律模型却不能体现出解释的这种不对称性。更糟糕的是,律则解释可以通过倒推的手段说明过去发生的事:当人们问“为什么”时,他们实际寻求的信息遵循着一种心照不宣的时间顺序,可是以逻辑推理为基础的解释却可以让时光“倒流”。用时间上靠后的信息去解释过去,这种说明违反了我们关于因果的直觉。 另一种是不相关性问题,即忽略了解释和现象之间的关联性。一些满足了覆盖律形式的推论不能确保不相关的解释被排除在外,从而无法给出现象的真实原因。良好的解释应该包含与待解释现象相关的信息,解释的目标在于透过现象看到其背后的本质,指出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例如,人们解释一个复杂的机器设备就是想澄清其运作原理或说明应当如何使用它,等等。而在演绎解释模型中,被我们称为“解释”的作用并没有得到恰当发挥,律则虽包括了这样或那样的内容,但它并没有对所提出的关于原因的问题给出有效的回答。不过,逻辑经验论至少再次唤醒了哲学家重新去正视“原因”“自然律”与“解释”三个概念之间的关系。因果解释以自然律为基础,但这里的自然律只有形而上学的意义,并没有认识论上的意义。也就是说,尽管在一些因果解释中没有提及任何定律(如心理学解释),但为了使这些解释正确,必须主张存在某种定律(生理学定律)。这些方案也许并没有完全解决休谟的问题,但是它们给出了因果关系新的思考方式和推理框架。 进一步讲,因果关系的发生都预设了相关条件的成立。有些条件是正面的,它们使得因果关系能够正常发生;有些条件则是负面的,它们会干扰或阻碍因果关系发生。在这样的情况下,逻辑经验主义启用了必要条件和充分条件来完善休谟式分析。以马赫、罗素等人为代表的物理学家和数学家,改造了休谟的理论,提出了新休谟式框架——X如果是Y的原因,那么X的出现,应该是Y出现的充分必要条件。当提到“A是B的原因”时,在经验上,原因和结果就表现为一种充分必要条件式的对应关系。遗憾的是,如此定义因果关系看起来挺符合人们的直觉,但在很多情况下原因并不满足这样的条件。后继的哲学家遵循并修正了这一思路,他们把原因拆分为更多的条件,从多个角度发现它们的影响,其本质就是通过细分条件,锁定问题发生的位置。原因的概念就变成了诸多因素的组合。根据麦基(J.L.Mackie)的结论,所谓原因,就是“产生结果的非必要但充分的一些条件中,非充分但必要的那个部分”简称因果关系的INUS条件。这表示,假设AX是一组最低充分条件,Y是其他的最低充分条件,一个INUS条件就可以定义为:A是某事件P的INUS条件,当且仅当对某X或某Y来说,(AX或Y)是P的必要充分条件,但单独的A或X都不构成P的充分条件。例如,吃甜食引起龋齿。当我们这样说的时候,我们既没有断言吃甜食是龋齿的充分条件,也没有断言吃甜食是龋齿产生的必要条件。而是表达,吃甜食和其他一些条件(比如牙菌斑)结合,可以组成龋齿产生的一个充分条件,因为有时不吃甜食,同样可以引起龋齿的产生。也就是说,当我们断定吃甜食是长龋齿的原因时,我们表达的意思其实是“吃甜食是长龋齿的INUS条件”。但INUS理论也遇到了反例,比如打雷满足火灾的INUS条件,而我们却不会认为它是火灾的原因。 为了解决因果推论的根本困难,在过去三四十年中,学术界建立了一个因果关系的反事实或者虚拟事实框架。因果反事实理论(counterfactual theories of causation)的基本思想是:因果断言可以被解释为一种反事实条件句的形式。反事实条件(counterfactual conditional)是指那些“假如X发生(虽然X实际上没有发生),那么Y就会发生”的条件。自20世纪70年代反事实的可能世界语义学发展以来,这种分析变得流行起来。其中,最著名的因果反事实分析当属斯塔尔纳克(R.Stalnaker)和刘易斯的理论。可以把它理解为对过去发生的事情的反思和溯因,典型问题是“如果过去做出不一样的行为,现在的结果会有何不同?”如果X没有发生,那么是不是Y就一定不会发生?也就是我们希望知道,如果我们想让事件Y发生某种变化时,我们能否通过改变事件X来实现。具体说来,给定个体和一个干预集,每个个体所接受的干预都会产生相对应的结果,不同干预或处理的因果效应可以通过比较潜在结果得到。我们把实际执行干预所对应的结果称为观察结果或事实结果。而相对于实际执行的干预,其余干预所取得的结果被称为反事实结果(counterfactual outcome)。反事实结果即除去实际执行干预的干预所对应的潜在结果,也就是剩余的未观测的潜在结果。例如,我头疼后,可以吃阿司匹林或不吃阿司匹林,吃阿司匹林与不吃阿司匹林的结果都是我的潜在结果,但不能同时被观察到;要想知道阿司匹林对我头疼症的因果效应,需比较我吃阿司匹林和不吃阿司匹林时头疼的程度。尽管如此,上述一系列模型/定义,都有一个共同的缺陷:给定一个因果关系,这些模型可以完美地与其符合;然而,给定一个此类模型,我们却无法直接确定不同变量之间的因果关系,因为这样的单个模型可以同时描述多种因果关系甚至非因果关系。例如,通过操纵A 来控制B不能完全解释为什么A、B之间会有因果关系;并且,不同的人对这件事情的解释程度也不同,这取决于人们所具有的知识——由此也就导致了对因果解释的有效性的质疑。这样看来,条件模型仅仅可以作为判断因果关系的辅助性工具而被使用,其作用主要是确定某一律则性关系,而在律则性关系尚未被认识或存在替代原因的情况下,它就失效了。总体来看,当代因果理论将因果关系简化为一系列的组成部分以及部分之间的相互联系,并且允许我们通过操控系统的组成与结构来中断、改变或促成某种系统行为。如果说律则模型通过原因和结果之间的常态联系来确定因果联系,那么条件定义则聚焦于原因和结果之间的必然联系。
二、作为因果性本质的倾向
前面讲到,当代休谟主义因果模式遇到了各种困难。这些困难的根源是什么?要回答这一问题,我们就不得不考察新休谟因果理论对休谟因果论中恒常性的继承。休谟认为我们无法用经验证明因果关系,他把因果性分解为时间优先、原因结果接续和恒常结合,其中核心要素是恒常结合(constant conjunction),它取代了必然联系(necessary connection)。不幸的是,对于恒常结合定义,我们很容易找到反例。白天过去是黑夜,但人们并不认为这两个相连的事件之间有因果关系。日出之前常有公鸡打鸣,但即使我们控制公鸡使其无法打鸣,太阳仍然会照常升起。而很多时候,即便事件之间没有恒常联结,我们也会觉得其中存在因果关系。例如,新药品的某些副作用或不良反应之前从来没有在临床试验中出现过,但我们不能就此否认它的存在。 这里,新休谟论者延续了休谟的思路——二元对立,即预设了只能在“因果”和“非因果”二元选项中进行选择,其背后是“绝对的必然性”和“纯粹偶然”之间的取舍。休谟断言因果必然性联系是缺乏根据的,所谓因果的必然性只是我们主观赋予的特征,通常被看作属于感觉印象的因果关系其实是感觉印象和反省印象全体所共有的。在新休谟论者那里,我们也仅能根据过往的经验来断定前后两事件在时间上的接续,其因果必然性并非客观存在于外界,而是人所赋予的,即人们基于甲乙经常伴随出现的情形产生了必然性的信念,而这一信念又被习惯所制约。也就是说,新休谟论者仍然默认了人们关于因果关系的概念是凭借经验的习惯性联想,其代表人物有赖特(J.Wright)、斯特劳森(G.Strawson)、布罗顿(J.Broughton)、柯斯特(M.Costa)、埃尔斯(M.Ayers)等。问题在于,对必然性的否定不代表我们只能接受纯粹偶然。如果因果关系不是必然的,并且,如果因果性不是符合某种规律的条件组合,那么它又相当于什么呢?倾向论(dispositionalism)给出了一个新思路。倾向论首先纠正了休谟的想法。休谟坚称规律或恒常联结对因果概念非常必要。后续哲学家对于休谟的批评通常是仅有恒常联结不足以说明因果。但倾向主义则声称,我们甚至不需要恒常联结。事实上,一方面,某个领域内存在的恒常联结,往往不属于因果性;而另一方面,在某些情况下原因与结果之间并不一定存在恒常联结,比如,一次性发生的事件。倾向论进而认为,因果性本质上是事物的一种倾向。原因倾向于导致其结果,倾向不是必然,却又强于纯粹偶然。这并非意味着结果只是可能发生的事件而已,而是强调内在属性(倾向、因果力或能力)是因果性的基本特征,即原因对结果有特定的倾向性。事物包含自己的倾向性属性或因果力(causal power),正是它使得物体能够产生影响。这些倾向性比它们所产生的规律性更基本。在倾向论看来,传统的因果关系问题是由一个错误的休谟本体论产生的,在这个本体论中,世界被描述为“松散和分离的”不同存在之总和。一旦接受这一前提,即不同的存在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那么因果关系的概念就会立刻变得成问题。与此相反,倾向论并不试图把因果性还原为其他概念,而是认为倾向性的显现已经包含了因果的概念。倾向性不需要分解为一些可独立识别的特征:倾向性能产生其显现,而“产生”本身就是一个因果术语。 倾向论体现出与主流因果理论迥异的思考路径——拒绝还原。对比一下我们是如何给出某事物的概念的。通常我们要看:在包含有那个事物的各种可能情况的直觉里,该事物对于我们来说最明显和最核心的是什么?通过分析概念的组成部分,可以更好地理解该概念的本质特征。这就是概念分析。概念分析需要说明以一种词汇描述的事物怎样通过其他某些词汇描绘的事物而成真。对因果性进行概念分析,就是将因果性还原为其他一些东西进行解释,即分析因果性更基本的组成部分是什么。休谟对因果性采取的就是还原方法,他认为因果是一个复杂的现象,它的组成部分可以分解为更简单的部分,即时间优先、原因结果接续和恒常联结。主流的因果理论都受到休谟的启发和影响,试图将因果性还原为其他概念术语。但休谟的反对者认为即使满足了上述三个条件,也可以仍然不具有因果性。如果我们思考那些既完美又广为人知的恒常联结,会发现它们可能根本不是原因和结果的关系。比如,“所有的苹果都是水果”,这里呈现出必然——是苹果就会是水果,其中不涉及因果,只是我们的一种分类而已。又比如,“单身汉”和“未在婚状态的男子”,这里也有恒常联结,但是并不意味着一个导致另一个。之所以出现恒常联结,是因为它们根本就是一回事,只不过具有两个名称。鉴于有些东西没有被上述三个因素所涵盖,人们可能会说,休谟的因果分析宣告失败。然而,我们所能找到的所有关于因果性的理论都存在解释鸿沟,要么是有些反例无法得到解释,要么是有些并非因果性的例子被当成因果。如果所有对因果的分析都失败会怎样呢?可能分析会越来越趋近因果,但总有反例。能解释这一现象的一个理由就是,这些分析之所以会失败,是因为因果性可能压根不可还原,不能再被分解,用其他术语来解释因果关系的计划注定要失败。这也暗示了别的概念可能需要用因果性来定义,而因果性本身却是原始的概念,是最基本的东西。这正是原始主义(primitivism)的主张。倾向论秉持了这一主张,坚持因果关系是不可还原的、最基础的认知公理,无法被其他方式描述。那么,这种倾向性是什么?倾向是指在某种情况下才会体现出来的性质,它和潜力、能力是同义词。我们可以将与之相对的性质称为范畴属性,指一个物体在任何情况下都具有的性质,比如形状和面积。一个玻璃杯具有固定的形状和面积,这是它的本性。而玻璃杯的易碎程度则属于它的倾向。由于在相同的跌落高度和受力程度下,一样东西是否易碎取决于它的材质结构、硬度与韧性,因此,我们说玻璃杯是易碎品,即便它现在还没有碎。倾向性作为一种属性,可以只存在而不显现。当我们说这玻璃球是球体时,球体这一特征是可以被我们观察到的,我们就说这种属性显现了出来。而当我们说这个玻璃球易碎时,似乎是在表达一种隐藏的、潜在的特征,意思是玻璃球被碰撞后会四分五裂。一个磁铁具有吸引铁的倾向性,即它是有磁性的,即使在它的范围内没有铁物质可以吸引。可燃物体在引燃条件下,只要不被点燃,就不会燃烧,但它有燃烧的倾向性。糖是可以溶于水的,但一些糖块可能永远不会被放进水里,也永远不会溶解。科学发现的许多重要属性都是倾向性,它们可以被物体表现出来并被我们观测到,但即使不显现也仍然会被物体拥有。这也说明了为什么在某些确定的条件关系可以满足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因果必然性概念仍然无法得到辩护。条件关系描述的是单一因果关系,讨论的是某一特定条件如何成为另一特定条件发生的原因,它假定了因果关系是通过列出一组因素而确定的,但实际的情况是,即便特定条件已经明确,结果也不必然会发生;而且,即使某事件出现的概率非常低,它仍有可能成为导致某个结果的原因。由此看来,“A导致(cause)B”不等于“A必然引起(necessitate)B”。倾向表达了一种不确定的因果。原因改变了其影响的可能性,而不是像传统的确定论那样必然产生影响。在这样的因果关系中,因果关系的可能性可以通过概率来进行量化,核心问题是早期事件引发的后期事件的概率变化:如果存在 C 时 E 的概率比不存在 C 时更高,那么C 就是 E 的属性级(property-level)概率原因或正因果关系因素;如果 C 的存在分别降低或保持 E 的概率不变,那么 C 对 E 就是负因果关系或中性因果关系。比如,一个粒子可能在一段时间后有特定概率发生衰变;没有什么东西迫使它必须在那个时间衰变,事实上也可能到了那个时间什么都没有发生;不过,这并不是说它是完全随机的,而只是说它有衰变的倾向,如果到时它真的衰变了,那我们可以说“是这种倾向性作为原因导致它衰变”。又比如,一个发挥稳定的射击运动员,用一把步枪打200米以外的靶心,几轮打下来,打中靶心的概率都在90%左右。但飞过来了一只鸟,站在枪管上不停地叫,这名运动员举着步枪又打了几轮,结果,命中靶心的概率下降到了50%。这提示我们:那只鸟与打靶命中率的下降有关系,鸟的干扰是原因,它造成了射击命中率下降的结果。在这些事件中,原因提高了结果发生的概率,但即便原因成功地产生了结果,也不保证它一定会发生。
三、倾向性如何产生结果
倾向性是如何产生其结果的呢?是自动产生的吗?常识告诉我们并非如此。白糖是可溶的,但只有把它放入水中才会产生“溶解”这种结果。类似地,一个易碎的玻璃杯必须被敲击或者抛出去,易碎性才能显现出来。可见,只有在合适的情况下,结果才会出现。首先,倾向性需要被相关的条件激发才能显现出来,这种条件被称为激发条件(stimulus conditions),倾向的显现某种程度上就是对激发的一种反应(response)。例如,汽油具有可燃性,但是需要点燃才能表现出来;此时,车辆与地面摩擦出的大量火花可以看作一种激发条件,它能让汽油的可燃性释放出来,使之出现“燃烧”。激发条件可以看作触发器,即一个结果或步骤序列的“第一”或“起始”原因。触发器与其他原因的区别在于,它位于相关因果步骤的上游,“启动”了因果过程,并且产生其效果的可能性很大。换句话说,A导致结果B,A对B的强化作用决定是否形成触发,初始点作用越强烈则波及广度和强度就越大,同一落点的持续投入继而带来了更大的持久影响。初始作用受到以下因素的影响:1.关联的强度(strength of the association)。关联强度越大,因果关联存在的可能性越大。之所以强调可能性,是因为:在较弱的关联性下,仍有可能存在结果的真正原因,例如吸烟与心血管疾病的关系;而较大的关联强度可能是因为混杂因素引起的,例如患唐氏综合征的风险与孩子在家庭中出生顺序的相关性研究中,母亲生育时的年龄就是一个潜在的混杂因素。不过无论如何,关联性的强度对倾向性产生了影响。 2.关联的一致性(consistency of the association)。它表示关联与更大背景的自然原理是一致的,是科学上可解释的,即用现代科学知识可以对其作出合理的解释。例如接触某种物质与某疾病之间,如果真有因果关联存在,这种因果关联不应该只局限在某个特定的人群之中,而是应该具有生物学上的合理性,与该疾病的自然史和生物学原理相一致。如果一种止痛药很有疗效,那么不论年龄、性别、肤色如何,患者服用之后都应该能减轻痛苦;反之,如果这项关联性只在男性实验对象中出现,却未在女性实验对象中出现,而且在生物学中无法得到解释时,那么很有可能该疗效并不是直接的联系,而是存在着干扰因素。3.关联的专一性(specificity of association)。原因与结果有严格的对应关系,即某种因素只能引起某种特定的结果,具有专一性;某种结果只能由某种因素引起,只与唯一的特定事物相关。专一性可以说是由一个变量变化预测另一个变量变化之准确性的指标。最理想的情形是一对一关系,关系越接近这种状况,专一性也就越强,因果推论的可信度也就越高。例如,在医学中,专一性表现在该项关联性应该被限制于特定人群、特定地点与特定疾病形态之上,并且跟其他的致死原因与发病原因无关。其次,倾向性需要结成“相互显现的伙伴关系”(mutual manifestation partnership)形式。任何一种倾向性都无法单独地产生同样的结果,相反,倾向性之间成对或成组地产生结果。糖在水中溶化,并不是糖的可溶性在添加上水这种激发条件后被激活,而是糖和水是溶解的互相显现伙伴,二者共同产生了糖水。对倾向论者来说,相互作用远比激发条件本身更有力量,因为它意味着事物的本质就是活跃的。虽然较低层次通常满足较高层次所发生情况的必要条件,但它们只是有时提供足够的条件。相互显现模型能够让一组因果力在因果性中扮演同等重要的角色:它们都被添加了其他条件,也都经历了变化,却在更高层次上表现出因果效力。比如,糖在水中溶解,糖经历了变化,水也经历了变化,在相互显现中,变化是相互的。值得一提的是,倾向性是高度地语境敏感(context sensitive)。引起一个事件的原因与该事件赖以产生的背景密切相关,稍微改变因果力发生作用的情境就可能对因果力的显现产生巨大影响。假设一颗足球击中了玻璃,如果被击中的玻璃事先经过强化处理,那么它可能不会被足球击碎;如果球早已破旧不堪,玻璃也未必会被击碎……所有影响到因果关系发生的因素统称为背景条件。一个易碎的玻璃杯可能落地就碎,但如果将环境稍加变动(地面铺着棉花、跌落位置很低、杯子外包裹着一层泡沫塑料等),易碎的玻璃杯落地时可能就会安然无恙。再进一步,1000个同一型号的玻璃杯,它们是否易碎除了取决于材质以外,还取决于坠落高度、地面材质和我们所用的力气等。只要在合理范围内,或许如果测试后1000个玻璃杯里只碎了10个,那么我们就会认为玻璃杯不易碎;但是如果碎了500个,我们可能就会认为玻璃杯易碎。倾向性的语境敏感性解释了为什么因果性不是恒常联结。语境敏感特性表明,原因对于结果来说是有条件的充分的(而不是必要的),无论恒常联结还是共变性都不是必要的,在某些罕见的情况下,两者都是单独充分的(individually sufficient)。如果我们观察到两个事物A和B之间具有恒常的关系,它们可能具有因果关系,也可能是一种伪关系(spurious relationship),它们之间的相关性可能是由同时影响A和B的第三方混淆变量造成的,由此便形成了选择偏差。为此我们需要区分原因和单纯的条件,区分总体原因(或完整原因)与部分原因,同时辅以虚拟语气和反事实条件句的语义说明。或许合适的策略是把它们看作互补的两个视角:反事实视角思考系统中排除哪些因素可以避免某种结果的产生或促使另外结果的产生;倾向视角则思考,如果想促使某个期望的结果发生,或者抑制某个想避免的结果发生,我们要积极寻找哪些潜在的、个体的、集体的倾向以便做出干预。如果说各种条件表达了因果联系的真实程度,语境敏感性则反映了因果联系的推广程度。二者构成了因果的不同维度:前者针对内部自变量和因变量的关系而言,后者针对因果作为一个整体的普遍性而言。语境敏感性考量的是我们发现的因果关系能否扩展到其他场合、环境或被用来推断目前情境之外的情况。可行的因果理论都必须解释因果关系形而上学的两个基本方面,那就是因果复杂性和语境敏感性,而相互显现正是通过将复杂性和语境敏感性定位于倾向本身的特质来做到这一点。 最后,持续扩增,即从开端到终点的稳定渐进或变化具有稳定性。在此,我们不妨把机制看成揭示倾向性(能力)的途径。原因能否使结果呈现,要看是否存在一种从原因到结果的影响机制。机制是一种比较深层次、大范围的规则。这套规则规定并决定了某个对象的存在模式。但不同于律则的是:机制的约束对象是模式,而非某个具体的技术细节。机制在区分真实的因果关系和虚假的相关关系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机制以两种方式帮助我们进行分辨。如果X通过某种机制影响Y,那么就支持了X是Y的原因这一推断。如果缺少一个合理的机制将X和Y联系起来,那么我们就有理由怀疑这种关系是否为因果关系。在这种模式下,寻找因果就表现为一种动态进程。金融危机或大规模恐慌就是很好的例子。有研究者考察了金融市场要素之间潜藏的交互作用,他们通过加入对对象或事件的时空领域变化考量,发现其中的因果关系表现为暗因果(dark causality),即在正向因果和负向因果之外的相互依赖关系及其正负因果的混合形式,其实质是X 持续增强引起最近时空邻域(Nearest Neighbors)Y 的振荡。这种暗因果关系在现实中经常发生。自然界中典型的例子是,树木上或灌木丛中的水果或蔬菜会突然全部成熟,而没有任何可见信号。很多果树上的果子似乎是在一夜之间,从未成熟到成熟再到熟透。其原因可以分析为如下过程:从第一个成熟的水果开始,一旦成熟,它会通过其果皮释放出一种称为乙烯的气体。当暴露于这种气体中时,靠近它的水果也会成熟。一旦它们成熟,它们也会产生乙烯,乙烯继续使其余水果成熟,就像波浪一样。社会生活中常见的例子则是,人与人之间彼此所感受到的善意进一步激励了善意的行动,并因此强化了感受到的善意。看似微不足道的小事件,通过频繁密集的强化,形成了一股巨大的正反馈力量。比如父母对子女的持续的疼爱,又比如,越优秀就越有可能接触到优秀的人,接触到越多优秀的人,就越有可能优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