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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耶克自由理论研究》:市场经济的涵义及其功能

 hercules028 2023-11-06 发布于四川

自由及市场经济(一):市场经济的涵义及其功能

作者| 何信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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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耶克的自由论述,归结于法治之下的自由。法治是法律统治,而在哈耶克的理论中,法律与社会自发秩序中之一般性规律,乃是一而非二;就某种意义而言,前者乃是后者之法条化或成文化。哈耶克此一观点,使实现自由与遵守法律二者,能够相谐一致。另一方面,就哈耶克自由论述的理论基础而言,知识论上的康德主义与理性的限制二者,亦可以说奠定了其发挥自发秩序观念的哲学基础。上述论述脉络,构成哈耶克自由理论的完整架构:

人类的理性是有限的,人类文明的进步,多有赖于社会演化过程中种种自然形成的势力。人类的有限理性,只能在个别的情境中扮演有限的角色,而没有能力对人类社会做全盘的计划。因此,唯有保持智识的谦虚态度,让社会过程中的种种自发势力发挥作用。就此而言,自由有助于社会自发秩序之形成,而社会自发秩序正所以促成自由之实现。

哈耶克提出自发秩序之观念,并以语言、货币、市场与法律等现象,来说明社会演化中非经人类理性预先设计,而为自发产生之秩序。作为一位经济学家,上引四种社会自发产生之现象之中,尤以“市场机能”(market mechanism)对哈耶克的启示最大,在哈耶克自由理论中占非常重要的地位。

市场,纯就字义上说,指买卖交易的地方。不过,在现代的产业体系之下,市场并非指一个地方,而是以整个地理区域为范围,在其中卖者彼此为顾客而竞争。此种竞争以彼此自由交易的方式进行,从而经由各种商品的供给与需求关系,产生各种商品之价格。对于市场机能加以阐述发挥,以之做为整个经济学理论之基础者,一般都追溯至亚当·斯密。亚当·斯密经济理论之主题,在于从人类“利己心”(self-love)与“同情心”(sympathy)这两种动机出发,说明人类这两种动机事实上是可以兼顾,亦即可以同时实现。实现的过程,即是透过市场机能。人类只要任由利己心之推动,去从事各种经济活动,则在市场机能这一只“冥冥之手”的引导之下,自然会导致私利与公益调和之结果。既然市场机能具备这样的功能,所以亚当·斯密主张纯任利己心之动机,去推进种种经济活动,政府不要妄加干预或束缚,自然会产生公私利益调和一致之和谐的经济秩序。

亚当·斯密认为人类的经济活动,可以说起于分工。分工带给人类许多益处,然而分工本身并非因人类智能预见并企求其能带来富裕,才有意地去进行。分工是必然的结果,它乃是基于人性的某种自然的倾向,逐渐缓慢地发展出来。他认为人类在生存环境中,经常需要同类的帮忙,然而如果企求此种同类的帮忙,仅仅出于其“仁慈之心”(benevolence),则未免将大失所望。如果动之以其“利己之心”,使其了解他所付出之帮忙,终将有利于己,则此种同类的帮忙就能有效进行。由此可见,分工乃是根源于人性中的利己倾向,而彼此交易、互助合乎此一人性倾向,乃更进而推进了分工的趋势。他并且认为各种人才之差异,来自天赋秉性者少,主要系因分工而形成明显之差异。此种人才的差异,使人类中之各种人才彼此为用,促成了人类经济生活之丰盈。要之,亚当·斯密从人类的利己心出发,讨论交易之利己,以及由交易而来之分工,促成人类生产之提升。

人类之交易现象,即是市场人类为了交易方便,乃由以物易物进入以货币为媒介的交易,有了货币的出现,大规模的商业交易乃有可能。此种大规模的商业交易,亦即市场之运作,决定各种商品之价格。所谓市场运作,即是各种商品的供给与需求关系,当供给与有效需求(effectual demand)相等时,即形成商品的自然价格(natural price)。而实际的市场价格(market price)乃是当供给少于有效需求时,则高于自然价格;当供给多于有效需求时,则低于自然价格。值得注意的是,亚当·斯密认为自然价格乃是“中心价格”(central price),一切商品的价格皆会受其吸引,而朝向自然价格的方向移动。自然价格此种吸引功能,因于供需不平衡时供需双方的不同反应:当供给少于有效需求时,市场价格高于自然价格,则供给将会增加,而有效需求将会减少;当供给多于有效需求时,市场价格低于自然价格,则供给将会减少,而有效需求将会增加。凡此,皆使市场价格被自然价格吸引住,而向自然价格的方向趋近。市场此种经由价格机能而引导人类的经济活动,朝向私利与公益和谐一致之境界,成为亚当·斯密经济自由主义之根本论据。

由于信任市场机能,所以亚当·斯密沿循重农学派的“放任”主张,反对政府对市场之干预与限制。亚当·斯密认为:

所有特惠或限制之制度,皆应完全废除,而根据自然自由建立单纯而清晰的自由制度。每一个人,只要他不违犯正义的法律,皆应给予完全的自由,使其能依自己的方式去寻求自己的利益,凭借其勤劳与资本,加入与任何他人或阶级之竞争统治者应完全免除常使其产生无数不切实际之幻想的责任,盖以人类之智能或知识,要适当地履行此一责任是不够的。此一责任,即是监督私人产业,并指导其朝向最合乎社会利益之运用。根据自然自由的制度,统治者只有三种责任,此三种责任颇为重要,却是明显而容易了解第一,保护社会,使其不受其他社会的侵犯或侵略;第二,尽其所能保护社会的每一成员,使其不受其他成员不法的侵犯或压迫,亦即负起建立完整的司法制度之责任;第三建设并维持某些公共工程或设施,此乃不合乎个人或少数人追求利益之原则因而不愿兴建,盖所获利润不足以补偿其花费。然而就一个大社会而言,其所获益却经常足以补偿所费而有余。

亚当·斯密此一对政府功能所持之看法,认为政府功能应局限于对外维持国防力量,防止外来之军事侵略;对内则以司法裁判维持社会秩序。此外,即是提供若干私人不愿兴建之公共设施,以服务社会之成员。这种对政府角色所抱持之消极性的观点,认为人人各自为谋,各因其私,即可以不期而得全其公,乃是基于经济上的理由,认为任由市场机能自行运作,不要加以干预,即可达成有益全体的和谐境地。市场机能的运作,如同上述,乃是来自价格机能。价格机能之运作,正如弗利德曼夫妇(Milton & Rose Friedman)的生动描述:

不需要中央指挥,亦无需人们互通讯息或彼此喜欢。……而如亚当·斯密的睿智之见所指出的,乃是因买卖双方自愿交易而出现。简言之,在一个自由市场中,能够协调数以百万计的人们之活动,借着每一个人寻求其自身之利益,而使每一个人皆蒙受其利。此一观念在当时颇令人感到惊讶,今日亦复如此:每一个人寻求自身利益,竟然产生非其原先意图之结果经济秩序。

哈耶克论市场经济,建立在其整个自由思想的理论基础之上。他认为英文的“economy”一词,“就严格字义而言,一个家庭、农庄或企业可以称为经济,它包含许多复杂的活动,借着这些活动,依据由各种目的之相对的重要性而形成的统一计划(unitary plan),来分配各种生产工具之使用”。因此,此一名词就技术性地意义而言,乃是一种“组织”(organization),亦即指“对生产工具之使用的有意安排”(deliberate arrangement of the use of the means),并且此种安排由某一个别单位所操作。据是,哈耶克认为此一名词所代表者,乃是与其所阐述的自发秩序相反的意义,亦即与市场所代表的意义正好相反。市场是一种自发的秩序,它并非由某一单位根据某一目的之等级或阶层体系(a single scale or hierarchy of ends)去指挥或支配所有经济活动,而是由所有个别成员基于个别的无数的目的所从事的经济活动,自然地形成。

为了避免“economy”一词所引发的对于市场秩序的混淆与误解,哈耶克另外采用“catallactics”一词来代表“经济”的意义。哈耶克指出,此一术语源自希腊字“katallattein”或“katallassein”,它是一个动词,其意义不仅包含“交换”(to exchange),而且有“允许进入共同社群”(admitinto the community)以及“化敌为友”(to change from enemy into friend)之意。其形容词为“catallactic”,名词则未有完全相应的字,哈耶克认为大致上可以“katallaxia”来代表。据此,哈耶克自造了一个英文字“catallaxy”,来代表他所谓的市场秩序——在一个市场中许多个别经济彼此互相调适而产生之秩序。他并且对此一术语正式加以界定为“由人们在有关财产、民事侵害赔偿与契约等法律之治下的经济活动而形成之市场,所产生的一种自发的秩序”。

要之,哈耶克心目中的市场经济,就活动的成员而言,乃是多数的个别的成员,彼此基于独立的意志去从事经济活动,而不是由一个统一的中枢来统一指挥、支配个别成员之经济活动;就引导经济活动之目的而言,亦是个别的、无数的目的,而非一个目的之阶层体系。哈耶克认为,一个自由社会,亦即他所说的“大社会”,是一个没有共同的具体目的之阶层体系的多元社会(a pluralistic society without a common hierarchy of particular ends)。这样的社会,其成员和平地一起生活,没有共同同意的特定具体目标,却对彼此都有利。此种彼此有利之情况,并不是在一个“组织”中基于共同目标,被指派去互相帮助,而是彼此基于各种不同之目标,去从事经济上的交易活动,在无意间满足了彼此的需要,促成了彼此各自目标的实现与成就。此种因交易而无意间使彼此皆蒙受其利之情况,乃是由基于自利目的而形成分工之结果而来。哈耶克的这些论点,可以说沿循亚当·斯密学说而来。

对于亚当·斯密此一市场经济原理,与哈耶克亦师亦友,思想观点相近的米塞斯亦有清晰地指陈。他指出,市场经济乃是在生产工具私有的条件下之分工的社会体系,每一个人为他自己而行动,然而每一个人针对他人需要之满足的行动,同时亦满足了他自己的需要;每一个人为他人服务,亦受他人之服务。因此,每一个人本身同时是手段与目的:就服务他人而言是手段,就受到他人服务而言是目的。此一市场经济之社会体系,乃是由“市场”所推动。市场的运作没有迫使与强制,因此国家就做为迫使与强制之社会工具而言,它不能干预市场以及市场引导下之公民活动。国家唯有在为防止破坏市场经济之顺利运作的行动之情形下,才能运用其权力。质言之,国家创造并维护市场经济得以安全运作之环境,因此必须抵抗外来侵略,以及保障人民之生命、健康与财产,使不受社会内部不法之侵犯。总之,密塞斯认为“市场是至高无上的”(’market is supreme’),它推进整个社会体系之秩序,并赋予其意义。市场不是一个地方,亦非一种事物或集合体,而是一种过程,由各种个人在分工之下的协调配合行动交互作用而形 v成。在任何时候,市场的状态乃是价格结构(price structure),亦即建立在买卖双方行为互动之上的交易比例之全体,因此市场过程完全是人类选择行动之结果,亦是所有个人在分工之下彼此协调配合行动汇合之焦点。

就对市场经济采取一种支持与信任的态度,从而认为在市场经济运作之下,具有自然地产生一种和谐秩序之功能的基本观点上,哈耶克、米塞斯与亚当·斯密是一致的。哈耶克认为亚当·斯密“关于分工的讨论之伟大成就。乃是认知人在他的努力中,并非受他的同胞之已知的需要与能力所支配,而是受市场供需关系形成之价格的抽象信号支配。因而使其得以在大社会中提供广大范围之服务,此并非人类智能与知识足以做全盘审视者”。由此可以看出,市场经济的理念,与哈耶克主张人类理性有限,人类的智能与知识不足以对社会演化过程做全盘审视,因而唯有敬服社会演化过程中自发秩序的基本观点,乃是一致的。可以说,市场经济是社会过程中最典型的自发秩序。

然而,就哈耶克而言,在尊重市场机能的原则下,政府究竟应该扮演一个什么样的角色呢?正如罗奔驰(Lord Robbins)所指出,哈耶克并不属于将政府功能局限于“守夜人”之角色的放任主义。

哈耶克认为:“经济活动的自由,乃是指法律之下的自由,而非指反对政府的一切行动。”

他认为放任主义不能提供一个适当的标准,作为我们判断在一个自由体系中,何者是被容许的,何者则否。事实上,政府行动的范围与种类,与自由体系彼此和谐一致者,是相当多的。在一个长远的法律架构之内,有很大的实验改进之范围,使自由社会的最有效运作成为可能。

质言之,经由制度的安排,可以使市场经济发挥最大可能的效能。由此可以看出,市场经济之运作与政府行动并非彼此如冰炭之不兼容,而是在相当范围内彼此和谐一致,甚至相辅相成。问题在于:政府的哪些行动,有助于市场经济之运作,哪些行动则会对市场经济造成伤害。对于前者,哈耶克认为应予肯定;对于后者,则应予排除。然则,判断政府行动是否合乎自由体系之准绳为何?哈耶克的答案是:法治

哈耶克指出,政府之行动可以分为强制性与纯粹服务性的活动(当然,后者就其经费来源为征税而言,征税本身是属于强制性)。在一个自由社会中,要求政府除了拥有“强制力的独占”之外,其他纯粹服务性的活动,应与私人立于平等的竞争地位。政府从事强制性的活动,必须在法治之下,依循法治之法,乃能与自由社会体系之运作和谐一致;政府从事纯粹服务性活动,既与私人立于平等地位,而不具有强制性,则其角色与私人同样为自由市场运作体系的成员之一,其活动与对社会自由之干预问题无涉。在此一理解之下,哈耶克认为政府最重要的功能在提供一稳定有效之货币体系,建立度量衡的标准,以及经由调查、土地登记、统计等提供人民足够的信息,并支持某些教育事业。就政府的这些功能而言,明显地有助于市场经济的有效运作,而非妨碍市场经济运作之干预。

除了上述功能之外,哈耶克认为若干纯粹服务性的活动,为人民所需而非竞争性的私人企业所愿提供者,如卫生及健康服务,道路之建造及维护,都市居民休闲生活所需之设施,以及亚当·斯密所谓私人兴建则利润不足以补偿所费之公共工程或设施,由政府来提供,乃是对人民有益而又非对其自由之干预。政府的这些功能,对社会有正面价值,又不侵犯社会之自由,应该受到肯定。

就哈耶克而言,政府行动中最足以妨害市场经济之运作者,乃是对价格与产量之控制。市场经济之有效运作,仰赖价格机能之发挥,价格机能不啻市场经济体系之中枢神经,对于价格机能之控制干预,将直接破坏市场经济体系之运作

总之,市场经济是哈耶克揭示能产生自由之自发秩序的主要例示,在哈耶克的整个自由理论中,占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哈耶克论市场经济,沿循亚当·斯密之观点。然而他并非一位放任主义者,他仍然肯定政府在法治原则之下,除了若干对社会有益而又不妨碍市场经济运作之服务性功能外,尚有维护经济有效运作的积极性功能。他并不赞成无政府主义,认为无政府主义是基于欧陆理性主义的假的个人主义(rationalistic pseudo-individualism)之产物,因为真正的个人主义并不拒绝政府的强制性权力,而只是要加以限制,限制在足以防止其他私人或团体使用强制力之最低限度的范围之内。他对“放任主义”(lessez-faire)一词,亦认为受到太多的误解与滥用,事实上就“听任自然”(’we can just leave things as they are’)而言,并不能明确地指出政府行动的适当范围。哈耶克在处理市场经济的自由运作与政府功能二者之间的关系上,以其自由理论的中心论旨——法治之下的自由——为基准与归趋。希尔登(A. Seldon)认为“哈耶克的论辩,乃是要使法治重新成为个人自由的防卫准绳,并使市场成为自由社会之经济中心”。实则,哈耶克不仅要以法治作为个人自由的准绳,并且要以法治作为市场经济运作的准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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