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是我国现行的经济法之一,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2022年6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修改,自2022年8月1日起实行。2023年正值《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实施十五周年暨修订一周年之际,让我们共同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2017年11 月 4 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于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其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作出修改。今年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 3.概括性、弹性条款的适用具有复杂性。一种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衡量标准为是否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尽管随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发展,列举性条款越来越多,但即便如此,认定法律列举的行为以及法律没有列举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仍然有赖于道德性衡量。概言之,法条的列举和具体化不能代替价值判断和复杂、仔细的利益权衡。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制度。 公平竞争审查是指政府及部门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202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五条:国家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定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