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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个税征管中,这个关键点,纳税人不能再忽视了(二)

 税和湛蓝 2023-11-07 发布于甘肃

      第一眼看到瑞安税务这份《税务事项通知书》(瑞税安通〔2023〕212号)中关于涉案期间的内容时,首先的想法是,这长达近15年的借贷利息,涉及的税款,针对个人,还能追缴吗(因为笔者想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国税办函〔2007〕647号明确,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仅适用六十三条规定之外的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在发生纳税义务以后不进行纳税申报,从而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结果的情形。国税函[2009]326号,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情形不属于偷税追征期应该按照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 所以,个人发生应税行为,很久以来,在实务中,人们普遍存在这样的想法:等过个3年或5年,过了税款追征期就“安全了”)?
      但当仔细读到文书中引用的法条(依据)时,这份税务文书,引起了笔者高度关注:
      一是《税务事项通知书》中引用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二条。即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依法责令自然人(纳税人)限期申报。这就巧妙地回避了税款追征期问题;
      二是通过《税务事项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责令纳税人(王*杰)限期进行申报。那么问题来了,可以说纳税人被带入了一个两难境地:
      如果逾期不申报,则可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如果按照限期进行申报,如何申报?申报不实,则可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定性是偷税了,那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则不受相关追征期限制了。
      据实申报,那就必须缴纳各项税款?滞纳金?这是实务中,纳税人或者税务人员经常提到的疑惑:纳税人必须申报,那申报后税款怎么办?“过了追征期”,税款还能征收吗?如果纳税人申报后自动缴纳了税务机关是否需要退税?等等。
      故,《税务事项通知书》(瑞税安通〔2023〕212号,是一份值得高度关注的税务文书,其中涉及的对自然人(纳税人)的税收征管,也许,自此,有了明晰的思路。当然,纳税人风险增大。 
       欢迎留言探讨     



蒋玉芳师、注册税务师、会计师。曾在税务系统工作三十余年。目前执业于甘肃兰州。

个人出版专著:《合伙企业经营所得个税》(2021年11月出版、2022年12月修订第2次印刷,2023年3月第3次印刷)。

执业团队主要执业领域:企业税务合规,企业税务风险评估,税企争议解决,税务稽查应对,税务行政复议。股权激励、持股平台、灵活用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等特殊交易或特定项目涉税业务咨询、高净值人士税务管理、律师行业财税风险管控及合规管理等。

欢迎业务合作与交流,团队助理微信xyycch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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