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十一”购物节已经开始,电商企业如何冲销量不翻车?经营过程中有哪些法律红线不可触碰?北京互联网法院推出“双十一”电商经营宝典,以案释法为电商企业规避经营风险,案例君转载本期内容,供读者参考。 明星肖像不能随便用,授权类别要格外留意。 A公司与某影视娱乐公司签订《品牌宣传推广计划》《肖像权授权协议》后,在其各平台网店、商品包装显著位置和活动现场大量使用某明星肖像并配有“霸道总裁 国民男神 助力xxx品牌升级”等字样。涉案《品牌宣传推广计划》《肖像权授权协议》中约定:“甲方(某影视娱乐公司)提供给乙方(A公司)电视剧剧照(主演:该明星)音像制品成品以及该片的宣传图片、海报,乙方可选用为'xxx品牌’产品做宣传使用…”。正当A公司的商品在直播间、网店火爆销售时,A公司却被该明星起诉到法院,称其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要求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责任。 自然人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使用自然人的肖像。本案中,原告明确否认允许某影视娱乐公司授权使用其肖像,A公司也未能提交相关证据,证明与其签订《品牌宣传推广计划》《肖像权授权协议》的某影视娱乐公司获得了原告的授权。因此,A公司使用原告肖像进行宣传推广,实际并未取得原告的许可。综上,A公司未经许可使用原告肖像并配有相关文字,使一般社会公众能够将其与原告的相貌特征相联系,误认为双方具有代言合作关系或原告为A公司的品牌代言人,该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应当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责任。 提示 企业如果想使用明星肖像,在与影视公司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擦亮眼睛。在签订明星肖像使用合同时,要严格审查相应的手续,如该公司是否有明星的授权及有何种授权,是否有资格与第三方公司签署肖像使用合同。若与其他中介公司签约,则需要更加谨慎,仔细查看权利人的授权原件,确保中介公司取得了完整授权。在签订合同后一定要在约定范围和约定期间使用明星肖像,否则有可能涉嫌侵权。 B摄影公司为了获客,在其公众号推送了其公司摄影师为某知名影星拍摄的结婚照的推文,一周时间阅读量突破10万+。但不久之后,B公司收到该影星的律师函,要求删除推文并赔偿近百万元的损失。B公司称推文照片均为其公司摄影师拍摄,摄影师已出具声明称所有照片为职务作品,公司有权发布。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其表现形式包括人物画像、生活照、剧照等。自然人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使用自然人的肖像。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微信公众号推文中使用原告肖像,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被告取得的仅为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并未取得原告肖像授权。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应当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责任。 提示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对肖像作品权利人使用作品的行为进行了规制,首次在立法中出现了“肖像作品”“肖像作品权利人”的概念,解决的是肖像权人与肖像作品权利人所享有的两种权利冲突。根据该条规定,肖像权人即使同意第三人将其肖像制作成肖像权利作品,也不意味着肖像权人必然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肖像。比较常见的肖像作品权利人有摄影师、影视剧制作方等,明星即使因为影视剧拍摄合同同意摄影师、制作方对其进行拍照、录像、雕塑绘画等,并不必然表示他们同意摄影师、制作方可以将其肖像公开使用或进行转授权。 肖像作品权利人要公开、使用、再许可肖像作品,也应当经过肖像权人的同意。所以,在签订肖像许可使用合同时,如果肖像作品完成后还想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继续使用该肖像,需要获得肖像权人的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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