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99%的刑事案件都不需要辩护人,绝大部分都是无效辩护,为什么这么说? 1、 辩护人的辩护空间十分有限。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不同,它是国家公权力主动介入,经过公(监)检法三家共同完成的,从公安机关的侦查(监察机关的调查)、检察机关的审查,再到人民法院的审判,流经三波人的手,经过层层把关,才能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 在这么多人的共同努力下,还会出现无罪、有瑕疵案件,这种概率是非常低的。所以,我国的无罪判决率、撤回起诉率都非常低。 这就意味着,绝大部分刑事案件留给辩护人的辩护空间非常有限,你请不请律师,结果基本都一样,请了,你只是多花了一份律师费而已。 2、 辩护人的辩护大部分是“鸡蛋里挑骨头”。辩护律师之所以不好做,有一个重要因素是,被告人或者被告人的家属,往往会按照自己的主观意愿,让辩护人按照自己思路去辩护,敦促辩护人达到不切实际的结果。 这一点让辩护律师很难受,如果按照自己的思路去辩护,被告人家属不接受,辩护律师会失掉了案源,生存就成了问题。所以,辩护律师只能在生存面前投降,彻底成为被告人家属的代言人。 在这样的背景之下,辩护人的辩护观点可想而知,明眼人一看就是站不住脚的,往往被法官、检察官们所诟病。 但辩护律师是有苦衷的:我也不愿意这么说啊,但是我没办法,我没办法啊! 当然,这种律师还是不错的律师,起码能看清事情的真相,只是迫不得已。 另一种律师就是纯粹的商人,他们所做的所有努力都是迎合当事人,只要当事人高兴就行,至于案件最后是什么结果,他们总能找到理由来为自己开脱。 所以,很多辩护人的辩护观点都让人难以理解,甚至是奇谈怪论,不是他们不明白自己在“胡说八道”,是他们收了钱,不得不为当事人“卖命”啊! 可坐在法庭上的法官、检察官都是明白人,律师这么干,除了让人心生厌恶之外,剩下的都是当事人来买单。 在这样的背景之下,鬼才知道,律师辩护的意义有多大。 究其根源,当事人就没有一点责任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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