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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司法解释有关“专门知识的人”的功能定位

 仲才1 2023-11-17 发布于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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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期颁布了《关于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小编通过学习就“专门知识的人”的功能定位进行讨论。

《规定》第七条至第十三条明确了“专门知识的人”的功能和作用,小编将专门知识的人扮演的角色及其称谓进行梳理(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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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曾将“专门知识的人”界定为三个身份,即勘验检查之技术人员;技术鉴定之鉴定人;对鉴定意见提出意见之专家辅助人。不想《规定》又新增加了“提供审查意见之专家”和“公诉人之助手”两个角色,如果加上“庭前之专家辅助人”就是三个。

勘验检查之技术人员。刑事诉讼法对“勘验检查”有一套严格的规定,担任勘验检查的技术人员要具备法定资格。即使对特殊的现场进行勘验,一般需要按程序外聘相关资深专家参加。“勘验检查”相对检察院而言,指的是自侦案件,随着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度的建立,其自侦案件归属尚待定论。

检验评估审计之鉴定人,是指无法定鉴定机构时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检验,出具的是检验报告或者为评估审计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但没有法定司法鉴定机构,或者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以进行检验的,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检验,检验报告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对检验报告的审查与认定,参照适用本节的有关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检验人拒不出庭作证的,检验报告不得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

“庭前之专家辅助人”和“提供审查意见之专家”属于检察院内部针对案件专门性问题自设的“守门人”,其发表的说明、意见或者“审查意见”不可能作为呈堂证供,无法在法庭上接受辩方公开质证。因此,属于“体外循环”和内部操作,辅助检察官审查专门性问题或者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

公诉人之技术助手,从《规定》条文看,主要是在公诉检察官的指导下协助其承担有关技术类的基础性工作。与上述角色的最本质区别是不以专家身份发表专业意见,更不涉及庭审质证问题。

关于出庭之专家辅助人,刑事诉讼法第192条确实规定了公诉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在司法实践中,刑事诉讼中的鉴定意见通常为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完成出具。检察院作为公诉机关,该鉴定意见是公诉人手中的重要证据,为什么要聘请专家辅助人,对公安机关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如果公安机关的鉴定意见存在缺陷或者问题,检察院可以在开庭之前解决,或者不启动公诉程序;如果辩护人一方对公安机关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应该要求公安机关的鉴定人出庭作证;检察院在法庭上聘请专门知识的人对公安机关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违背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也是公权力滥用。

其实《规定》最需要明确的问题有两点:一是检察院与公安侦查部门司法鉴定的关系,基于公诉的司法职能,“检警一家”,如何指导、监督公安机关提供优质的司法鉴定意见?而不是躲避公安的强势,试图通过第三方专门知识的人重新鉴定或者为其背书。二是,如此众多的“专门知识的人”的角色,在诉讼的不同阶段,如何明确岗位协同与遵循回避制度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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