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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语明晰1239】《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由强制性国家规范调整为推荐性国家标准,对政府项目及国有项目也是采用支撑依据

 阳光男孩007007 2023-11-19 发布于山西

      202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再版征求意见稿”)由强制性国家规范降级为推荐性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7年11月4日修订,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相关规定: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简单明了的说法就是可以采用,也可以不采用,选择权在于用户。

      法律分析:推荐性标准又称为非强制性标准或自愿性标准。是指生产、交换、使用等方面,通过经济手段或市场调节而自愿采用的一类标准。这类标准,不具有强制性,任何单位均有权决定是否采用,违反这类标准,不构成经济或法律方面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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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指出的是,推荐性标准一经接受并采用,纳入招标文件或各方商定同意写入经济合同中,就成为各方必须共同遵守的有效依据,具有法律上的约束性。由此,再版征求意见稿的正式发布,经选择采用,依然适用于政府项目及国有项目,是招投标文件、合同、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结算编审最有力的合法性依据。

      强制性标准具有法属性的特点,属于技术法规,而这种法的属性并非强制性标准的自然属性,是人们根据标准的重要性、经济发展等情况和需要,通过立法形式所赋予的,同时,也赋予了强制性标准的法制功能,即:制定法律、执行法律、遵守法律这三个方面的功能;而推荐性标准不具有法属性的特点,属于技术文件,不具有强制执行的功能。

      强制性与推荐性标准相同之处,就在于推荐性标准中也存在强制性的因素,这个因素就是:标准的实施日期,这是一个具有明显法属性特征的标志。标准的实施日期是对新标准自即日起开始生效,被新标准所代替的所有以前的旧标准或旧标准文本自新标准生效之日起,将自行废止的时间规定。这是强制性与推荐性标准所共有的特点与相同点所在。推荐性标准用“/T”的标识符号与强制性标准区别开来,也就是它们的特点所在,了解与认识强制性与推荐性标准的特点,主要是为了正确地掌握强制性与推荐性标准的划分、运用范围、操作方法,使企业在生产建设中,能科学有效地选用标准,制定内控标准,从而提高企业的现代化综合管理水平与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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