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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的“月平均工资”是指税前工资还是税后工资?丨威科先行

 山鹰单利平 2023-11-25 发布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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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威科先行首发文章

一、问题的提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是基于法定情形时,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但在实践中常有双方对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办法发生争议,劳动者认为应当按照税前月平均工资确定补偿金基数,而用人单位则认为应当按照税后金额确定,此类案件不在少数,司法实践中也确实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从法理角度,经济补偿金中所涉“月平均工资”按“税前工资”还是“税后工资”计算更为合适?

二、司法实践的两种观点

关于经济补偿金是按照“税前工资”还是“税后工资”计算这一问题,理论和实务界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多数法院支持第一种观点,认为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应当是“税前工资”即包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在内的应得工资。

案例1: (2016)湘民再109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法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第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按照上述规定,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应当以劳动者税前的、未扣社保等费用的“应发工资”作为计算基数。用人单位代扣的社会保险费、税费、其它扣款等均为个人劳动所得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只是承担了代扣代缴的义务,所扣除的部分实际上仍然是劳动者的工资,故该部分款项应当计入工资性收入。

案例2: (2021)黑民再465号,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据此,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应当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以劳动者税前的、未扣社保等费用前的全部应发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刘某主张还应包括奖金、车补等作为计算工资标准的依据。原审法院仅以刘某实发工资数额计算经济补偿金不当。重审中,应在查明刘某应得工资数额后,对经济补偿金数额予以确定。

案例3: (2017)川07民终186号,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经济补偿金及二倍工资计算基数按照劳动者正常工作状态下十二个月的应得工资计算,即未扣除社会保险费、税费等之前的当月工资总额。故原审法院认定的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并无不当,上诉人称经济补偿金应按照实发工资计算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当然,司法实践中也有少部分法院持有相反的观点,认为应当按照“税后工资”计算经济补偿金的金额。例如在(2018)苏05民终2084号判决中,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陆某与海星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劳动者的工资实行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内部工资分配办法,其中基本工资为1820元,以后根据内部工资分配办法予以调整,其中绩效工资根据劳动者的工作业绩、劳动成果、实际贡献按照内部分配办法考核确定。根据陆某2016年度实发工资、第二、第三季度奖金42080.84元及第一、第四季度奖金42080.84元进行核算,海星公司与陆某解除劳动关系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每月17236.09元。”在(2021)粤0604民初37067号判决中,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认为“本院采用欧某受伤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2020年5月后工资的计算标准,欧某离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5110.44元(计算方式为每月实发工资之和÷12个月)。”但结合相关案例的事实,也可以发现部分法院之所以按照“税后工资”即实发工资计算经济补偿金,或是因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劳动报酬的构成,实际履行时工资的发放无法进行充分解释;或是出于便利解决的目的,直接采用简单计算方式确定金额

三、律师观点

就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是按照“税前工资”还是“税后工资”这一问题,从相关法条的文义出发可以得出更符合法理和立法本意的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从《实施条例》的文本来看,经济补偿计算基数的工资是“应得工资”,“应得工资”和“应发工资”两个概念可以理解为同一个意思。“应得工资”是从劳动者获得工资角度表述的,“应发工资”是从用人单位支付工资角度表述的。劳动者每月应得工资与实得工资的主要差别在于各类扣款和费用,所以实务中“应发(应得)工资”也称为税前工资,“实发(实得)工资”也称为税后工资。应得工资是指未扣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及其他扣款的所有应发工资总和。而实得工资是指实际到手的工资,即已扣除所得税、社保费、公积金等费用。用人单位代扣的社会保险费、税费、其它扣款等均为个人劳动所得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只是承担代扣代缴义务,用人单位代扣代缴所扣除的部分实际上是劳动者的工资。因此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应当以税前的、未扣社保等费用的应得工资作为计算基数。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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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源芷

北京市两高(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xuyuanzhi@shlglawyer.com

徐源芷律师毕业于复旦大学法学院,取得法律硕士学位,持有中国律师执业资格。执业领域包括: 复杂民商事争议解决、公司合规、知识产权、婚姻家庭与财富管理等。徐律师曾参与办理数个复杂民商事争议解决案件,包括股东纠纷类案件、建设工程类案件、投融资纠纷类案件、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等,为客户顺利解决矛盾、维护合法权益。此外,徐律师也曾为科创企业、国有企业、大型建工企业等提供股权激励、股权并购、公司顾问服务等非诉讼法律服务,在非诉领域亦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可以帮助客户把控风险、助力业务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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