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损害赔偿是一项重要的、也是常见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民法典》第58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对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这是关于损失赔偿的范围和确认规则的规定。 赔偿损失在民法上包括违约赔偿损失、侵权赔偿损失及其他的赔偿损失。本条规定的赔偿损失仅指违约赔偿损失,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给另一方造成财产等损失的赔偿。 一、赔偿损失的范围。 赔偿损失的范围可由法律直接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约定。在法律没有特殊规定和当事人没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应按完全赔偿原则赔偿。 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指财产上的直接减少,间接损失又称所失利益,是指失去的可以预期取得的利益。 在合同履行中,不同的交易阶段,由不同的利益。如返还利益、信赖利益、固有利益、履行利益以及可得利益等。 二、返还利益 返还利益,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的财产返还;一种是合同解除后的财产返还。恢复原状,也是返还财产。如果原物遗失不存在,则承担折价补偿责任。 三、信赖利益 信赖利益,又称为消极利益或消极的契约利益。民法典对信赖利益有两种类型: 第一种类型的信赖利益与合同成立或生效有关。当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过程中存在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造成对方的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的信赖损失包括:缔约费用,如邮寄、差旅等合理费用;准备履行所支出的费用,包括为运送标的物或受领标的物所支出的费用;受害人支出上述费用所失去的利益。 第二种类型的信赖利益与合同的当事人相信自己的债权可以完全实现有关。包括为完成己方履行行为而支付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等,以及因此费用支出而遭受的损失。 两种类型的信赖利益的相同之处是“使受害人处于合同从未订立的状态,而不是使其处于合同得到履行的状态”。 当事人在合同缔结以前的状态与现有状态之间的差距,是信赖损失的范围。 信赖利益的赔偿,在法律上的限制是信赖利益不得超过履行利益。如果信赖利益超过合同履行利益,表明当事人从事了一项亏本的交易,而这种亏本的交易后果应当由非违约方自己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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