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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BOT项目融资模式

 紫5551光8189GE 2023-11-27 发布于山东

  一、BOT 模式的起源
  仅仅从基础设施建设与资金筹措的关系看,历史上不外国家征收聚集、使用人集体分摊
聚集、私人经营性投资建设三种方式。从追溯历史渊源看,BOT模式是基础设施筹资历史曾
经出现过的三种模式揉合的产物,它以“私人投资经营”方式实现了“筹集资金生产提供公
共产品”的政府职能,并通过收费方式向使用人分摊了建设资金。现代BOT模式的特点是以
现代基础设施的资金规模大、系统整体性等特点为前提、以项目设施经营为标的、以现代投
资与融资技术紧密结合为主要内容、具有复杂权利义务结构的一种投融资制度。某些学者认
为这一现代投融资模式的出现和成熟的制度因素是政府特许权制度的现代发展和项目融资制
度的出现。换句话说,BOT投融资制度的历史渊源是特许权和项目融资制度。
  政府以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在涉外经济关系上表现为主权)和公共事业垄断权为基
础,授予私人企业一定期限内某种自然资源或某类公共事业的开发经营权,是现代市场经济
活动包括国际经济活动的一种重要形式,一般称之为特许权制度。由于这种开发经营权的授
予往往通过政府与私人企业间的协商而形成,并以协议为法律形式,一般又称之为特许协议;
如果被授予开发经营权的对象为外国企业,就形成国际特许协议。
  这一现代特许权制度可追溯至中世纪的欧洲。在10-11世纪以前,由于王权的软弱,西
方没有形成中国式的禁榷(国家专卖)制度,而只是国王对某些物品享有一定的特权,最初
表现为“先买权”。例如,国王可以将其领地上某处矿藏的开采权授予某人,由此获得对矿
产品的优先购买权;这种优先购买一般是在低于市场价的条件下进行的,国王则以市场价出
卖,从中获得一个差价。14世纪以后,随着君主权力的加强和民族国家的形成逐渐,先买现
象逐渐减少,特许现象逐渐增多,先买制度逐步转化为“特许权”制度,即国王在授予特许
权的同时直接获得一笔收益。例如1600年伊丽莎白女王以每卡尔德伦(4480镑)的煤炭缴纳
1先令的沿海贸易税为条件,将以泰恩河为起点的各地煤炭贸易的垄断权授予纽卡斯尔的煤
炭商。早期先买的法律基础是国王作为领主对其土地的处分权,随着君主权力的加强和民族
国家的逐渐形成,特许开始由领主特权转化为一种国家权力。早期的特许往往通过国王和私
人经营者的协商确定,并以协议为法律形式,因此已具备了现代特许协议的基本要素。十七
世纪英国的钦准公司也是特许的产物,垄断当时大英帝国远东地区贸易的东印度公司就是由

英国皇室颁布敕令而设立的。

基础设施的特许经营现象出现于18世纪。有学者认为,首例公共设施特许权于1782年由
巴黎市政府授予巴黎的佩里兄弟建设给水设施,开始时的经营情况不错,供水网络发展很快。
后来由于法国大革命的影响,巴黎市政府取消了这一特权。1830年后,基础设施经营方面的
的特许权制度传播到了西班牙、意大利、比利时和德国,以法国的特许权运用最为广泛。
  19世纪中期起,特许权制度在列强对外扩张中开始国际化,基础设施特许权国际化运用
最为著名的是位于埃及境内的苏伊士运河,长达195公里的这条运河当时是沟通欧、亚、非
三大洲最重要的国际航道,缩短了欧洲至印度航程的一半,被马克思称为“通往东方的大
道 ”。苏伊士运河是由一家埃及、英、法等国投资设立的国际苏伊士海运运河公司于1859
年4 月开凿,1869年11月17日通航。埃及政府作为运河公司的股东提供了绝大部分建设资金
(16 80万英镑),而欧洲股东的全部投资仅为448万英镑。运河通航后,政府因负债累累而
被迫出卖主权,于1869年将为期99年的租让权授予运河公司。埃及总统纳赛尔回首往事,曾
情不自禁地说“为开凿运河所借的贷款和利息曾经使我们的国家被人家占领”。1956年7月
26日,纳塞尔总统代表埃及政府宣布将运河收归国有,由此引发了著名的英法入侵埃及的苏
伊士运河战争。
  特许权制度国际化最突出表现是在国际海洋石油资源的开发经营中。自十九世纪末起,
随着殖民主义扩张,特许权制度演变为成为宗主国掠夺殖民地国家海洋石油资源的重要工具,
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例如荷兰皇家公司在19世纪末就在荷属东印度(印度尼西亚)作业,
英伊石油公司于1901年首先在伊朗取得特许,美国的一些公司在20世纪初开始在墨西哥取得
石油财产。到本世纪20年代后期,美国、英国、荷兰的7大石油公司(称为七姊妹)控制了
拉美、中东和远东生产的大部分石油。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殖民地国家纷纷独立,夺回了国家主权,特许协议的不公平性
得到矫正。现代特许权制度逐渐成熟,成为国际资源开采和公共设施建设中通行的制度。目
前,国际特许协议已成为现代国际投资关系的一种法律形式,是国家(国家机构以及政府部
门)与外国投资者(个人或法人)之间缔结的、以一定期间、一定条件下公用事业的特别许
可或勘探开发自然资源的特别许可等专属于国家的权利为内容的、具有商业性质的协议。外
国投资者得以运用某项垄断性权利获得商业利润,同时东道国可以利用外方的资金、技术以
及设备。

新中国的特许权制度源自海洋石油开发。为了弥补海上石油勘探开采的资金缺口、加快
提高技术和管理水平,我国政府允许外国企业参与合作开发我国的海洋石油资源,国务院于
1982年1月12日制定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确立了这一制度。与其他国家石油资源开发的特许制度有所不同,海洋石油资源
的专营权是由我国政府以《条例》的形式授予一个中国企业——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在此
基础上签订各项合作合同。
  自然资源开发、基础设施等大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周期长、投资量大,同时收益稳定,
受市场变化影响较小,因此较适合采用项目融资模式。项目融资用于基础设施时,投资人能
够通过向设施(或服务)的使用人收费而获得投资回报。当然,政府在利用私人资本的同时,
还需保持出于公共利益保障所需的宏观控制,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经营管理尤其是收费权
的取得一般需经政府授予特许,项目融资一经与政府特许结合,便转化为所谓的BOT模式了。
  中国项目融资实践是从借入世界银行项目贷款开始的。1980年世行正式恢复了我国的合
法席位,1981年底我国开始接受世界银行贷款。据一项统计,截至1990年6月底,我国使用
世行贷款的项目已有84个,协议贷款总额已达90亿美元。项目分布在能源、交通、农业、文
教卫生等行业,共一千多个项目点,遍及全国除西藏外所有地区。世行贷款对我国经济的发
展具有重大意义,它扩大了建设资金来源,而且贷款项目都经过深入论证因而资金使用效率
较高,还扩大了利用外资规模、缓解了外汇短缺。近几年来,本市合流污水一期和二期工程、
苏州河治理工程等重大市政建设工程得到世行的资金支持。世界银行对我国贷款项目的执行
情况也给予高度评价。目前,世行贷款、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仍是我国非商业
性项目贷款的重要来源。商业性项目贷款作为一种重要的国际金融工具,在80年代中期被介
绍到我国,并且在一些大型的投资项目中得到成功的运用。
  我国金融界结合银团贷款方式在国际上筹措的首笔项目贷款发生于1986年1月,中国银
行作为牵头行向北京香格里拉饭店项目贷款4500万美元,参加银行有11家。目前商业性项
目贷款在我国的运用已相当普遍,涉及项目分布在能源、石化、电子等各个行业,为BOT在
我国推行奠定了良好的实践基础。

二、B O T 项目融资结构

三、B O T 模式的特点
  1、采用BOT模式通常进行的是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
  2、特许期内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可能销售给国有单位,或直接向最终用户收取费
用。
  3、能减少政府的直接财政负担,减轻政府的借款负债义务。
  4、有利于转移和降低风险。
  5、有利于提高项目的运作效率。
  6、可以提前满足社会和公众的需要。
  7、有利于给项目所在国带来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
  四、我国的例子——泉州刺桐大桥建设项目
  我国运用 BOT方式尚在探索和试点阶段,其中采用这种方式将国内私人资本引入基础
设施领域的一个成功范例是泉州刺桐。
  1994年泉州市政府决定建造泉州刺桐大桥,在资金短缺,引进外资失败的情况下,由
15家泉州民营企业组成的泉州市名流实业有限公司与泉州市政府签定了刺桐大桥特许劝经
营协议。
  协议规定:名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市政府授权投资的机构按60:40的比例出资,由
名流公司按要求组建并经市政府批准成立“泉州刺桐大桥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全权
负责大桥项目前期准备、施工建设、经营管理的全过程。经营期限为30年(含建设期),
大桥运营后的收入所得,也按双方的投资比例进行分配。期满后,全部设施无偿移交给市
政府。工程自1995年5月18日开始施工,整个工程提前一年半竣工。大桥建成通车后,已取
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据全国12家商业银行的负责人考察后估计,刺桐大桥的
市值已达15亿元。
  五、中国BOT项目的经验和教训
  1、缩短计划和调查所需要的时间:
  一些私人融资的项目通常采取新的审批程序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缩短一个基础设施建
设项目建设周期,有助于减少项目开工前成本。
  2、高额投标费用:
  由于项目的投标费用很高以及评标的不公开性造成投标方及其参与方,以及可能提供

支持的银行在前期工作方面的大量重复劳动。可以通过文件标准化和得到政府的支持减少一
些费用。
  3、产业政策:
  因为大多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不可避免地要求公众部门的介入,所以项目最好采取公私
合作的形式。
  4、风险分担:
  因为项目的主要风险首先在于不能保证产生足够的投资回报,因此很少有商业投资公司
对大型、长期的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感兴趣。另外,BOT项目通常对投资方和贷款人来说,没
有现存的退路以及参与项目的各专业公司间存在的一些利益冲突,也会对项目造成一些障碍。
  5、商业自由:
  只有给予发起人决定与项目有关的经济、商业因素的一定的灵活性,才能增强他们的信
心。
  6、备用的融资和支持:
  突然发生的事件有时需要提供一些从属性贷款来支付最初的建造成本。
  7、外汇担保:
  如果一个项目产生的收入不是与贷款相同的币种,主办国应提供外汇可兑换性和可获得
性的担保。
  8、利率担保:
  希望政府能够对利率上涨超过规定的百分比而造成的支付成本的差异,给发起人提供一
定补偿。同时,应将通货膨胀因素包括在决定收费的费率之中。
  9、最小营业收入或需求量:
  在许多特许权项目尤其是基础设施建设的特许中,现金流量的保证水平是很低的。项目
所在国应能以保证最小营业收入和最小需要量的方式对项目提供支持。
  10、或取或付责任:
  该种义务同时运用于使用和供应协议中,这种机制为那些项目产品或服务的未来需要不
确定的项目提供了一个保证,同时,它还可运用于那些项目所需要燃料或原料有短缺或不合
格风险的项目。

 11、税收的鼓励:
  可以采取一些税收方面的措施,如免除发起人公司税和那些设计进口资本设备方面税、
义务和额外费用。
  12、保管帐户:
  在项目所在国的合作下开立理岸帐户可以减少对项目现金流量的干涉。操作这一帐户的
程序和规则应该有助于在特许期内实现稳定的现金流量和收入。
  中国BOT项目融资的前景
  近年来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要求加强基本领域的建设。单靠国内资源是不能满足投资需
求的。项目融资是结构融资中很重要的一部分,而结构融资提供了进入巨大国际商业金融市
场的渠道。电站项目第一个采用BOT方式融资的是广西省来宾电站。收费公路、供水和电站
项目将成为BOT项目的试点。
  项目融资中的BOT方式的引进几执行规范正是由国家计委研究制定。由国家计委制订的
新的BOT法将给贷款人在收入的保证性方面和外汇的可获得性方面提供额外的安慰,这种安
慰的程度极大地取决于与项目有关的省份的财力,中央政府不会提供任何担保。
  在项目的股本投资中引进竞争性的招标方式是一个新的发展,它将促进项目发展商快速
而有效的建设、运营项目。改善项目的业绩最终改善项目投资者的回报,因此对项目评估的
重点将从回报率转移到项目最终产品的价格上来。国家计委可能将仔细挑选试点项目,对
BOT项目采用逐步推广的方式。由于中国有能力对项目融资给予必要的承诺,这种挑选反应
了政府方面的希望,即投资在最需要的地区并引进该地区急需的恰当的技术,只要该地区能
够提供必要的支持。BOT方式将成为基本建设投资的一种基本融资方式。同样,国际投资者
不能忽视中国基本建设项目市场的巨大规模和他们投资该市场的热情。鉴于此,我们有理由
相信BOT融资在中国前景广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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