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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税务登记的管理

 紫5551光8189GE 2023-11-27 发布于山东

 税务登记是税收征管过程的首要环节,是征纳双方法律关系成立的书面依据,加强税务登记的管理,有利于强化税收征管,堵塞征管漏洞,提高征管效率。
      (一)税务登记的时间和对象
       依有关规定,凡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税收入、应税行为或应税财产的纳税人或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都必须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具体的税务登记时间和对象是:
       1、必须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并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纳税人进行税务登记;对纳税人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以及非从事生产、经营但经常性取得应税收入的纳税人进行注册税务登记。纳税人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或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此处,纳税人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开业的城乡个体工商户和部队、团体、企事业单位举办的独立核算的企业等。
       2、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1)不是经常性地取得应税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2)销售自产应税农产品的农业生产者
       (3)非固定经营的无证个体工商户;
       (4)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
       3、可以办理税务登记,也可以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是从事临时经营的纳税人。
       4、应当办理税务登记,但不核发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是按财产和投资额征税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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