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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法律关系客体

 紫5551光8189GE 2023-11-29 发布于山东

    -、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
     笼统地讲,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它是构成法律关系的要素之一。
    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一切东西都具有三个最低限度的特征:
    第一,它必须是对主体的“有用之物”,而且围绕着、针对着它可能发生利益冲突,因此需要对之做出利益界定即权利义务的分界,明确其所属所归。建立法律关系的目的,总是为了保护某种利益,获取某种利益,或者分配、转移某种利益。
    第二,它必须是人类能够控制或部分控制的“为我之物”。只有人类能够控制的东西才适宜由法律调整,才可以成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作用的对象。
    第三,它必须是独立于主体(在认识上可以与主体分离)的“自在之物”。

    二、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法律关系客体是一个历史的概念,随着社会历史的不断发展,其范围和形式、类型也在不断地变化着。总体看来,由于权利和义务类型的不断丰富,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和种类有不断扩大和增多的趋势。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类:
    (一)物
    法律意义上的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支配的、在生产上和生活上所需要的客观实体。
    (二)人身
    人身是由各个生理器官组成的生理整体(有机体)。它是人的物质形态,也是人的精神利益的体现。
    (三)精神产品
    精神产品是人通过某种物体(如书本,砖石、纸张、胶片、磁盘)或大脑记载下来并加以流传的思维成果。
    (四)行为结果
    在很多法律关系中,其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行为或行为结果。
    在研究法律关系客体问题时,还必须看到,实际的法律关系有多种多样,而多种多样的法律关系就有多种多样的客体,即使在同一法律关系中也有可能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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