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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市律协任务】新复议法 应用索引
2023-12-11 | 阅:  转:  |  分享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应用要点框架及法条索引 目录一、行政复议程序之综述 8

(一)行政复议全过程图示 8

1.行政行为全过程 8

2.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的划分与转换 9

(二)行政复议全过程各环节要点 10

第一环节,收件 10

1.行政复议申请的提起 10

1.1申请人 10

1.2申请行为方式 11

1.3申请请求内容 12

2.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 13

2.1办理收件登记 13

2.2通知申请人进行补正 14

第二环节,受理 15

第三环节,审理 16

1.指定复议机构 16

2.复议机构引导全方位沟通 16

2.1受理后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向被申请人送达 16

2.2被申请人10日内,提交行政复议答复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有关材料 17

2.3通知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17

2.4审查申请人、第三人的委托代理情况 18

2.5申请人、第三人有权查阅、复制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答复及所提交材料 18

3.复议机构以听取调查为常态、书面调查为例外 18

3.1听取调查为常态,书面调查为例外 18

3.2听证——专门的听取调查行为 19

4.复议机构依职权调查取证 19

4.1复议机构分配举证责任 19

4.2复议机构依职权调查取证 20

4.3复议机构准予被申请人补充调查取证 20

5.复议机构对原行政行为所适用依据的合法性审查 20

5.1审查的发起 20

5.2行政复议机关有权处理时 21

4.3行政复议机关无权处理时 23

6.复议机构向行政复议委员会咨询 24

7.行政复议期间是否停止执行原行政行为 25

第四环节,审核 26

1.复议机构汇总全案证据、依据 26

2.复议机构拟定行政复议决定意见 26

3.领导审批或者集体讨论 26

第五环节,决定 27

第六环节,送达公示 27

第七环节,执行履行 28

1.申请人、第三人对行政复议决定、调解书的履行 28

2.被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调解书的执行 28



二、行政复议程序之调解、和解 29

(一)行政复议调解原则 29

(二)调解贯彻复议始终 29

第一环节,收件 29

第二环节,受理 29

第三环节,审理 29

1制作调解笔录 30

2.中止复议程序 30

3.如果调解成功 30

3.1或者,当事人之间达成调解协议 30

3.2或者,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 30

4.如果调解不成功,恢复审理 31

第四环节,决定 31

1.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 31

2.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决定终止复议程序 31

第五环节,送达 32

1. 复议机关送达《行政复议调解书》 32

2. 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后不得再申请复议 32

第六环节,执行履行 33

1.申请人、第三人对行政复议决定、调解书的履行 33

2.被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调解书的执行 33



三、行政复议程序之中止、终止 34

(一)法定的中止、终止事由 34

1.因被诉行政行为转为刑事行为而终止 34

2.因申请人生死事件而导致的中止、终止 34

3.因申请意愿改变而导致的中止、终止 35

4.因正当事由法参加复议而导致的中止 35

5.因复议审理的法律适用问题而导致的中止 35

6.因等待他案审理结果而导致的中止 36

(二)复议程序中止的程序及救济 36

(三)复议程序终止的程序及终止后续 36



四、行政复议决定之对“复议申请”的审查决定 37

(一)不予受理或者程序驳回 37

(二)受理审查决定书中应当告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事由 37

(三)原则单诉,合理并诉 38

(四)单诉受理条件分述 39

1.行为存在 39

1.1审查规定 39

1.2通知补正 39

2.行为可诉 40

2.1审查规定 40

2.2复议受理范围 40

3.申请资格 42

3.1审查规定 42

3.2通知补正“参加能力” 42

3.3通知补正“利害关系” 43

4.被申请人 44

4.1审查规定 44

4.2通知补正 44

5.复议管辖 45

5.1审查规定 45

5.2复议管辖 46

①自我管辖 46

②垂管上级管辖 47

③上级政府管辖 47

④市县政府均可管辖 47

⑤所属政府、部委管辖 48

⑥被申请人是司法行政部门时 48

5.3管辖提级 48

6.未曾救济 49

6.1审查规定 49

6.2参考诉讼 50

7.申请时限 50

7.1审查规定 50

7.2时限规定 51



五、行政复议决定之对“复议请求”的审理决定 52

(一)撤销类复议请求 52

1.综述 52

1.1撤销类决定项目排序 52

1.2变更与撤销的法定情形比对 52

2.分述 52

2.1确认无效之复议决定 52

2.2撤销原行政行为 53

2.3变更原行政行为之复议决定 53

2.4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之复议决定 54

2.5驳回复议请求之复议决定 55

(二)履职类复议请求 55

1.责令限期履行法定职责之复议决定 55

2.确认不履责行为违法之复议决定 55

3.驳回复议请求之复议决定 55

(三)赔偿类复议请求 56

(四)协议类复议请求 57



六、对行政复议决定的后续救济 58

(一)向国务院申请最终裁决 58

(二)法定复议前置的,可在15日内对复议机关的“受理条件审查决定”“复议不作为”提起行政诉讼 58

(三)可选择复议的,对复议机关的“受理条件审查决定”“复议不作为”申请启动政府内部的层级监督 58

(四)无论是法定复议前置,还是可选择复议的,对复议机关的“复议程序中止”决定,申请启动政府内部的层级监督 58

(五)复议机关对“复议请求”作出的审理决定,可被诉讼审查 59



七、行政复议机关“监督职责”的履行行为 60

(一)政府层级监督职责的宪法法源 60

(二)行政复议,是政府层级监督职责的形式之一 60

1.“三位一体”的复议职责 60

2.《行政复议意见书》是复议“层级监督”职责的履行行为 60

(三)政府督察,是政府层级监督职责的形式之一 61



八、对原行政机关的新的要求 62

(一)对原行政机关的执法新要求 62

1.法定复议前置的,应当告知 62

2.完整告知“复议权”“复议机关”“复议申请期” 62

3.告知提供行政复议申请的互联网渠道 62

(二)对原行政机关作为被申请人的复议参加行为的要求 63

1.及时答复 63

2.举证责任 64

3.负责人参加听证 64

4.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意见书 64

4.1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意见书 64

4.2被责令重作的履行要求 65

(三)对其他行政机关的要求 65

1.配合复议机构调查取证 65

2.原行政行为所适用依据的制定者对该依据合法性的说明责任 65

3.执行行政复议意见书 66







一、行政复议程序之综述



(一)行政复议全过程图示









1.行政行为全过程

行政行为全过程,指的是从“启动”直至“执行”的全过程,即从“案件发生”至“案结事了”的全过程。案结事了之后,进行最后的“归档”管理。

行政复议行为同样也遵循“启动”至“执行”直至“归档”的全过程管理规则。由于行政复议行为系“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故将“启动”环节中特别单列出“启因”环节。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8〕118号)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行政执法活动合法有效的重要保证。行政执法机关要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

第四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

《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2019.10.01施行)

第五十条第一款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通过行政执法文书、拍照、录像、录音、监控等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

第三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建立行政执法案卷,将办理完毕的行政执法事项的调查记录、证据、文书和审核签批等材料,以及记录行政执法过程的声像和电子信息等资料,及时归档保存。



2.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的划分与转换

法律明文规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才可适用简易程序。

从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只要“复议机构”的负责人批准,即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五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审理下列行政复议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是当场作出;

(二)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是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三)案件涉及款额三千元以下;

(四)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行政复议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第五十五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经行政复议机构的负责人批准,可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二)行政复议全过程各环节要点

第一环节,收件

1.行政复议申请的提起

1.1申请人

1.1.1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十四条 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



1.1.2申请人人数众多时的申请人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十五条 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人数众多的,可以由申请人推选代表人参加行政复议。

代表人参加行政复议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申请人发生效力,但是代表人变更行政复议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承认第三人请求的,应当经被代表的申请人同意。



1.1.3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但是应提交真实的委托代理文书以证明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意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十七条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或者其他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申请人、第三人变更或者解除代理人权限的,应当书面告知行政复议机构。

1.2申请行为方式

首先,行政复议申请书,可以,①当面提交,②邮寄提交,③复议机关指定的互联网渠道提交,④当场作出或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事实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复议的可以向原行政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其次,书面申请有困难时采用口头申请方式,由行政复议机关当场记录行政复议申请。

原行政机关阻挠行政复议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应被行政处分。

《信访工作条例》

第十九条第一款 信访人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并载明其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如实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书面申请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申请。

书面申请的,可以通过邮寄或者行政复议机关指定的互联网渠道等方式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也可以当面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机关通过互联网渠道送达行政行为决定书的,应当同时提供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互联网渠道。

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第三十二条 对当场作出或者依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事实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通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及时处理;认为需要维持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转送行政复议机关。

第八十二条 被申请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提出书面答复或者不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或者阻挠、变相阻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进行报复陷害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申请请求内容

1.3.1复议请求之“一行为一申请”

应关注行政复议机关发出的“补正通知”并尽量按“补正通知”的要求补正复议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申请人对两个以上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分别申请行政复议。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无法判断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一次性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交补正材料。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补正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延长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并记录在案。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补正材料后,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1.3.2复议请求之“符合复议受理条件”

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复议受理条件时,行政复议机关将在收件后的五日内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或者在五日后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应关注行政复议机关发出的“补正通知”并尽量按“补正通知”的要求补正复议材料。

可进入本《索引》之“四、行政复议决定之对‘复议申请’的审查决定”,具体了解对复议申请受理条件的审查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条第一款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还应当在不予受理决定中告知申请人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期限届满,行政复议机关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受理。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1.3.2复议请求之应当提交的证据

应关注行政复议机关发出的“补正通知”并尽量按“补正通知”的要求补正复议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据:

(一)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据,但是被申请人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申请人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的除外;

(二)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据,但是因被申请人原因导致申请人无法举证的,由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

(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的其他情形。



2.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



2.1办理收件登记

复议申请人可能“名实”相符地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但也可能“以行政复议申请为名”地提出其他的申请,亦或者可能“以其他履责申请为名”地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此时,收件的行政机关,均应当进行“收件登记”,然后进行初步调查,识别出申请人的申请意愿是否属于行政复议申请。如果属于行政复议申请,则导入行政复议渠道。

《信访工作条例》

第十九条第一款 信访人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并载明其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如实记录。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以外的其他机关、单位收到信访人直接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对属于本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信访人接收情况以及处理途径和程序;对属于本系统下级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转送、交办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并告知信访人转送、交办去向;对不属于本机关、单位或者本系统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提出。

第三十一条 对信访人提出的申诉求决类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区分情况,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办理:……(四)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程序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2.2通知申请人进行补正

不符合“一行为一申请”,以及因文字表述原因而导致行政复议机关无法进行复议申请受理条件审查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收件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书中应告知补正事项,所告知的补正内容应当具备“可执行、可操作”的性质,以方便申请人将其申请意愿表述清晰、可被正常阅读者所理解并进行下一步的复议申请受理条件的审查。

《补正通知书》所给予的补正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申请人可以在该10个工作日内按补正通知的要求进行补正。有正当事由不能按期补正的,应当及时向行政复议机关请求延长。虽然法律上并无规定必须“书面申请”,但出于“全过程记录”的考虑,建议提交一份书面申请,或者由行政复议机关记录在案。

申请人“无正当事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无法判断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一次性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交补正材料。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补正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延长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并记录在案。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补正材料后,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环节,受理

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复议受理条件时,行政复议机关将在收件后的五日内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或者在五日后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可进入本《索引》之“四、行政复议决定之对‘复议申请’的审查决定”,具体了解对复议申请受理条件的审查要点)。

行政复机关在收件后五日内未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视为受理。

受理决定日,即为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办案期限的起算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条第一款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还应当在不予受理决定中告知申请人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期限届满,行政复议机关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受理。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第六十二条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构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三十日。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三环节,审理

1.指定复议机构

在审理环节,直至拟定复议决定意见,均为行政复议机构的工作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四条第二款 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机构是行政复议机构。行政复议机构同时组织办理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应诉事项。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依照本法适用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指定行政复议人员负责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2.复议机构引导全方位沟通

2.1受理后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向被申请人送达

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四条仅规定“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被申请人送达。但未规定“将行政复议申请证据材料”也一并向被申请人送达。如此规定,可能是基于“减少申请人复议申请成本”的考虑,故可以让被申请人阅读、自行复制行政复议申请所附证据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四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五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2.2被申请人10日内,提交行政复议答复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有关材料

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行政复议答复,或者不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及有关材料的,应被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负有举证责任。

第四十六条 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证据;自行收集的证据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性、适当性的依据。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或者第三人提出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作出时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被申请人可以补充证据。

第四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五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八十二条 被申请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提出书面答复或者不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或者阻挠、变相阻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进行报复陷害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3通知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十六条 申请人以外的同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或者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行政复议,或者由行政复议机构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2.4审查申请人、第三人的委托代理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十七条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或者其他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申请人、第三人变更或者解除代理人权限的,应当书面告知行政复议机构。



2.5申请人、第三人有权查阅、复制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答复及所提交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四十七条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可以按照规定查阅、复制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情形外,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同意。



3.复议机构以听取调查为常态、书面调查为例外



3.1听取调查为常态,书面调查为例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四十九条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当面或者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将听取的意见记录在案。因当事人原因不能听取意见的,可以书面审理。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可以书面审理。



3.2听证——专门的听取调查行为

应当听证的,“重大、颖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

可以听证的,或为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听证,或为申请人请求后由复议机构同意听证。

经过听证的案件,听证笔录应当成为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重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五十条 审理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组织听证。

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听证,或者申请人请求听证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组织听证。

听证由一名行政复议人员任主持人,两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任听证员,一名记录员制作听证笔录。

第五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构组织听证的,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五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拟听证事项书面通知当事人。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被申请人的负责人应当参加听证。不能参加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参加听证。

第六十一条第二款 经过听证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审查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依照本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4.复议机构依职权调查取证

4.1复议机构分配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四十四条 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负有举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据:

(一)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据,但是被申请人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申请人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的除外;

(二)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据,但是因被申请人原因导致申请人无法举证的,由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

(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的其他情形。



4.2复议机构依职权调查取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四十五条 行政复议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向有关人员进行询问。

调查取证时,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行政复议工作证件。

被调查取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行政复议人员的工作,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八十四条 拒绝、阻挠行政复议人员调查取证,故意扰乱行政复议工作秩序的,依法给予处分、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3复议机构准予被申请人补充调查取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负有举证责任。

第四十六条 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证据;自行收集的证据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性、适当性的依据。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或者第三人提出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作出时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被申请人可以补充证据。



5.复议机构对原行政行为所适用依据的合法性审查

5.1审查的发起

①依申请发起:复议申请人在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时,同时申请对规范文件进行附带审查的,该申请引发行政复议机关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活动,见复议法第五十六条。

②依审理需要发起: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认为有必要对原行政机关所适用依据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启动合法性审查程序,见复议法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申请: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的规范性文件。

前款所列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第五十六条 申请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提出对有关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5.2行政复议机关有权处理时

①中止复议程序

行政复议机关书面告知当事人复议程序中止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中止:

(九)有本法第五十六条或者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行政复议机关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



②通知制定人书面答复或当面说明

作出复议中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原制定机关,就相关条款的合法性,提交书面答复或当面说明。

制定人应当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答复及相关材料,或者按要求向复议机关进行当面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五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有权处理有关规范性文件或者依据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中止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规范性文件或者依据的制定机关就相关条款的合法性提出书面答复。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交书面答复及相关材料。

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规范性文件或者依据的制定机关当面说明理由,制定机关应当配合。



③复议机构应在30日内处理完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五十六条 申请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提出对有关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④复议机构恢复复议案件的审理

行政复议机关书面告知当事人复议案件的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中止:

(九)有本法第五十六条或者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行政复议机关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



⑤审查结果的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五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有权处理有关规范性文件或者依据,认为相关条款合法的,在行政复议决定书中一并告知;认为相关条款超越权限或者违反上位法的,决定停止该条款的执行,并责令制定机关予以纠正。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三)适用的依据不合法;



4.3行政复议机关无权处理时

①中止复议程序

行政复议机关书面告知当事人复议程序中止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中止:

(九)有本法第五十六条或者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行政复议机关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



②发送有权处理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五十六条 申请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提出对有关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③有权处理机关60日内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条 依照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接受转送的行政机关、国家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之日起六十日内,将处理意见回复转送的行政复议机关。



④复议机构恢复复议案件的审理

行政复议机关书面告知当事人复议案件的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中止:

(九)有本法第五十六条或者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行政复议机关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



⑤审查结果的适用

如果原处理机关认定原行政行为所适用依据不合法,则行政复议机关依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作出撤销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如果原处理机关认定原行政行为所适用依据合法,则行政复议机关继续审查原行政行为的其他合法要件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三)适用的依据不合法;……



6.复议机构向行政复议委员会咨询

行政复议委员会仅对类似“法律解释”“专业技术”等“共性”问题提供咨询,但不对“案件事实认定”“原行政机关所调查案件的案由确定”等“个案办理”提供咨询意见。

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咨询意见应当成为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重要参考依据。但不能成为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事实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相关政府部门、专家、学者等参与的行政复议委员会,为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提供咨询意见,并就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共性问题研究提出意见。行政复议委员会的组成和开展工作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行政复议机构制定。

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提请行政复议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案情重大、疑难、复杂;

(二)专业性、技术性较强;

(三)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行政复议案件;

(四)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记录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咨询意见。

第六十一条第三款 提请行政复议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将咨询意见作为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重要参考依据。



7.行政复议期间是否停止执行原行政行为

原则上行政复议期间不停止原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法定情形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四十二条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

(三)申请人、第三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停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四环节,审核

1.复议机构汇总全案证据、依据

复议机关在“第三环节调查取证”期间所取得的所有证据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四十三条 行政复议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行政复议机构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行政复议案件事实的根据。



2.复议机构拟定行政复议决定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本法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由行政复议机构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以行政复议机关的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经过听证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审查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依照本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提请行政复议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将咨询意见作为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重要参考依据。

3.领导审批或者集体讨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本法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由行政复议机构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以行政复议机关的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五环节,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60日(或可延长不超过30日)的办案期内,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30日的办案期内,以行政复议机关的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决定书上应加盖复议机关印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本法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由行政复议机构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以行政复议机关的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六十二条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构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三十日。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

第七十三条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签章,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审查或者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六环节,送达公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七十五条第二款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七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根据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的公开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行政复议决定书向社会公开。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办理以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将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意见书同时抄告被申请人的上一级主管部门。



第七环节,执行履行



1.申请人、第三人对行政复议决定、调解书的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七十八条 申请人、第三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维持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由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变更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行政复议调解书,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被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调解书的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七十七条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意见书。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意见书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并可以约谈被申请人的有关负责人或者予以通报批评。

第八十三条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意见书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二、行政复议程序之调解、和解

(一)行政复议调解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五条 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调解应当遵循合法、自愿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调解贯彻复议始终

第一环节,收件

行政复议机关在收件之初,即可启动调解。通过倾听、核实申请意愿的工作行为,或可化解申请人的心结而直接放弃复议申请,或者直接与被申请人或其他相关单位达成调解协议、和解协议。

《信访工作条例》

第三十三条 各级机关、单位在处理申诉求决类事项过程中,可以在不违反政策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在裁量权范围内,经争议双方当事人同意进行调解;可以引导争议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经调解、和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或者和解协议书。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坚持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多措并举化解矛盾纠纷。



第二环节,受理

行政复议申请人坚持复议申请的,复议机关仍应当在法定期内就受理问题作出决定。参见本《索引》“一、行政复议程序”项下“(二)行政复议全过程各环节要点”之“第二环节受理”。



第三环节,审理

在本《索引》“一、行政复议程序”项下“(二)行政复议全过程各环节要点”之“第三环节审理”的各项审理活动之外,行政复议机构就“调解”工作可有如下审理行为:



1制作调解笔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四十九条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当面或者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将听取的意见记录在案。因当事人原因不能听取意见的,可以书面审理。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可以书面审理。



2.中止复议程序

各方当事人在复议机关审理过程中,同意进行调解、和解活动,向行政复议机构递交《中止复议申请书》,由复议机构报送复议机关审批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九条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中止:

(六)依照本法规定进行调解、和解,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同意中止;

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行政复议机关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



3.如果调解成功

3.1或者,当事人之间达成调解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七十三条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签章,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审查或者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3.2或者,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当事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和解内容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如果调解不成功,恢复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九条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中止:

(六)依照本法规定进行调解、和解,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同意中止;

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行政复议机关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四环节,决定

1.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七十三条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签章,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审查或者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2.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决定终止复议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十五条 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人数众多的,可以由申请人推选代表人参加行政复议。

代表人参加行政复议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申请人发生效力,但是代表人变更行政复议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承认第三人请求的,应当经被代表的申请人同意。

第四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一)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

第七十四条 当事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和解内容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当事人达成和解后,由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构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愿的除外。



第五环节,送达

1. 复议机关送达《行政复议调解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七十三条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签章,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审查或者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2. 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后不得再申请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四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一)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

第七十四条第二款 当事人达成和解后,由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构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愿的除外。



第六环节,执行履行

1.申请人、第三人对行政复议决定、调解书的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七十八条 申请人、第三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维持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由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变更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行政复议调解书,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被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调解书的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七十七条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意见书。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意见书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并可以约谈被申请人的有关负责人或者予以通报批评。

第八十三条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意见书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三、行政复议程序之中止、终止



(一)法定的中止、终止事由



1.因被诉行政行为转为刑事行为而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四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四)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因申请人生死事件而导致的中止、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九条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中止:

(一)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

(二)作为申请人的公民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三)作为申请人的公民下落不明;

(四)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

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行政复议机关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四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二)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没有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其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

(五)依照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中止行政复议满六十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



3.因申请意愿改变而导致的中止、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九条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中止:

(六)依照本法规定进行调解、和解,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同意中止;

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行政复议机关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四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一)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

第七十四条第二款 当事人达成和解后,由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构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愿的除外。



4.因正当事由法参加复议而导致的中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九条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中止:

(五)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参加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行政复议机关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



5.因复议审理的法律适用问题而导致的中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九条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中止:

(七)行政复议案件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

(九)有本法第五十六条或者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行政复议机关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



6.因等待他案审理结果而导致的中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九条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中止:

(八)行政复议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

(九)有本法第五十六条或者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行政复议机关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



(二)复议程序中止的程序及救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九条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中止:……

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行政复议机关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四十条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中止行政复议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恢复审理。



(三)复议程序终止的程序及终止后续

第四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第七十四条第二款 当事人达成和解后,由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构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愿的除外。



四、行政复议决定之对“复议申请”的审查决定



(一)不予受理或者程序驳回

复议机关收件后,如有发出补正通知,则在收到补正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审查工作;如果没有发出补正通知,则在收到复议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审查工作。5个工作日内,行政复议机关没有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的,视为受理。

复议机关未在前述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而被视为受理后,发现复议申请不符合复议受理条件,应在视为受理后60日内作出《驳回复议申请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条第一款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还应当在不予受理决定中告知申请人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期限届满,行政复议机关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受理。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二)受理审查决定书中应当告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事由

应就不符合哪些受理条件的认定,明确告知。

如果认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则应当明知告知受管辖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条第一款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还应当在不予受理决定中告知申请人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期限届满,行政复议机关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受理。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三)原则单诉,合理并诉

在一个案件中只解决一项“被诉行政行为”所引发的行政法律关系的争议。故而,“一行为一申请”是有利于化解“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申请安排。复议机关有可以基于“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考虑,而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请求合并于一案进行审理,此即为“合理并诉”。

但如果复议机关认为应当将多项复议请求“分案申请”,可向申请人发出《补正通知》。申请人应服从复议机关的“分案申请”的要求,就不同复议请求提供各自的行政复议申请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申请人对两个以上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分别申请行政复议。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无法判断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一次性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交补正材料。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补正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延长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并记录在案。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补正材料后,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四)单诉受理条件分述



1.行为存在

1.1审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还应当在不予受理决定中告知申请人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期限届满,行政复议机关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受理。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1.2通知补正

可参考行政诉讼中的作法,通知申请人就“行为存在”提供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无法判断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一次性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交补正材料。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补正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延长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并记录在案。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补正材料后,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九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诉讼时应当提交以下起诉材料:……(二)被诉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存在的材料;……

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没有制作或者没有送达法律文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要能证明行政行为存在,并在法定期限内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立案。



2.行为可诉

2.1审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还应当在不予受理决定中告知申请人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期限届满,行政复议机关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受理。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2.2复议受理范围

个案中的复议申请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的操作,先采用“排除法”,即排除其“不可诉”的情形,再在“可诉”规定中找到其相对应的位置。前述的“不可诉”情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仅为该法第十二条,但实务中还应当关注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行政诉讼裁判案例中的实务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五)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

(六)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

(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

(九)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

(十)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十二)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

(十三)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

(十四)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

(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



3.申请资格

3.1审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还应当在不予受理决定中告知申请人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期限届满,行政复议机关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受理。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3.2通知补正“参加能力”

申请人必须具备权利能力,即申请人必须是“存在的”法律关系主体,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行政诉讼。在具备权利能力的前提下,有的申请人是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实施复议参加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十四条 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

第三十九条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中止:

(一)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

(二)作为申请人的公民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三)作为申请人的公民下落不明;

(四)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

第四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二)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没有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其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

(五)依照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中止行政复议满六十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



3.3通知补正“利害关系”

可参考行政诉讼中的作法,通知申请人就“其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提供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无法判断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一次性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交补正材料。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补正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延长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并记录在案。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补正材料后,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条第一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诉讼时应当提交以下起诉材料:……(三)原告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的材料;……



4.被申请人

4.1审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是被申请人。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行政行为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第三十条第一款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还应当在不予受理决定中告知申请人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期限届满,行政复议机关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受理。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4.2通知补正

如果行政复议机关认为所列被申请人不是正确的被申请人,可参考行政诉讼中的作法,通知申请人就“变更被申请人”,申请人明确拒绝且行政复议机关仍然认为申请人“所列的被申请人不是正确的被申请人”时,可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无法判断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一次性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交补正材料。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补正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延长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并记录在案。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补正材料后,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

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5.复议管辖

5.1审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还应当在不予受理决定中告知申请人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期限届满,行政复议机关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受理。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5.2复议管辖

图示:



说明:第⑥种,当司法行政部门是被申请人时的复议管辖机关,未被列在该图中





①自我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四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其他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除前款规定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时管辖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部门管辖下列行政复议案件:(一)对本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第二十六条 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务院部门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②垂管上级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四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其他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

第二十七条 对海关、金融、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③上级政府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四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其他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辖下列行政复议案件:

(二)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除前款规定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时管辖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



④市县政府均可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四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其他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

第二十四条第四款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派出机构的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由本级人民政府管辖;其中,对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按照行政区划设立的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也可以由其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管辖。



⑤所属政府、部委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四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其他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辖下列行政复议案件:

(一)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三)对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四)对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参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的职责权限,管辖相关行政复议案件。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部门管辖下列行政复议案件:

(二)对本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以派出机构的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三)对本部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⑥被申请人是司法行政部门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四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其他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

第二十八条 对履行行政复议机构职责的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5.3管辖提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四条第三款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支持和保障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上级行政复议机构对下级行政复议机构的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三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驳回申请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申请人有权向上级行政机关反映,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必要时,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可以直接受理。

第三十八条 上级行政复议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审理下级行政复议机关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

下级行政复议机关对其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决定。

第四十条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中止行政复议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恢复审理。



6.未曾救济

6.1审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条第一款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还应当在不予受理决定中告知申请人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期限届满,行政复议机关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受理。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6.2参考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七十四条第二款 当事人达成和解后,由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构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愿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

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六)重复起诉的;

(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或者调解书所羁束的;

第一百零六条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被前诉裁判所包含。



7.申请时限

7.1审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条第一款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还应当在不予受理决定中告知申请人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期限届满,行政复议机关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受理。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7.2时限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五、行政复议决定之对“复议请求”的审理决定



(一)撤销类复议请求

1.综述

1.1撤销类决定项目排序

排序一:根据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否定强度”排序,依次为,

①确认无效、撤销、变更、确认违法、维持。

2.2撤销原行政行为

应注意与“变更”“确违”复议决定项目相区别。

①原行政机关超越职权,撤销原行政行为

②原行政机关滥用职权,撤销原行政行为

③原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撤销原行政行为;

但是,原行政行为的程序违法仅构成轻微违法,依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仅确认违法而不予撤销。

④原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行政行为。

但是,原行政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行政复议机关查清事实和证据”,作出变更决定。

⑤原行政行为“适用的依据不合法”,撤销原行政行为。

但是,原行政行为所适用依据合法,但“未正确适用依据”,变更原行政行为。

⑥原行政行为“内容不适当”,变更原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四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违反法定程序;

(三)适用的依据不合法;

(四)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但是行政复议机关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除外。



2.3变更原行政行为之复议决定

应注意与“变更”“确违”复议决定项目相区别。

①原行政机关超越职权,撤销原行政行为

②原行政机关滥用职权,撤销原行政行为

③原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撤销原行政行为;

但是,原行政行为的程序违法仅构成轻微违法,依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仅确认违法而不予撤销。

④原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行政行为。

但是,原行政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行政复议机关查清事实和证据”,作出变更决定。

⑤原行政行为“适用的依据不合法”,撤销原行政行为。

但是,原行政行为所适用依据合法,但“未正确适用依据”,变更原行政行为。

⑥原行政行为“内容不适当”,变更原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三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变更该行政行为: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但是内容不适当;

(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未正确适用依据;

(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行政复议机关查清事实和证据。

行政复议机关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变更决定,但是第三人提出相反请求的除外。



2.4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之复议决定

确违(保留原行政行为效力):因公共利益而不应当撤销;

确违(保留原行政行为效力):因程序轻微违法而不予撤销;

确违(原行政行为是事实行为),因不具有可撤销内容;

确违,因被申请人改变原行政行为而无从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五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不撤销该行政行为,但是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一)依法应予撤销,但是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二)程序轻微违法,但是对申请人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责令履行的,行政复议机关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是不具有可撤销内容;

(二)被申请人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申请人仍要求撤销或者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2.5驳回复议请求之复议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二)履职类复议请求

1.责令限期履行法定职责之复议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六条 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2.确认不履责行为违法之复议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责令履行的,行政复议机关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三)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责令履行没有意义。



3.驳回复议请求之复议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三)赔偿类复议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六)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

第七十二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不予赔偿的,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时,应当同时决定驳回行政赔偿请求;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变更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无效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还可以同时责令被申请人采取补救措施。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变更罚款,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征用、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十三条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第十四条 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协议类复议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十三)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

第七十一条 被申请人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被申请人承担依法订立、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

被申请人变更、解除行政协议合法,但是未依法给予补偿或者补偿不合理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合理补偿。





六、对行政复议决定的后续救济



(一)向国务院申请最终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六条 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务院部门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二)法定复议前置的,可在15日内对复议机关的“受理条件审查决定”“复议不作为”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驳回申请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可选择复议的,对复议机关的“受理条件审查决定”“复议不作为”申请启动政府内部的层级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驳回申请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申请人有权向上级行政机关反映,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必要时,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可以直接受理。



(四)无论是法定复议前置,还是可选择复议的,对复议机关的“复议程序中止”决定,申请启动政府内部的层级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四十条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中止行政复议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恢复审理。



(五)复议机关对“复议请求”作出的审理决定,可被诉讼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第二十二条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是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改变原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但未改变原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视为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

复议机关确认原行政行为无效,属于改变原行政行为。

复议机关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属于改变原行政行为,但复议机关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三条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包括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情形,但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四条 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原告只起诉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复议机关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另一机关列为共同被告。

行政复议决定既有维持原行政行为内容,又有改变原行政行为内容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内容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

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案件,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七、行政复议机关“监督职责”的履行行为



(一)政府层级监督职责的宪法法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百零八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



(二)行政复议,是政府层级监督职责的形式之一

1.“三位一体”的复议职责

“层级监督”“保障执法”“解决争议”三方面职责统一于“复议”职责之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一条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意见书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并可以约谈被申请人的有关负责人或者予以通报批评。

第八十三条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意见书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三)政府督察,是政府层级监督职责的形式之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政府督查工作条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督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1〕5号)

八、对原行政机关的新的要求



(一)对原行政机关的执法新要求



1.法定复议前置的,应当告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三)认为行政机关存在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

(四)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

对前款规定的情形,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2.完整告知“复议权”“复议机关”“复议申请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条第三款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3.告知提供行政复议申请的互联网渠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书面申请的,可以通过邮寄或者行政复议机关指定的互联网渠道等方式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也可以当面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机关通过互联网渠道送达行政行为决定书的,应当同时提供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互联网渠道



4.负责接收并转递行政复议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二条 对当场作出或者依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事实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通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及时处理;认为需要维持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转送行政复议机关。



(二)对原行政机关作为被申请人的复议参加行为的要求



1.及时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四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五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十条 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无效或者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但是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第八十二条 被申请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提出书面答复或者不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或者阻挠、变相阻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进行报复陷害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负有举证责任。

第四十六条 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证据;自行收集的证据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性、适当性的依据。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或者第三人提出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作出时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被申请人可以补充证据。



3.负责人参加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五十一条第三款 被申请人的负责人应当参加听证。不能参加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参加听证。



4.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意见书

4.1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意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七十七条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意见书。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意见书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并可以约谈被申请人的有关负责人或者予以通报批评。

第八十三条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意见书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4.2被责令重作的履行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但是行政复议机关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除外。

第八十五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移送有关人员违法的事实材料,接受移送的监察机关或者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依法处理。



(三)对其他行政机关的要求



1.配合复议机构调查取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四十五条 行政复议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向有关人员进行询问。

调查取证时,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行政复议工作证件。

被调查取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行政复议人员的工作,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八十四条 拒绝、阻挠行政复议人员调查取证,故意扰乱行政复议工作秩序的,依法给予处分、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原行政行为所适用依据的制定者对该依据合法性的说明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五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有权处理有关规范性文件或者依据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中止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规范性文件或者依据的制定机关就相关条款的合法性提出书面答复。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交书面答复及相关材料。

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规范性文件或者依据的制定机关当面说明理由,制定机关应当配合。

第六十条 依照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接受转送的行政机关、国家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之日起六十日内,将处理意见回复转送的行政复议机关。

第八十五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移送有关人员违法的事实材料,接受移送的监察机关或者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依法处理。



3.执行行政复议意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七十六条 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发现被申请人或者其他下级行政机关的有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可以向其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有关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将纠正相关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情况报送行政复议机关。

第八十五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移送有关人员违法的事实材料,接受移送的监察机关或者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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