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 罪一案 会见笔录 (侦查阶段第一次)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__ _时 分 会见地点: 看守所第 律师会见室 会见律师: ; 律师事务所 记 录 人: 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会见人: 第一部分:被会见人个人信息、家庭情况、身体健康情况 律师问:你好!你是 先生/女士吗?你的家属系 先生/女士 对吗?你的国籍是哪? 当事人: 律师问:我们是北京市XXX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我们接受您 亲属 的委托,在您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依法会见您,为 您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您是否同意? 当事人: 律师问: 律师问: 你的真实名字吗?你有无曾用名、别名、外号? 当事人: 注:是否有身份不详的情形。 律师问:你的具体出生年月日?是按公历算还是农历算? 当事人: 律师问:你的身体情况怎么样?是否有什么疾病? 当事人: 注:判断是否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条件,以及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 力。 律师问:你的家族是否有精神病史? 当事人: 注:判断当事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有无必要为当事人申请法医精神病鉴 律师问:你现在是否怀孕? 当事人: 律师问:你之前是做什么工作的,收入如何?单位或朋友对的评价怎么 样? 当事人: 律师问:你的民族?有无参加相关党派?是否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当事人: 律师问:你的家庭情况可以介绍一下吗? 当事人: 注:是否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情形:是否有正在哺乳婴儿、系生活 律师问:你之前是否受过处罚?有无特殊爱好? 当事人: 注:了解是否为初犯、偶犯或累犯、再犯,以及社会表现。 律师问:简单介绍一下你的社会阅历与受教育的情况吧。 当事人: 律师问:最近这里面生活情况怎么样?钱够用吗?是否需要通知你家人为 你存钱? 当事人: 注:表达当事人关心与问候,并反馈给委托人,同时也为了展开后面的谈 律师问:你关在哪个监室?里面有多少人?你们相处的怎么样? 当事人: 第二部分 具体案情及讯问情况 律师问: 现在我们说说案件的情况, 根据法律规定律师会见不被监听, 但不 能保证一定没有监听,你明白吗? 当事人: 律师问:你知道你涉嫌的具体罪名吗? 当事人: 注:了解是轻罪还是重罪,是否为自诉案件、轻微刑事案件,是否满足取 保候审的条件。 律师问: 现在我把你涉嫌的罪名以及相关的、类似的罪名都跟你解释一下, 你好好听,有不明白的可以提问,听明白了再继续下一项。 当事人: 律师问: 现在我把相关的诉讼程序和时限跟你解释一下, 你好好听, 有不明 白的可以提问,听明白了再继续下一项。 当事人: 注:根据当事人涉嫌的罪名和大体情况, 结合法律规定和经验, 把罪名以及 预判的相关、类似罪名讲解清楚, 包括重罪和轻罪甚至无罪, 包括实体法和程序 法, 刑拘、逮捕期限, 审查起诉审判期限, 本案可能的时间以及可能的结果, 直 到其清楚罪名的含义及相关罪名的区别。律师在不了解具体案情的情况之下, 也 就是相当于把刑法书摘出几个罪名进行解, 根据经验和法律的规定讲解, 不是了 解案件以后再针对性的法律咨询。目的是为了防止针对性的法律咨询而给律师 带来了风险。 律师问:你在办案机关所做的笔录内容详细说一下? 当事人: 注:引导当事人陈述,注意倾听,不轻易打断他,让他放松心态陈述。在 当事人陈述后,可以就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关键点提问,注意从七何要素提 问。 律师问:你自己认为有哪什么无罪/罪轻的理由? 当事人: 律师问:你在公安机关所作的供述还有没有需要补充的地方? 当事人: 律师问:你实行犯罪行为的现场在哪里,现场有无人员看见你实行犯罪行 为? 当事人: 注: 1.判断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的真实性、合法性; 2.了解案件有无证人,以及证人证言是原始证据还是传来证据 3.现场,不仅包括作案现场,也包括毁灭、隐藏证据的场所; 4.若当事人回答有人在现场看见其实行犯罪行为,需进一步了解证人年 龄、健康状况(能否辨别是非、能否正确表达,以确定证人资格)。 律师问:你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实行的犯罪行为? 当事人: 注:判断社会危害程度,是否有酌情从轻情节,以及当事人实施犯罪行为 律师问:是你一个做的还是几个人做的? 当事人: 注:是否存在共同犯罪、单位犯罪的情形。(非共同犯罪则不需问) 律师问:你们是如何分工的? 当事人: 注:了解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与作用,以及在单位犯罪中的身份。(非共 同犯罪则不需问) 律师问:你实行的犯罪行为的动机、目的、方式、手段是什么? 当事人: 注:判断主观恶性、被害人是否存在过错、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之间是否 律师问:你在实行的犯罪行为时有无其他情况发生?你是如何处理的? 当事人: 律师问:你实行犯罪行为后,产生了什么样的结果? 当事人: 律师问:你与被害人是什么关系,有无发生过纠纷或过节(案件的起 因)? 当事人: 注: 1.部分犯罪行为发生在亲属之间,不认为是犯罪或不追究刑事责任,或可 以减轻处罚; 2.在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中,特殊关系之间发生过纠纷或者过节(案件的 起因),可以减轻处罚或改变案件的定性,比如盗窃、侵占、非法拘禁、婚姻 关系或邻里关系的人身侵权案件; 3.可能涉嫌职务侵占的案件,则需问明当事人在被害单位的工作职责范 围。 律师问:你知道承办你案件的具体侦查机关和办案人员的名称和姓名吗? 律师问:你是否知道办案人员与案件的被害人或者与案件有什么关联?比 如说是被害人的近亲属;或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曾担任案件 的证人、鉴定人、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等等。 当事 人: 注:判断侦查机关办案人员是否具备回避的情形。 律师问: 侦查机关对你共提审过几次?进看守所后提审过你几次?你是如 何陈述的? 当事人: 注: 1.了解供述的事实及供述的稳定性,判断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是一罪 还是数罪问题,以及具备哪些法定、酌定处罚情节; 2.是否符合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 3.根据犯罪行为的程度、犯罪的次数、犯罪的数额、犯罪的后果、犯罪的 对象的个数等因素判断当事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 4.若当事人有陈述后面所需问的问题,则后面的不用再问; 5.记录人员应详细记录,重点地方可重复发问。 律师问: 侦查机关每次提审你的间隔时间有多长?单次提审你的时间有多 长?有无保证你的休息与饮食? 当事人: 注:判断是否存在变相刑讯逼供的情形。 律师问: 侦查机关给你做的笔录你是否都认真看过?跟你说的是否一致? 每页笔录你有无签名确认? 当事人: 第三部分 案件证据以及侦查机关办案程序的合法性 律师问:除了你的供述外,是否了解还有无其他证据能够证明相关事实是 你所为? 当事人: 注:了解当事人的供述是否为孤证,有时当事人并不清楚有无其他证据, 此问题需在后面更为具体地展开。 律师问:自被羁押之后有没有将你带离过看守所? 当事人: 注:若有,应进一步询问什么时间被什么人带至什么地点做什么?在场有 哪些人? 律师问:有无你在场的情况侦查机关对相关场所或人身进行过搜查的情 况?有无让你进行过辨认? 当事人: 注:若有,应继续问搜查或辩认的程序是否合法: 1.搜查时有几个办案人员,搜查女性的身体的办案人员是否为女性,有无 出示搜查证,扣押了哪些物品; 2.有无其他见证人在场; 3.辨认现场或物证时有无办案人员暗示,是对图片进行辩认还是对现场进 行辩认,辨认的照片是几张,辨认时有无见证人在场; 4.目的确认当事人的供述是否为孤证,抽查、辨认的合法性。 律师问:有无让你签署过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当事人: 注:有些案件,当事人并未参与相关的搜查、辨认活动,但却在看守所内 签署了相关的搜查或辨认笔录等,以判断相关证据的合法性。 律师问: 侦查机关有无告知你本案的鉴定意见结果? 当事人: 注:了解犯罪数额或损害程度。 律师问: 侦查机关有无查封、扣押、冻结你的其他物品(随身携带的除 外)? 注:了解是否有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以及查封、扣押、冻结的物品 中有无与案件无关的物品。 律师问:每次提审你的时候,有几个侦查人员? 当事人: 注:判断程序是否违法。 律师问:第一次提审你的时候有无告知你权利义务?以及相关法律规定? 当事人: 律师问:讯问你的时候有无为你提供翻译人员? 当事人: 注:仅限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人或者聋哑人。 律师问: 侦查机关询问或讯问你的时候,有无成年家属在场? 当事人: 律师问:对你进行的每一次讯问有无全程录音或录像?若有,每次录音或 录像有无告知你起止时间? 当事人: 注: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者职务犯罪的必须。 第四部分: 其他有利于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情节 律师问:你愿意退赃或赔偿吗? 当事人: 注:酌情从轻情节。若当事人回答愿意,则应继续问通过什么途径来落实 律师问:你有没有能证明你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证人或其他相 关材料? 当事人: 注:收集还有无其他遗漏可辩护的情节,包括但不限于有经特赦令免除刑 律师问:你有无立功的情形? 当事人: 注:解释法定立功的具体情形: 1.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 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的; 2.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3.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 4.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包括同案犯); 5.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 律师问:你有无自首或视为自首的情况?现在向你介绍刑法中关于自首的 规定。 当事人: 律师问:以上听清楚了吗? 当事人: 第五部分:到案情况、关押情况、权利告知及保障 律师问:你是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被抓获的? 当事人: 注:为了解强制措施作铺垫。 律师问:你是自己到公安机关投案的,还是侦查人员在其他地方将你抓获 归案的? 当事人: 注:了解是否具有自首情节。 律师问:在被抓获时你在正做什么? 当事人: 注:进一步了解是否有自首情形或者可视为自首的情节。 律师问:你是什么时间被拘留的?什么时间被逮捕的? 当事人: 律师问:你哪一天被送进来的?进来时有无进行体检? 当事人: 注:重点了解是否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送入看守所,无刑讯逼供的可能。 律师问:入看守所前,随身携带了哪些物品? 当事人: 注:了解是否有与案件无关的物品。 律师问:你家属 让我通知你, 侦查机关已经让他领回的物品 有: 当事人: 律师问:根据法律规定,你现在享有的权利义务我们整理了一份《权利义 务告知书》请您仔细阅读。 当事人: 好的,我收到了《权利义务告知书》。 律师:现在我们详细向你阐述和说明以下诉讼权利和义务 1.关于核对讯问笔录的权利(如何对待自己口供) 根据法律规定和我们多年的司法实践经验,被告的口供对定罪量刑有重要 影响,所以本着对事实负责,对你自己负责,我们强调三点:第一,请你务必 在每一次做完笔录后看清楚所记录的内容是否准确,比如没看完就签字,没看 清楚就签字,认为意思差不多就签字;第二、如果发现侦查人员所记录的意思 不准确或不完整你有权要求补正,若不补正你可以拒绝签字,若确实要签字也 要说明是在什么情况下签字;第三,每次提讯应当清楚(你有权知道)侦查人 员的姓名、提讯时间、提讯地点、讯问的主要内容、你是否做了无罪辩解, 一 共做了几次笔录。这些你可以做个简单的记录,并签字盖手印,以便将来作为 证据。同时在我们每次来会见你的时候将讯问次数,讯问内容等情况告知我 们,我们会记录到会见笔录中,请你务必记住以上我们强调的三点内容。 2.关于如实供述的义务(是否有权保持沉默的问题) 我国没有规定沉默权制度,法律规定你有如实陈述的义务,同时也规定了 你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供述要如实,你不知道的事情或记不清楚 的问题你可以说明你确实不知道或记不清,不要猜测或推测,不要使用“可能 是、好像是”等一些不确定的内容。 3.关于扣押清单签名和重新鉴定的权利 在收集涉及本案的物证的时候,请注意几点:第一,侦查人员搜查应当出 示工作证和搜查证,并制作搜查笔录,在搜查笔录上应当有见证人,并要有你 签字;第二,对扣押的物品,你应当对物品数量、状态看清楚后才签字确认; 第三、对相关司法鉴定意见,你要认真听,若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你有权提出重 新鉴定。 4.你的人身权利有无受到侵害等问题 若你的人身权利有受到侵害,我们给你以下几点建议来维护你的合法权 益。 第一、记下欺负、殴打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方式,是否录像 及录像的情形,强迫你做了什么事情,你供述的哪些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将 上述情况用笔书写下来并签字按手印。并尽可能多写几份。 第二、在被欺负、殴打后应当在第一时间向驻所检察官或管教反映 ,若 有伤情请立即将伤情告诉检察官、管教,也可以将此情况写成材料由一起关押 的室友签字证明。 第三、每次在我们会见时,将详细情况告知我们,我们代为申诉和控告。 以上听清楚了吗? 当事人: 律师:针对以下情况,有权申诉、控告: 1.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变更的; 2.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的; 3.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4.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而不解除的; 5.办案人员贪污、挪用、私分、调换以及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 的财物的。 律师问:上述权利你是否明白?不明白我可以为你解释。 当事人: 注:再次确认当事人明了自己的权利,目的是为了让当事人回忆其有无权 律师问:你是否有行使过上述权利?在行使时是否遇到阻碍? 当事人: 注: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若其权利遇到侵犯,应当告知其救济途径: 把具体的情况向管教反应、向驻所检察官反应——书面、口述均可。 律师问:再次跟你确认一下,侦查机关在提审你的时候有无打骂、恐吓、 威胁过你?如有,请说出具体时间、地点、当时的办案人员是谁? 当事人: 注:若发现当事人说到这个问题时吐词不清、停顿、哆嗦、眼神游离等情 第六部分:与当事人沟通律师的法律服务方案及内容,以及规避会见风险 律师问:根据今天会见的情况,我认为你可能具有以下情节: 我们下一步律师的工作重点是: 1.团队召开案情分析会,剖析案情; 2.研究捕前辩护意见; 3.申请捕前取保候审; 4.出具不提请逮捕的辩护意见; 5.与承办机关承办人员当面沟通案情,及对律师递交的相关文书的意见; 6.收集或申请办案机关收集相关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材料; 7.根据案件进展随时会见,相互交流与沟通案件情况; 8.反馈家人对你交待家事的完成状况; 9. 其他未列明的事项。 你是否同意上述的律师下一步工作的内容? 当事人: 注:告知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作用及下一步工作内容,由于案件的进度不 律师问:你需要配合的是仔细回忆你所做的笔录内容,准确回答办案单 位下一次的提审,对原笔录内容有什么补充和解释的内容。你听明白了吗? 当事人: 律师问: 我会跟你家属沟通他们需要的配合的工作是 。 当事人: 律师问:我会在与侦查机关承办人员沟通过案情后,再根据案件的进展确 定下次来见你的时间?估计下次见你的时间是 天以后了。 律师问:你对律师这次会见及今后的工作是否有意见或者建议? 当事人: 注:注意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与建议,积累经验,不断提升自我的办案能 律师问:你有无问候需要向家属转达、转告的事? 当事人: 律师问:你有自我辩护或委托律师辩护的权利,你是否同意我继续为你辩 护?若同意,请你在《授权委托书》上签你的名字并捺手印。 当事人: 律师问:在今天的会见中律师有无教唆你作虚假陈述或作伪证?有无通过 语言或肢体动作威胁、恐吓你?律师有无其他任何违法、违规、或不良的行 为? 当事人: 律师问:你回答律师提问的内容是否真实? 当事人: 注:保障辩护意见中陈述的事实具有真实性,能够递交承办机关。 律师问:你除了委托我作为你的辩护人外,还是否聘请其他律师作为你的 辩护人? 当事人: 注:若有,需问明其他律师的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信息,以便在 办案过程中相互配合,共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同时也为了确定当事人委 托的辩护人人数未超过法定人数。若超过规定人数的,需当事人确认解除本人 律师:最后再次提醒你,不论对律师还是对办案人员都要如实供述,请记 住讯问的次数及内容,最好记住办案人员的名字,包括后期检察官来讯问的。 当事人: 律师:今天的会见就到这里吧,我下次再来见你? 当事人: 律师问:最后请你核对会见笔录,与你陈述的是否一致,不一致的地方请 你更正,并在更正处捺手印确认,无误或更正完后无误的,请在最后一页签名 并捺手印(骑缝),注明年月日。 当事人: 权利义务告知书 (侦查阶段) 【权利】 一、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不通晓当地通用的 语言文字,有权要求配备翻译人员。(《刑事诉讼法》第九条) 二、对侦查人员在讯问过程中侵犯诉讼权利或者进行人身侮辱 的行为, 有权提出控告。(《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 三、在接受传唤、拘传、讯问时有权要求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 间,持续时间不超过十二小时,重大复杂的不超过二十四小时。不 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 九条) 四、对于侦查人员、检察人员、记录人、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刑事诉讼法》第 二十九、第三十、第三十一条)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 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五)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 违反规定会见当 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五、自行辩护权利。(《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 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 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九十九 条) 七、在侦查人员讯问时,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 权利。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五十二 条) 八、犯罪嫌疑人有权核对讯问笔录。犯罪嫌疑人没有阅读能力 的,侦查人员应当向其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 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有权自行书写供述。(《刑事 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九、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 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 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向侦查机关了 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刑事诉讼 法》第三十四、三十八、九十七条) 十、有权知道鉴定意见的内容,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 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十一、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 据依法予以排除;(《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十二、要求检察机关依法讯问的权利。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 捕案件, 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 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八十条) (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四)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 (五)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 (六)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 (七)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 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讯问未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讯问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的意 见。 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不予讯问的,应当 送达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书,由犯罪嫌疑人填写后及时收回审查并 附卷。经审查认为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及时讯问。 十三、监督、控告检察员讯问合法性的权利。讯问犯罪嫌疑人 时检察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讯问时检察人员 应当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听取其供述和辩解, 有 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线索的, 应当予以记录,并依照有关规定移送有关 部门处理。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制作讯问笔录,并交犯罪嫌疑人核 对或者向其宣读,经核对无误后逐页签名、盖章或者撩手印并附 卷。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但不得以自行书 写的供述代替讯问笔录。 检察人员讯问时如果没有按照上述规定进行, 犯罪嫌疑人可以 要求检察人员按照规定进行或者提出控告。(《刑事诉讼规则》 十四、对错误拘留、逮捕可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国家赔偿 法》第十七条) 十五、批捕后及时接受讯问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 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 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 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 条) 十六、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 条、《刑事诉讼规则》) 十七、获知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结果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 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 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刑事 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十八、要求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权利。 【义务】 一、对侦查人员的合法讯问应当如实回答, 并在笔录上签名。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 二、依法接受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 措施和人身检查、搜查、扣押、鉴定等侦查措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 条) 嫌疑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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