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人”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要旨
案情介绍
上诉人(原审原告):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巨人网络集团公司)、珠海巨人高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珠海巨人公司)、巨人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巨人投资公司)、上海巨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上海巨人网络公司)
典型意义
本案所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多样,案情较为复杂,社会影响较大。本案判决明确了驰名商标适度的跨类保护而非全类保护原则,进一步明确了间接竞争关系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竞争关系”,厘清了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字号、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规则,对同类案件审理具有借鉴意义。同时,法院综合考虑原告企业名称知名度较高,被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多样、存在明显的主观恶意、侵权持续时间较长等因素,判决被告赔偿300余万元并变更企业名称,彰显了法院致力于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努力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决心和作为。
本案相关案例分析获评“全国法院系统2022年度优秀案例分析民事优秀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