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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中1)

 农业A执法 2024-01-26 发布于江苏

往期

解读: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上)

本文解读内容仅为个人观点,供大家参考、讨论或指正。本文文本来源:《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2023版),原文内容以官方公布文本为准。

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

农法发〔2023〕3号文发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文书中当事人情况应当按以下要求填写
(一)根据案件情况确定“个人/个体工商户”或者“单位”,“个人/个体工商户”、“单位”两栏不能同时填写;
(二)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按照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记载事项填写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当事人工作单位和职务不明确或者没有的,可以不填写;当事人以其户籍所在地为住所,离开户籍所在地有经常居住地的,经常居住地为住所;现住址与住所不一致的,还应当记载其现住址;连续两个当事人的住所相同的,应当分别完整表述,不得使用“住所同上”的表述;
(三)当事人是个体工商户的,按照本款第二项的要求写明经营者的基本信息;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并写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注册码的,应当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注册码;
(四)当事人是起字号的个人合伙的,在其姓名后应当用圆括号注明“系……(写明字号)合伙人”;
(五)当事人是法人的,写明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
(六)当事人是其他组织的,写明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以及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
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法人、其他组织的名称应当写全称,以其注册登记文件记载的内容为准。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
【解读】第一,区分住所与住址。只有当事人是自然人,并且该自然人经常居住地与现住址不一致时,有关文书中才会出现“住址”(仅仅指现住址)的记载;同时,仍然要记载住所。除此之外,文书中均只记载“住所”,而不是“住址”。根据民诉解释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不少同事没有区分住所住址这两个概念。住所是法律概念,以营业执照(法人、其他组织)或身份证(自然人)登记的住所为准,并不是说当事人住的地方就是当事人的住所。
第二,区分法人和法定代表人。参考:法人不是人,法定代表人不是法人
第三,区分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参考:1.“其他组织”及有关当事人的认定
2.处罚个体工商户时怎么列当事人
3.认定行政处罚当事人的十七个问题
另外需要注意,有的案件中,除了处罚当事人,还涉及到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处罚,怎么认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参考:刑事案件认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几个文件
第四,不要将当事人简写。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法人、其他组织的名称应当写全称,以其注册登记文件记载的内容为准。
第十七条  文书首页不够记录时,可以附纸记录,但应当注明页码,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逐页签名,并注明日期
【解读】注意本规范中,哪些文书或材料需要当事人等逐页签名,哪些需要执法人员逐页签名。
列表整理:

序号

文书类型

当事人是否

逐页签名

执法人员是否

逐页签名

依据

1

根据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提供的材料

证据提供人(当事人)逐页签名

规范未作要求

32

2

电子数据提取笔录

被检查人、见证人逐页签名

规范未作要求

34

3

询问笔录

被询问人逐页签名

规范未作要求

35

4

陈述申辩笔录

当事人逐页签名

规范未作要求

55

5

听证笔录

参加人、证人

规范未作要求

57

6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当事人逐页签名

执法人员逐页签名

36

7

场所/设施/物品清单

当事人逐页签名

执法人员逐页签名

41

46

8

查封扣押现场笔录

当事人、见证人

逐页签名

执法人员逐页签名

44

9

罚没物品清单

当事人逐页签名

执法人员逐页签名

70

注意:不能签名的,盖章或按手印也可以。

第十八条 文书中执法机构、法制机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的审核或者审批意见应当表述明确,没有歧义
【解读】“拟同意”也属于明确意见。比如,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明确,法制审核结束后,“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的案件,拟同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一般来说,如果主体对整个事件或问题的处理只有表态权却没有决定权,则使用“拟同意”。

第十九条  直接送达、留置送达、转交送达、委托送达当事人的法律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
【解读】关于送达问题,需要适用民事诉讼法及其有关司法解释规定。需要注意的市,电子送达属于无纸化送达,送达机关也就不能取得受送达人的纸质送达回证。但实际上,送达回证的形式是多样的,比如短信回复“文书已收到”、电话回复、邮箱内回邮件,或者采用技术手段,短信发送到受送达人的手机上以后,生成短信回执等。
第二十条 文书中注明加盖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印章的地方应当有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加盖印章应当清晰、端正,并“骑年盖月”。
前款规定的印章,包括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制作的行政执法或者行政处罚专用章
【解读】参考:对执法文书中使用行政执法或处罚专用章的认识
第三章 文书类型及制作
第二十一条 《指定管辖通知书》是上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依法指定下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具体案件行使管辖权时使用的文书。
下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依法报请上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直接管辖或者指定管辖,上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决定仍由报请的下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不适用本文书

【解读】根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指定管辖有四种情形:

第一,两个以上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自发生争议之日起七日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农业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第二,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发现立案查处的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受移送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指定管辖。

第三,上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将本机关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将下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案件指定其他下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四,下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认为依法应由其管辖的农业行政处罚案件重大、复杂或者本地不适宜管辖的,可以报请上一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直接管辖或者指定管辖。

上述第一、第二、第三种情况,使用《指定管辖通知书》,第四种情况不使用《指定管辖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 《案件交办通知书》是上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依法将本机关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时使用的文书。
《案件交办通知书》应当附有违法案件线索、证据等相关材料。所附材料、证据可以作为附件逐一列明,也可以另附清单。
【解读】上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将本机关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可以使用《指定管辖通知书》,也可以使用《案件交办通知书》。
但是,如果是上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督促下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办理本属于下级处罚机关管辖的案件,则不使用上述两个文书。实践中用督办函就可以。
第二十三条  《协助函》是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实施农业行政处罚时,依法向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提出协助请求时使用的文书。
《协助函》应当写明案件名称、请求协助事项,并附相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  《协查函》是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办理跨行政区域案件时,需要其他地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协助调查与案件有关的特定事项时使用的文书。
《协查函》应当写明案件名称、需要协助调查的原因、请求协助调查的事项,并附有关材料。
【解读】区分什么情况用协助函(系统内、农业部门),什么情况用协查函(系统外、其他部门)。
第二十五条  《协查结果告知函》是协助调查案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告知请求协助调查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协助调查结果时使用的文书。
第二十六条 《案件移送函》是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依法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时使用的文书。
《案件移送函》应当写明移送的原因和依据,包括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执法职责、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特殊管辖等具体规定。
《案件移送函》应当附上与案件相关的全部材料。所附材料可以作为附件逐一列明,也可以另附清单。
第二十七条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是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时使用的文书。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应当附有涉嫌犯罪案件情况调查报告、涉案物品清单、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意见及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全部证据材料。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证据材料时,应当复制并保存相关证据和全部案卷材料。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应当送达受移送的公安机关,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解读】案件移送函是行政对行政,涉嫌犯罪移送书是行政对刑事。
第二十八条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依照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相关规定,依法对违法行为人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使用的文书。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违法事实”栏应当写明违法行为的发生时间和地点、违法情节、违法行为的定性等情况。
“处罚依据及内容”栏应当写明作出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全称并具体到条、款、项、目以及处罚的具体内容。
书写罚没款金额应当填写正确,不得涂改。罚款缴纳方式为交至代收机构的,应当写明代收机构名称、地址等。
【解读】第一,当场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救济途径有重大变化第二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十问。第三,根据本规范,当场处罚决定书可以手写。
第二十九条  《立案/不予立案审批表》是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依照行政处罚普通程序的相关规定,依法对案件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决定,由执法机构提请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审批时使用的文书。
“简要案情及立案(不予立案)理由”栏应当写明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证据等简要情况,涉嫌违反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建议并说明理由。
【解读】参考:
1.解读:立案/不予立案审批表(2023版)
2.立案审批表中,应当写明涉嫌违法行为所对应的处罚条文
第三十条  《撤销立案审批表》是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立案调查后,根据新的情况发现相关案件不符合立案条件,依法撤销已经立案案件时使用的文书。
“简要案情及撤销立案理由”栏应当写明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调查的基本情况,撤销立案的事实、证据等简要情况和撤销立案的建议并说明理由。
【解读】第一,撤销立案的原因,是因为不符合立案条件。何为立案条件?参考立案审批表中,应当写明涉嫌违法行为所对应的处罚条文的有关内容。
第二,对于符合立案条件,但是不予处罚的案件,不能作出《撤销立案审批表》。比如,存在应受处罚的违法行为,但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这种情况在立案之后应当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书,而不是撤销立案。
第三十一条  《责令改正通知书》是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时使用的文书。
《责令改正通知书》应当写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条款。法律、法规、规章对逾期不改正、拒不改正的后果有规定的,应当填写相应规定。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责令改正规定,但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可以在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一并表述,不必单独制作本文书
《责令改正通知书》在不立案时单独使用的,不写案号。
【解读】参考【解读】责令改正通知书(2023版)
第三十二条  《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是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开展监督检查或者调查取证过程中,依法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单位、人员在一定期限内提供相关材料时使用的文书。
当事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向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提供材料时,应当在有关材料上逐页签名或者盖章
【解读】这个文书非常、非常、非常重要。要理解,为什么在办案时一定要弄一份这个文书?
主要是合理利用法律明确规定的取证规则。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九条“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证据,原告依法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的,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
调查取证中,处罚机关主动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可以有效防止取证环节遗漏了某些证据,而进入诉讼环节后当事人又将这些证据拿出来动摇已认定的违法事实的情况出现。
举个例子: (2021)京03行终1782号案中,一审法院认为,市场监管部门在行政程序中已依法要求相对人提交后台销售数据,并明确告知逾期或拒绝提供将承担法律责任,相对人始终未提供。市场监管部门经协查取得的后台销售数据虽由第三方平台提供且相对人不认可,但符合以下特点,应予采信:1.符合法定形式要件;2.不存在互相矛盾的证据;3.提供数据的主体具有客观中立性。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参考:
1.先承认价格380,又主张价格1500,执法怎么办?
2.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九条在实践中的运用
3.办案实务:为什么一定要问当事人有没有销售票据
第三十三条  《证据提取单》是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调查取证过程中,依法收集、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时所使用的文书。
收集、调取的书证、物证应当是原件、原物。收集、调取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也可以提供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和照片由证据提供人或者执法人员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原物一致,并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同时签名或者盖章
收集、调取的视听资料应当是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调取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收集、调取的电子数据证据应当是有关数据的原始载体。收集电子数据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拷贝复制、委托分析、书式固定、拍照录像等方式取证,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等
【解读】第一,这个文书的好处,是统一规范并提醒执法人员注意证据制作的形式要求。
第二,能取证原件原物的,一定要收集原件原物。比如涉案产品标签可以撕下来的,就坚决撕下来作为物证。不少案件中,往往忽略了这个问题,只是一味的拍照片。参考:涉案产品标签实物和产品照片都是极其重要的行政处罚证据
第三,实在无法取证原件原物时,用照片作为证据的,一定要把照片拍的清晰、可辨认,拍完之后还需要注意制作要求。
参考:1.执法时制作打印现场照片的注意事项
2.现场照片,这个证据咋制作
3.执法错案:现场照片与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相互矛盾
第四,取证阶段,根据法律规定,上述复制件、作为非原件、原物的影印件、抄录件和照片,必须由证据提供人(当事人)在其提供的复印件上签写“经核对与原件无异(或同义的其他表述)”。查证阶段,查证就查证,但不建议执法人员或法审人员签写上述内容。
参考:行政处罚中,复印件由谁签写“经核对与原件无异”?执法人员还是证据提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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