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还是不是人了?”男子女儿得了癌症,丈夫和孙女竟然纷纷劝阻放弃治疗。悲痛万分之下,女儿只好寻求娘家帮助,随后女儿立下遗嘱,将房子以10万元价格卖给父亲。丈夫在得知情况后,竟然将老丈人告上法院,法院判了! 案例回顾江苏南通的谢女士在被命运无情地宣判患上直肠癌后,原本期望能在家庭中寻找到一丝温暖和支持。然而,现实却远比她想象得更为残酷。她的丈夫张某和两个女儿,在面对这突如其来的变故时,并未选择与她并肩作战,反而因担忧治疗费用会拖垮整个家庭,而纷纷劝她放弃治疗。 这种冷漠的态度让谢感到心如死灰,她无法想象自己最深爱的家人会在这种关键时刻选择抛弃她。于是,她做出了一个艰难的决定:回到娘家,寻求父亲和弟弟的帮助。在那里,她重新找到了家的温暖和依靠。 然而,随着病情的不断恶化,谢女士清楚地意识到自己的日子已经所剩无几。为了支付高昂的医药费,她不得不做出一个更为艰难的决定:以10万元的价格将自己的房产卖给父亲,并立下遗嘱指定父亲为唯一继承人。这一决定对于她来说无疑是心如刀绞,但也是无奈之举。 谢女士去世后不久,一场家庭纷争随即爆发。丈夫张某和两个女儿竟然将岳父谢某军告上法庭,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张某声称,房产是他们夫妻共同财产,谢女士未经他同意就擅自出售,合同应属无效。 然而,谢女士的父亲谢某军则坚决反驳道,张某在谢生病期间未尽到夫妻间应有的相互扶养义务,甚至劝说其放弃治疗。谢女士出售房产是为了筹集医药费以延续生命,这是她在绝境中的无奈之举。他认为张某及两个女儿此时来争夺房产简直是无耻至极。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如果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在没有配偶同意的情况下,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另一方有权要求追回。张某主张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谢女士未经他同意出售,因此合同无效。然而,谢女士的行为可以被视为在紧急情况下的自救行为,她需要资金支付医疗费用,且在家庭成员未提供支持的情况下,这种处分行为可以被认定为合理。 其次,关于遗嘱的效力,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遗嘱是个人对自己财产的最终处分,具有法律效力。谢女士在生前立下的遗嘱,指定父亲为继承人,这一遗嘱在法律上是有效的。然而,遗嘱中涉及的财产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只有属于谢的部分可以按照遗嘱处理,张某对共同财产的部分仍然有权利。 经过法院的调节,最终谢某军同意将房屋过户给外孙女张玲,张某向岳父补偿15万元 经过法院的调节,最终谢某军同意将房屋过户给外孙女张玲,张某向岳父补偿15万元。(案例来源:南通通州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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