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第二十条》,心潮澎湃,久久不能平静。 1 你觉得这些都对吗? 这是检察官吕玲玲发出的质问。 当时她与韩明在争论王永强这个案子到底应该怎么办。 韩明举了很多的案例,原来都是这么办的啊。 是的,原来是这么办的,现在就仍然要这样办吗?原来这么办就一定对吗?我们有没有回到法律的本质来理解法条的实质内涵。 我们现在知道刑法第二十条曾经被称为沉睡的条款,意思就是说法律的意思已经表达出来了,只是我们不敢用。 这里边有司法理念需要不断转变的问题。 也就是说,立法的理念转变过来了,司法的理念未必能够一步到位地转变过来,就可能发生适用偏误,人为设定条件和门槛,从而背离立法的精神。 这个问题,是不是只是刑法第二十条的问题,沉睡的还有没有其他条款? 如果我们之前的理念没有转变过来,我们此前的法律适用存在偏误,那么在这种落后的司法理念指导下办理的案例必然也会发生偏误。 如果我们效仿这些案例来指导我们现在的办案,我们的理念就只能原地踏步,一错再错,继续让法条沉睡,让正义无法得到伸张。 除此之外,法律还存在滞后性,有些立法在制定之初是没问题的,但是随着社会发展可能不再适用新的形势了,这时如果仍然机械理解,也必然容易背离时代发展的趋势,与时代脱节。 这些法律在没有修订之前也需要我们结合法律的体系框架和时代需要进行新的解释,从而更加符合时代的需要。 对于这些情况,我们也一样不能照搬老黄历,不是过去能诉的,今天也一样能诉,过去能判的,今天也一样能判。 对此,司法官应该具有一定的批判思维,应该动态地、辩证地理解法律的实质和时代的变迁,不断用常情常理常识来校正我们的司法理念,满足公众不断提升的法治诉求。 同时,我们还要解决一个为什么我们不敢尝试,不敢激活沉睡条款的问题。 沿用惯例不容易出错,或者说即使出错,责任也不大,因为毕竟有所依凭和参考,要错大家都错了,不是个人的责任。 但是如果你做出一个与以往都不同的结论,不仅要受到质疑,还会承担全部的风险,这就需要极大的勇气。 我们应该珍视和保护这种司法勇气,不能让他们也遭遇不公,这样才能保护这种司法创造力和司法活力,有动力去推动司法理念的进步。在解决外部性机械执法问题的同时,还要解决内部性机械执法的问题。 2 法不能向不法低头 这是电影里多次出现的台词,也是检察机关的执法理念。 其实这也是朴素的正义观,是正当防卫观念的核心要义。 被打了为什么不能还手,见义勇为有什么错,被反复折磨、欺辱,面临重大人身安全,为什么不能勇敢反抗? 是不是谁伤得重谁就有理,谁能闹谁就有理? 正义应该有自己的底气。 虽然这些奋起反击的人并不是强者,无论从身体和气势上可能都不占优势,他们平时也不爱打架,甚至不会打架,就没打过架。 他们仍然有一种凛然之气,因为他们坚信自己站在正确的一面,站在道义的一面。 高中生韩雨辰在厕所看到被霸凌的同学,他没有躲事,他敢把衣服递给被欺负的同学,虽然霸凌的同学人多、霸道,但是他也敢于正面对峙。他是一个男子汉。这样的孩子长大了也更能成为一个不躲事、不怕事的人,更加有担当的人,难道这不正是我们的期待吗? 公交车司机张贵生看到女乘客被欺负,没有装作没看见,在年龄、体能都不占优势,寡不敌众的情况下,仍然敢于出手,给整个公交车上的人都做了示范。在乘客眼中,在妻女眼中,他是一个英雄。如果没有这样一个人站出来,这个女孩和一整车的人能看到公义吗? 为了给女儿治病而借高利贷的王永强,面对恶霸般的债主反复强奸自己的妻子,自己也屡遭折磨,忍无可忍扑倒债主刘文经,在刘文经威胁要回车取刀砍死自己的情况下,能不拼死反抗吗?作为一个人,一个男人,你还能让他怎样控制和把握自己的限度和分寸。 那些以结果、限度、紧迫性、侵害行为终了为由来否定正当防卫的人,都是一种过度苛责。 是一种以事后的理性冷静和清晰准确来评判当时的恐惧和慌乱,脱离了犯罪现场的特殊情景,是以冰冷的法律逻辑来理解人性和人的困境。 是将整体案件分段看待、切片看待,割裂了案件的原因和自然演进过程,让案件在局部上成立在整体上却不成立。 这种只看局部不看整体,忽视当时具体情形的判断,必然扭曲了是非曲直,背离了常识常理。 从而产生一种错误的示范和导向,让孩子学会了只能挨打而不敢反抗,或者尽量见事就躲,这样尽量就能够避免麻烦。 但其实并不会。不想惹麻烦,麻烦就不会找你了吗? 就像王永强一家一样,祸从天降,想躲也躲不开。 你看到别人被霸凌,你就走开。你被霸凌的时候,别人还会站出来吗? 公交车有人受欺负都没人管事,那么你受欺负了呢,你的家人受欺负了呢? 人家跑到你家里来欺负你,你躲无可躲又怎么办? 良心上过得去吗? 这个世界从来不会自然而然地变得更好。 法不能向不法让步,主张的是一种勇气,一种敢于担当的道义力量,是一种凛然之气,一种社会正气。 当人们在保护自己和他人的时候,我们不能过于苛责。 只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同时造成严重损害结果的才可能构成防卫过当。 而且在制止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的暴力犯罪的时候,采取防卫行为,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伤亡的,也不属于防卫过当,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对于这些能够认定正当防卫的案件,我们不能人为设置条件,在对于起因、时间、对象、结果、限度等条件的判断,我们应该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设身处地地考虑防卫人的具体处境,能够认定正当防卫的应该旗帜鲜明地予以认定。 既不能按照机械执法的惯性,套用法条,唯结果论,或者唯惯例论;也不能保守认定、模糊认定,明明应该法定不起诉的,而留有余地作出相对不起诉或者存疑不起诉。 我们支持法的态度不清晰、不明确,法就不敢坚决地对不法说不,就可能会对不法让步和妥协,让不法的目的得逞,让正义无法得到弘扬。 勇气其实是非常稀缺和脆弱的。 勇气往往并不是来自于理智地判断和精细地考量。 它来自于习惯,有时甚至是一时冲动,条件反射。 这种习惯来自于家人、学校和社会氛围的营造和渲染,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如果他父亲是一个见义勇为的人,而且还得到了社会的肯定,那么他也可能会效仿,因为他也想做一个英雄。 但是如果他的父亲因为见义勇为而被判刑且不能得到纠正,那么他必然会对见义勇为有所犹豫。他父亲公司的同事、亲友、了解情况的乘客、听说过这件事的公众,以及这些人的亲友就会通过自己的社交网络传播一种理念,那就是不要管闲事。 为什么唤醒正当防卫条款这么难,因为它不是一两个案例能解决的事,它需要千百个案例,需要让正当防卫的理念成为共识,深入人心,成为社会习惯,再进一步成为每个人的潜意识和直觉反应。 让大多数人都敢于出手,敢于管事,司法机关就要坚定不移、始终如一地支持正当防卫和见义勇为。这样一来,个别的勇气才能变成习惯,习惯才能形成风气,让不法行为人人喊打,伸手就可能要付出代价,且无法通过代价要挟到任何利益。而社会就可以收获到和谐红利,也就是降低社会治理的成本,提高合法行为的产出效益。 让法对不法一步不让,不法才会寸步难行。 不法没有市场,正义才能大行其道。 3 我们办的不是案子 而是别人的人生 这句台词在电影中出现过两次,目前已成为法律界的共识。 所谓的机械执法往往也是一种流水线作业的职业疲倦感带来的。 案子办得多了,就会变得麻木,差不多就行了,为什么要较劲? 好多人都觉得吕玲玲太较劲,两次退补还不起诉,还非要找什么刀,找什么证人。明明有监控录像为什么还要这么麻烦?为什么要惹大家都不高兴,案子迟迟办不完。 因为吕玲玲没有简单地把它当做一个案子,她知道这个案子会影响王永强的一生,也会影响他家人的一生。 而且这个案子并没那么简单,并不一样,不能简单地得出起诉的结论。 她为什么在意那把刀? 因为如果刀确实存在,那就意味着王永强的辩解成立,当时债主刘文经不仅是扬言要砍死他,而且是真的有可能要砍死他,因为车上真的有刀。 再加上刘文经一贯对王永强的虐待、对王永强妻子的强暴,可见其暴力的一贯性。尤其是在王永强敢于反抗扑倒自己,刘文经已经恼羞成怒的情况下。 王永强已经被刘文经欺负怕了,对于刘文经将要实施的暴力十分确信,如果自己被杀了,妻子就要受到更加肆无忌惮地蹂躏。在惊恐和慌乱的作用下,王永强使用家里的剪刀多次扎刺刘文经,导致刘文经送医数日后死亡。 你要说这么多刀完全没有发泄的情绪,肯定谁都不信。 但是这些情绪是与刘文经将取刀砍死自己的恐惧混合在一起的,这是一种紧张、恐惧、发泄相混合交织的主观心态。 虽然伤口多,但均不深,没有致命伤,可见行为也并非完全没有控制。 我们不可能苛责地要求王永强在防卫一名多次强奸自己妻子的人,还要完全没有恨意。 我们也不可能苛责王永强扎刺的刀数太多,谁又能确定用把剪刀扎几刀,才能确保对方完全没有反抗能力。 不要忘了对方是将王永强直接锁在铁链子上的,这需要多大的暴力程度。 也正是这把刀太关键了,才让刘文经家人这一方给转移并抛弃了。 为了找这把刀,还要找看到过这把刀存在的证人。 同时,还要找到王永强的妻子证实这一直以来的暴力和强奸行为。 证实了这些才能证明防卫的原因和紧迫性,让正当防卫这个证据链条被串联起来。 而刘文经家人这一方就是千方百计地要将证据破坏掉,或者颠倒黑白。 电影的许多情节都反映了这场证据的争夺战。 韩明和吕玲玲为什么要拼死与对方争夺证据? 为的就是要还王永强清白,要还王永强一家一个清白的人生。 这哪里是案子,这就是别人的人生。 轻易地一放手,按照惯例就可以起诉、判决,就可以应付差事,但是王永强一家就会被葬送。 王永强的妻子为什么要跳楼,因为她受不了以孩子逼迫自己篡改证据,那样她就把自己的丈夫害了,也毁了一家子的清白。她宁愿去死也要守住自己和家人的清白,即使置未成年的女儿于不顾。 清白重不重要?它有的时候重于生命。 因为它是是非、它是公道、它是人心。 为什么说我们办的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因为它关系到是非、公道和人心。 它不是一个任务,它不是一个活儿,它是别人的人生,我们必须将别人的人生放在自己的手里来掂量掂量,我们必须要十分慎重地使用我们的刑事追诉权。 只有善意才能传递善意,而恶意只能换来恶意。 尊重和理解都是双向的,只有司法者发自内心尊重和信仰法律,依法办案,不畏千难万险秉公执法,才会让公众信仰法律,相信法律,相信法治的精神能够确定性地实现。 法律不是冰冷的逻辑,法律是公道自在人心。 (作者系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三级高级检察官刘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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