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也是村子里的一员,凭什么没有我的拆迁款?男子退伍后在家养猪,恰逢村里拆迁,万万没想到,男子去领取拆迁款时被告知自己无权领取。男子一怒之下将村委会告上法院,一审法院竟然判决男子败诉,男子不服,随后提起上诉,结果来了! 案例回顾陕西西安的林某,一位曾在军队为祖国献出18年青春岁月的退伍军人,选择领取安置费后踏上了返回农村老家的道路。怀揣着对未来的憧憬和对家乡的眷恋,他用这笔安置费再加上部分贷款,在熟悉的村子里创办了养猪场,希望能够在这片土地上继续书写自己的生活篇章。 然而,世事难料,当村里的土地面临拆迁时,林某却意外地发现自己并未被列入拆迁补偿的名单之中。他感到不解和困惑,毕竟自己是这个村集体的一份子,为何在关键时刻却被排斥在外?村委会给出的理由是他的户口迁入时间超过了公示期,因此不符合补偿条件。 对于这个解释,林某并不接受。他认为自己作为村集体组织的一名成员,按照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完全有权利获得应有的拆迁补偿。在与村委会多次沟通无果后,林某决定将此事诉诸法律,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经过一审法院的审理,判决结果并未如林某所愿,法院认定他不具备享受拆迁补偿的资格。然而,林某并未因此放弃,他坚信自己的诉求是合理的、正义的。于是,他选择继续上诉,希望能够在二审法院得到一个公正的判决。 法律分析本案中,林某作为退伍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即使在服役期间,其承包地的承包合同依然有效,不得被收回。 此外,根据该法第十七条,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时,承包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林某的承包地在拆迁过程中被征收,因此他依法享有获得补偿的权利。 村委会依据当地拆迁规定,认为林某户口迁入时间晚于公示期,因此不享有补偿资格。这一做法忽视了林某作为承包方的合法权益。一审法院的判决未能充分考虑林某的承包地权益,仅以其户口迁入时间作为判断依据,这在法律适用上存在争议。 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强调了民事主体财产权利的法律保护,以及第六条的公平原则。二审法院认为,林某的安置费是国家对其服役贡献的补偿,而土地补偿是对承包地被征收的补偿,两者性质不同,不应混为一谈。因此,二审法院判决林某有权获得土地补偿。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村委会需补偿林某78000元拆迁款和一套70平米的安置房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村委会需补偿林某78000元拆迁款和一套70平米的安置房。(案例来源: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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