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人事档案最早材料记载的出生日期涂改的,组织人事部门派专人到公安部门调查核实,能查找到形成时间更早的原始户籍档案材料的,在不重复得利的前提下,按照户籍档案材料记载认定。
对干部因上学、入团、入党、入伍、招工等不够年龄,而将干部人事档案早期材料记载的年龄填大,后根据形成时间更早的户籍档案材料已经改回的,按照公平公正原则,为避免重复得利,须认定为干部上学、入团、入党、入伍、招工时填大的年龄。 对干部因入伍、招工等超过年龄,而将干部人事档案早期材料记载的年龄填小的,组织人事部门须派专人到公安、教育等部门调查核实,全面取证,严格按照组织认定程序作出认定。凡确认改小年龄的,一律恢复其实际年龄,防止继续得利。
关于参加工作时间的相关政策规定比较多,中组部2014年6月最新出版发行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文件选编》进行了集中收集,给出了较为明确的答复意见。
参加工作时是工人的,认定其参加工作时间要分三个阶段,一是1992年7月23日《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国务院令第103号)施行前招用为劳动者的,以其初次参加工作时县级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审批时间作为认定依据进行认定。二是1992年7月23日至2008年1月1日,《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施行后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施行前招录为劳动者的,以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之日或企业办理录用手续之日作为认定依据进行认定。三是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施行后招用为劳动者的,以用工之日作为认定依据进行认定。
对参加工作时是民办教师的,原国家教育委员会〔87〕教计字160号文件规定:“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后,其参加工作时间,从本人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算起。”其认定依据为民办教师有关审批材料或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
关于民办教师的“连续工龄”,《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86〕教计字179号)明确:“民办(代课)教师被招收录取为国家正式职工或经组织批准进入各级各类学校学习毕业(或结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其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工作时间可以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两个以上单位连续担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凡经组织批准调动的,应当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关于“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教计字〔87〕165号)明确:“包括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工作的人员。”
对参加工作时是乡村医生(原赤脚医生)的,《卫生部关于乡村医生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88〕卫人字第22号)规定,“乡村医生成为国家正式职工或进入各级医药院校学习毕业(结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事卫生工作的(包括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工作的人员),其参加工作时间,从本人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算起”,并须经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其认定依据为乡村医生(原赤脚医生)有关审批材料或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需要说明的是,1988年1月1日以后的乡村医生,须经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考试考核,并取得乡村医生证书。
关于乡村医生的“连续工龄”,《劳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乡村医生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人险〔1986〕5号)明确:“乡村医生(原赤脚医生)被招收、顶替、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或进入各级医药院校学习毕业(结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事卫生工作的,其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乡村医生的工作时间(含其原当赤脚医生的工作时间)可以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两个以上单位连续担任乡村医生(原赤脚医生)的时间,凡经正当手续调动的,应当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工人参加普通大中专院校考试上学,毕业后重新派遣的,正式工,以招工时间为准。合同工或长期临时工,按照《劳动人事部干部局关于合同工或长期临时工考入大学毕业分配后参加工作时间如何确定问题的函》(劳人干局〔1983〕14号)明确:“其参加工作时间,应从毕业分配工作后到单位报到之日起计算。”
选聘为大学生村官但没有办理人事代理手续的,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组通字〔2008〕18 号)有关精神,没有办理人事代理手续的大学生村官,应视为参加工作,参加工作时间可按其到基层报到之日确定。
在民营企业参加工作、签订劳动合同且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没有办理人事代理手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被民营企业招用的,以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之日或企业办理录用手续之日作为认定依据进行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施行后招用的,以用工之日作为认定依据进行认定。
未满16周岁参加工作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规定:“文艺、体育单位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可以招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文艺、体育单位招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的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文化、体育行政部门制定。”符合上述规定的,可以根据相关审批材料认定其参加工作时间。
对2002年12月1日以前未满16周岁参加工作的,符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81号,1991年4月15日起施行,2002年12月1日废止)第八条规定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确需招用未满16周岁的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和艺徒时,须经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的,可以根据相关审批材料认定其参加工作时间。
对于未满16周岁参加工作的其他情况,应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对手续齐全、程序合理的,可按实际参加工作时间予以确认。对虚办手续、空挂其名、未到岗工作的,要予以纠正,并严肃查处。
未满18周岁参军入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军人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未满18周岁参军入伍的人员,工作时间应从批准其参军入伍时间算起。
此外,“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两个概念,不能混淆,不能将参加工作时间简单等同于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连续工龄”与“参加工作时间”是两个不同范畴的概念,“参加工作时间”是起点,回答的是“从何时算起”的问题,“连续工龄”是过程,回答的是连续计算“多少年”的问题。要根据干部的身份、实际工作、学习经历区分情况,如:干部初次参加工作后,中断工作参加全日制学习,毕业后重新参加工作,其学习期间时间不算工龄,但其参加工作时间需按初次参加工作时间认定。
在我们党的历史上,有些时期有预备期,有些时期则没有预备期;有些时期入党时间从党员大会通过之日算起,有些时期入党时间则从党委批准之日算起,情况不尽相同。
但从1982年9月6日至今,入党时间为党员大会接收为预备党员之日(须经上级党委批准),党龄从转正之日算起,预备期为一年。
党员大会接收为预备党员之日,指的是可以确定的召开党员大会接收该同志为预备党员的时间。一般在《入党志愿书》中的“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申请人为预备党员的决议”部分会有表述,如2023年3月15日,某党支部召开会议,会议通过张三成为预备党员的决议,则2023年3月为张三的入党时间。但当决议中没有写明支部大会的召开时间时,如果也不能进一步通过会议记录确定支部大会召开时间,一般可参考落款时间来确定。
在上级党委有审批意见,且明确张三同志的预备期为“2023年3月15日起至2024年3月14日止”时,就应以上级党委写明预备期的时间算起,即入党时间为2023年3月。此时支部大会的开会时间就只能作为该同志入党时间的参考。
总的来说,判断一个同志的入党时间,先看上级党委审批意见有没有写明预备的起止时间,有就依这个时间;没有时,再看召开支部大会讨论的时间,如果无法确定召开支部大会的时间,就只能参考决议落款的时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