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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实务:行政机关因案情复杂延长案件办理期限,应通过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的方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神州国土 2024-03-19 发布于河北

前些日子在铁路运输法院作为政府的代理人参与一个案件,在庭审过程中审判长提出了一个问题,行政机关以案情复杂延长办案期限,为什么没有通过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的方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这个问题对行政机关而言是非常有挑战的,行政机关既然自己承认案情复杂延长了办案期限,那么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之规定行政机关应该通过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的方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今天我们就来看一下这个问题。
一、关于延长办案期限的规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般情况下行政机关的办案期限是九十日,但是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各单位在部门法或者规章中,对于本系统的办案期限有不同的规定。例如: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作出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交通运输部作出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七十八条:执法部门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三十日。《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农业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调查取证困难等需要延长的,经本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延期后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这四个不同执法领域的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于延长办案期限,都是同样的理由“案情复杂”。

二、行政机关以案情复杂延长办案期限,是否需要进行负责人集体讨论?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既然行政机关以案情复杂延长办案期限,那么行政机关就应该通过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的方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这个时候一定会有人说,行政机关是以案情复杂延长办案期限,而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的情形是情节复杂,案情复杂和情节复杂不是一回事?我百度了一下什么是“案情”?案情是与犯罪有关的人、事、物、时空等一切相关情况的总称。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案情是一个总的概念,情节、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等都只是案情的一部分。因此,案情复杂里面包含了情节复杂的含义。
三、行政机关以案情复杂延长办案期限,未通过负责人集体讨论作出处罚决定的法律后果
在2021年7月15日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才新增了办案期限的规定,各部委之后修改自己的办案程序新增办案期限的规定。因为2022年开始裁判文书网上几乎不再不公开新的行政诉讼裁判文书,所以关于政机关以案情复杂延长办案期限,未进行负责人集体讨论相关的案例几乎是查不到的。但是这里面有个特殊的单位——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法》在《行政处罚法》修订之前就已经规定了办案期限的规定,所以我能找到这方面的相关案例只有公安机关相关的案例。
案例一:公安机关作出治安行政处罚决定,除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外,还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本案中,被上诉人对上诉人作出拘留10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属于较重行政处罚,且被上诉人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了办案期限,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中应当集体讨论的情形。但是,被上诉人并未提供被诉处罚决定经过“集体讨论”的任何证据,属程序严重违法,应予撤销。(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20)陕71行终1086号行政判决书)
案例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本案中,昌吉市公安局以案情重大、复杂为由审批延长办案期限三十日,但并未提供经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相关证据,属于程序违法。且该案于2018年5月29日立案,于2019年5月4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已超过法定的办案期限。因此,王晓磊主张昌吉市公安局作出被诉处罚决定超期且未经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程序违法,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故昌吉市公安局作出的昌公(绿)行罚决字(2019)1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违法,应予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新23行终22号行 政 判 决 书)
类似的案例还有很多,由于文章篇幅的问题,我就不一一列举,通过这些案例可以说明有些法院的法官已经意识到这个问题,既然行政机关以案情复杂为由延长办案期限,有必要通过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的方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来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候,应考虑到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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