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官方释疑】与汇算清缴、扣除和开票有关的几个问题

 湖经松哥 2024-03-29 发布于湖北


温馨提醒
公众号更改了推送规则,如果不想错过精彩内容,记得读完点''和'在看',或者设为星标哦,这样每次新文章推送才会第一时间出现在您的订阅列表。

一、纳税人是否可以同时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解答: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文件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二、如何理解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个人所得税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解答:只要纳税人申报扣除过一套住房贷款利息,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信息系统里存有扣除住房贷款利息的记录,无论扣除时间长短、也无论该住房的产权归属情况,纳税人就不得再就其他房屋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三、纳税人在接受学历继续教育的同时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如何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解答:纳税人接受学历继续教育,可以按照每月400元的标准扣除,全年共计4800元;在同年又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且符合扣除条件的,全年可按照36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因此,对同时符合两类情形的纳税人,该年度可叠加享受扣除,即当年其继续教育最多可扣除8400元

四、两个子女中的一个无赡养父母的能力,是否可以由余下那名子女按照3000元标准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解答:不可以。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在兄弟姐妹之间分摊3000元/月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不能由其中一人单独享受全部扣除。

五、独生子女家庭,父母离异后再婚的,如何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解答:对于独生子女家庭,父母离异后重新组建家庭,在新组建的两个家庭中,只要父母中一方没有纳税人以外的其他子女,则纳税人可以按照独生子女标准享受每月3000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除上述情形外,不能按照独生子女享受扣除。 

六、单位为员工预扣预缴1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为什么有的员工可以扣除6万的减除费用?

解答:自2021年1月1日起,对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内每月均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本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即,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

七、我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本人所得是否有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

解答:自2019年1月1日起,对我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本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经营所得,其应减免的个人所得税,在每人每年8000元税额的范围内实行限额减免。纳税人取得的上述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应合并计算减免税额。

文件依据:《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皖财税法〔2019〕157号 )

八、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办理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解答:2023年度汇算办理时间为2024年3月1日至6月30日。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在3月1日前离境的,可以在离境前办理。

为合理有序引导纳税人办理汇算,提升纳税人办理体验,主管税务机关将分批分期通知提醒纳税人在确定的时间段内办理。同时,税务部门推出预约办理服务,有汇算初期(3月1日至3月20日)办理需求的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2月21日后通过个税APP预约上述时间段中的任意一天办理。3月2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无需预约,可以随时办理。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

九、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集中征缴于什么时间结束?

解答: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按年参保缴费、享受待遇,原则上,在2023年底前完成2024年度居民医保缴费,保障周期为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鉴于外出务工人员春节集中返乡的实际,该群体的筹资时间可延长到2024年2月底

文件依据:《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民政厅 安徽省乡村振兴局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皖医保发〔2023〕4号)

十、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到期,结余的加计抵减额是否还可以继续抵减?

解答: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加计抵减政策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

十一、纳税人享受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是否要向税务部门提交声明?

解答: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采取清单管理,清单由工信部门牵头制定。清单内的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时,系统会弹出相关提示,引导纳税人申报享受对应的加计抵减政策,纳税人无需再提交相关声明。

十二、企业购进的货物因工作人员疏忽导致被雨淋坏造成损失,企业是否需要办理进项税额转出?

解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如已经抵扣进项税额,需要做进项转出。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十三、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是否需要按年备案?

解答: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应当在首次申请增值税退税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和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

纳税人后续申请增值税退税时,相关证明材料未发生变化的,无需重复提供,仅需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并在退税申请中说明有关情况。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后首次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优惠政策办理程序及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号)

十四、单位去酒店开会,酒店提供场地和配套设施,应该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还是按照会议展览服务征收增值税?

解答: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的活动,按照“会议展览服务”缴纳增值税。

文件依据:《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十五、一般纳税人提供植物养护服务,增值税的税率是多少?

解答:一般纳税人提供植物养护服务,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增值税税率是6%。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十六、数电票开具有误如何作废?

解答:数电票一旦开具无法作废,如果纳税人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开具红字发票进行红冲。

十七、数电票试点纳税人发生开票有误的情形,如何开具红字发票?

解答:试点纳税人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数电票或红字纸质发票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填开并提交《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见附件2)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依据《确认单》自动全额开具红字数电票,或由开票方全额开具红字纸质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

(二)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开票方或受票方可以填开并提交《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依据《确认单》自动开具红字数电票,或由开票方开具红字纸质发票。

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4号 )

十八、试点纳税人开具数电票后,应该如何将发票交付给购买方?

解答:当前交付发票主要有四种方式:一是在系统中点击“邮箱交付”,在弹出页面选择文件格式和输入邮箱地址,点击“发送”进行交付。二是选择“二维码交付”,在弹出页面将二维码展示给购买方,由购买方扫描二维码获取发票。三是点击“下载发票文件”,在系统弹出页面里选择文件格式后,将发票下载到电脑本地,再通过其他方式交付给购买方。四是自动交付,即试点纳税人开具数电票后,购买方为用票试点纳税人的,可以直接登录“税务数字账户”查询接收;购买方为用票非试点纳税人的,可以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查询接收。

十九、小型微利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是否需要填写?

解答:《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的“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为小型微利企业免填项目。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措施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8号)

二十、企业2023年12月预提未发放的工资,2024年1月实际发放,是否可以在2023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解答: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对于年末计提应付未付的人员工资,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发放的,可作为汇算年度已发放的工资、薪金税前扣除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声明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