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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生效之后申请执行之前,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债权受让人是直接申请执行还是需要法院作出变更申请执行人的裁定?

 吻你鸭先生 2024-04-13 发布于湖北

导     读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二版)第34条规定了当事人申请执行应当符合的条件,其中包含一点:“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在实践中存在一种情形:法律文书生效后,债权人在申请执行之前将债权转让,那么此时的债权受让人是否属于上述法律规定所称的“权利承受人”?债权受让人能否直接作为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执行?还是需由原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申请执行后,再由法院作出变更申请执行人的裁定?
针对上述问题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做法也不统一,本文将以最高院指导案例为引,对此进行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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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指导案例


1.【案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34号】:李晓玲、李鹏裕申请执行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海洋实业总公司执行复议案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14-18-5-202-001)

2.【裁判要点】: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在进入执行程序前合法转让债权的,债权受让人即权利承受人可以作为申请执行人直接申请执行,无需执行法院作出变更申请执行人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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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申请复议中争议焦点问题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在进入执行程序前合法转让债权的,债权受让人即权利承受人可否作为申请执行人直接申请执行,是否需要裁定变更申请执行主体,以及执行中如何处理债权转让合同效力争议问题。
    
一、关于是否需要裁定变更申请执行主体的问题。
    变更申请执行主体是在根据原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经开始了的执行程序中,变更新的权利人为申请执行人。根据《执行规定》第18条、第20条的规定,权利承受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申请执行,只要向人民法院提交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证明自己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承受人的,即符合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
    1号答复的意见是,《执行规定》第18条可以作为变更申请执行主体的法律依据,并且认为债权受让人可以视为该条规定中的权利承受人
    实践中有的法院在这种情况下先以原权利人作为申请执行人,待执行开始后再作出变更主体裁定,因其只是增加了工作量,而并无实质性影响,故并不被认为程序上存在问题。但不能由此反过来认为没有作出变更主体裁定是程序错误。

二、关于债权转让合同效力争议问题。
    原则上应当通过另行提起诉讼解决,执行程序不是审查判断和解决该问题的适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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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

1.【首先需要明确】:

    本文探讨的内容是法律文书生效之后,进入执行之前,债权人转让债权的情形。

    如申请执行之后,债权人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相关规定,由该第三人(债权受让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

2.【律师总结】:

    ①法律文书生效之后,债权人在申请执行之前将债权转让,此时的债权受让人属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二版)第34条所称的“权利承受人”。

    ②债权受让人可以直接作为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无需原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申请执行后,再由法院作出变更申请执行人的裁定。

    ③实践中有些法院会以原债权人作为申请执行人进行立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再作出变更申请执行人的裁定,此做法虽与法律规定不符,但不属于程序错误。

3.相关法律规定】

    1.《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二版

    34. 当事人申请执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且该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所附的条件已经成就或者所附的期限已经届满;

    (二)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三)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权利义务主体明确;

    (四)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具有给付内容[73]且给付内容具体、明确;

    (五)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

    (六)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前款第2项规定的“权利承受人”,在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合法承受权利的,权利承受人可直接申请执行,无须作出变更申请执行人的裁定。

    法律文书确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21号

    第九条 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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