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人花钱办事,事情没有办成,办事的人不讲究,钱也不给退,这是非常常见的情形。 那办事不成,到底能不能退款? 按老百姓的想法,办事不成退钱是天经地义的事情 可就是大家以为的天经地义,在司法实践当中争议极大。有判决退钱的,也有判决不退钱的 官司打到了地方高院,也是有好多种理解和说法 最近,笔者在查阅人民法院案例库时,发现案例库提供了可以退款的参考案例 01 『请托他人办事』的三类司法判决 实践中对于『请托他人办事退款』的法律关系有以下三种认定: 不当得利、委托合同、民间借贷 这三种关系之下,都有法院判决退钱的,也有法院判决不退钱,驳回起诉的。 判决退钱的案例: 双方成立委托合同,合同无效的,行为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2021)陕01民终16533号) 被请托人构成不当得利,依《民法典》122条规定,请托人有权请求被请托人返还财产;((2023)宁0104民初7840号) 当事双方基于违法请托行为引发纠纷,后双方达成和解,则借贷合同有效,予以返还;((2021)辽08民终1283号) 判决不退钱,驳回起诉的案例: 违法请托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序良俗,其引发的纠纷不是民事法律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2019)冀04民终4841号;(2023)吉0191民初1625号) 违法请托行为无效,不受法律保护,驳回诉讼请求; 构成给付型不当得利,依据《民法典》第985条与通说,因不法原因而给付的,受害人不得请求返还; 被请托人构成犯罪,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审查。((2021)皖0102刑初268号) (案例检索部分引用自:https://zhuanlan.zhihu.com/p/671734641) 02 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 人民法院案例库上传了一个2009年案例,虽然案件审判的时间比较久,但是依然被选入到案例库中作为参考案例,那就是: 封某某、胡某某诉邵某某、穆某某委托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04年,封某某、胡某某的子女二人高考成绩均低于当年高考本科分数线。两人到邵某某开办的高考招生服务中心,委托邵某某为其子女联系好一点的学校就读。 邵某某联系到穆某某和史某某,一个月后通知两人每人只要交65000元就能保证让其子女被北方交通大学录取。 后来两人的子女未被北方交通大学录取,史某某诈骗一案经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史某某“构成诈骗罪,诈骗数额巨大且大部分(近10万元人民币)赃款无法退还”,判处史某某有期徒刑十年。 封某某、胡某某认为邵某某、穆某某没有完成委托事项,诉请两被告返还收取两原告的费用。 法院判决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15日作出(2007)沛民二初字第0234号民事判决:两被告赔偿两原告各35600元,且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判决生效后,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再审。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0日作出(2008)沛民再字第0010号民事判决:维持原一审判决。 邵某某不服该判决,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7日作出(2009)徐民二再终字第005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邵某某、穆某某于2004年9月11日为封某某、胡某某出具收条的行为,即表明双方已建立了委托合同关系 国家向史某某追赃是挽回受害人损失的途径之一,并不消灭受害人依据合同关系向相关责任人行使请求权的民事权利。 03 该案例的重要意义 无论从法律理论上如何分析这类案子,我觉得首先有一个基本认知。 就是,在目前的社会环境当中,花钱找人办事并不是什么罕见的事情。 如果此类事件,法院都驳回起诉不积极审判,那么很多人将无法维权 民事起诉法院驳回,刑事案件无法达到立案标准 那么,将大量矛盾推回社会或者行政部门,也不是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同样,也不能让违法的招摇撞骗者反复获取不正当利益。 所以,该案例有着重要的意义,就是无论这类案件法律理论上如何定性,在法律实践中,不正当获取利益的人就应当返还该利益。 大胆维权 积极起诉去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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