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09 大力法税办公室 2024-05-06 07:01 北京

按语/二郎神 日期/2024年5月5日 按语:在财税这个行业中,包括在企业工作的财务人员,提供代账服务的中介机构人员,往往可能会认为,自己做的事是技术的活,有风险也是老板的,与自己无关。确实是,从生意的角度,老板承担着巨大的风险与压力,在某些情形下,无论是基于主动性还是被动性之下所发生的涉税违规违法事项,这个责任,恐怕难承其重。甚至有的时候,有的老板可能直接说:“我不懂税啊,发票的事都是财务人员干的,是不是虚开我不清楚!”还可以加一招,向财务人员追究给单位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是不是也很惊奇呢!也有的财务人员曾有咨询:“我怀疑公司存在虚开的情形,要不要现在就辞职?”也有的时候,财务人员会自嘲是“赚着卖白菜的钱,操着卖白粉的心”,无论如何,吐槽也好,自我感觉不公平也罢,在法律上保护好自己才是重要的,为了区区一点钱,反而害了自己的青春,就不值得了。 如下案例,值得一看。从会计学上投资收益的角度,是不是很不值得呢?同时小编认为,千万别把宝押在新出生效的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相关问题的司法解释上,尽管在法上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进行了限缩解释,但实践当中,不会是想象的那样美好的。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岚检刑诉〔2023〕85号 被告人任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平潭县公安局决定,于2022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于2022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本案退回平潭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自2022年12月30日至2023年1月30日,自2023年2月28日至2023年3月28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2021年2月,被告人任某某在明知高某某、林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未有运输、机械租赁等真实业务且在短期内使用与福建某甲公司等12家公司生产经营无关人员的身份信息集中注册并控制多家公司的情况下,仍受雇于高某某担任福建某甲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福建某乙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等12家公司购票员,负责领取发票、制作虚假购销合同,并提供其名下银行账户、手机号码供高某某用于资金回流走账。期间,某甲公司等12家公司共让他人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达153份,金额共计24270128.07元(币种人民币,下同),税额2625920.81元,价税合计26896048.88元。被告人任某某从中获利5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证明、前科查询证明、扣押清单、企业工商信息汇总表、虚开发票清单、增值税发票货物品名异常分析情况、上游证实虚开发票情况汇总表、15家公司发票数量一览表、涉案企业四员信息汇总表及其MAC开票地址、到案经过、退赃材料、尿检材料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林某某、林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电子数据:涉案金额统计表、某甲等公司进项、销项发票明细、已证实虚开发票情况汇总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受他人指使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53份,虚开税款数额2625920.81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居于从属地位,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任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任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略 2023年4月28日 摘自12309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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