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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控税——建筑企业纳税筹划的关键

 湖经松哥 2024-05-17 发布于湖北

建筑服务包括的内容



01

建筑服务税法规定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02

建筑服务包括内容


1、工程服务

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2、安装服务

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建筑服务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3、修缮服务

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4、装饰服务

装饰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使之美观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5、其他建筑服务

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述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做好建筑企业税务筹划的税务思维



01

建筑企业工程项目税务稽查风险防控技巧——业财税法融合

1、企业的财税处理与业务流程相匹配

首先,企业对经济业务的财税处理,必须与业务流程、业务模式相匹配。

其次,企业的业务流程和业务模式必须在合法下进行,不做违法的经营行为。

再次,企业对经济业务进行财税处理时,要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的规定进行财税处理。

最后,企业对其从事合法的业务流程、业务模式进行财税处理,会涉及到《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的依据不足,同时要依据《民法典》、《民商法》进行财税处理。

案例:住宿费的业财税法融合

基本情况1:企业员工出差到外地的居住酒店发生的住宿费用

基本情况2:企业为了接待客户,与酒店签订协议,按着协议的价格安排客户居住所发生的酒店费用

业财税法的控税分析—财务处理:

(1)第一种模式

借:管理费用-差旅费-酒店住宿费

贷:银行存款等

(2)第二种模式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酒店住宿费

贷:银行存款等

业财税法的控税分析—税务处理:

(1)增值税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只要业务是真实的,因公出差支付住宿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一)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结论:

第一种模式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第二种模式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

(2)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支出,都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结论:

上述2种模式的酒店住宿费用都是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系,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业财税法的控税分析—法务处理:

如何证明两种模式的酒店住宿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系,才可以实现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呢?

第一种模式法务处理:出差的员工与企业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企业依法给出差员工缴纳社保费用以及依法代扣代缴出差员工本人的承担的社保费用。

第二种模式的法务处理:企业必须与酒店签订合作协议,协议中约定每天酒店住宿费用的费用标准,酒店给企业提供客户住宿退房记录明细。

02

业财税法融合的实务操作要点


处理每笔业务的财税处理,遵循要点如下:

要点1税务处理需要参照有关的法律规定(有无佐证)

要点2税务上没有规定的,依据民商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要点3企业在进行账务处理,必须依据税法、《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民商法规定进行

1、税务处理需要参照有关的法律规定有无佐证

案例:某房地企业与建筑总承包方进行工程进度结算,结算价为1000万元(含增值税),房地产企业支付500万元(含增值税)给施工企业,拖欠施工企业500万元(含增值税)工程款;

请问施工企业收到房地产公司工程结算款500万元,房地产企业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500万元时,施工企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如何确定?施工企业给房地产公司开具500万元(含增值税)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开具1000万元(含增值税)增值税专用发票?

税务处理分析:

1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析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如下:

①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建筑企业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确定的法律分析

    ①建筑企业收到发包方的预付账款(对施工企业而言是预收账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确定的税收分析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二条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之前,建筑企业收到发包方的预付账款(对施工企业而言是预收账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是施工企业收到“预收账款”的当天。

自2017年7月1日之后,建筑企业收到发包方的预付账款(对施工企业而言是预收账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绝对不是施工企业收到“预收账款”的当天。

结论:

第一,如果发包方支付预付账款给施工企业,强行要求施工企业先开具发票给发包方的情况下,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的规定。

第二,如果发包方支付预付账款给施工企业,不要求施工企业先开具发票给发包方的情况下,根据依据《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45)文件《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中“合并编码612;建筑预收款”的规定,建筑企业收到发包方的预收账款,直接在开票系统选择“税收分类与编码612:建筑预收款”开具“不征税项目”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该票相当于收据)。

②建筑企业工程进度结算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确定的分析

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的工程进度款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发包方已经支付部分工程进度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

二是发包方拖欠已经结算或计量的部分工程进度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

结论如下:

第一,发包方已经支付部分工程进度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的分析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即:建筑企业在施工过程中与发包方进行工程计量和工程进度结算时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①建筑企业提供了建筑劳务;

②建筑施工企业收到了工程进度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③以上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第二,发包方拖欠已经结算或计量的部分工程进度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分析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以上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必须同时满足的三个条件”的规定,发包方拖欠的工程进度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是: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所谓的“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根据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完成的当天”。其中“书面合同”就是建筑施工企业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

实务工作有如下两种情形:

①如果建筑施工企业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中的“工程款结算支付”条款中约定:发包方按照一定的时间节点(比例按月或按季度)进行工程计量,计量后,按照双方负责人签字确认的已完成的工程计量的一定比例(比例80%,或60%)向发包方支付工程进度款,剩下的工程进度款扣除3%的质量保证金于工程最后竣工验收合格后再进行支付。则发包方拖欠的工程进度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是今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款的具体时间

②如果建筑施工企业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中的“工程款结算支付”条款中没有约定:发包方按照一定的时间节点(比例按月或按季度)进行工程计量,计量后,按照双方负责人签字确认的已完成的工程计量的一定比例(比例80%,或60%)向发包方支付工程进度款,剩下的工程进度款扣除3%的质量保证金于工程最后竣工验收合格后再进行支付。则发包方拖欠的工程进度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是建筑施工企业与发包方进行工程计量报告或工程进度结算报告签订之日的时间

3业主拖欠工程款延期缴纳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当500万元没有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时:

借:银行存款500万

      应收账款500万

     贷:合同结算——价款结算917.43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41.28万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41.29万

当收到500万元,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时: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41.29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41.29万

2、依据税法、《企业会计准则》和民商法进行税务处理

案例:A公司是一般纳税人,是总包单位,采取一般计税方法,将其中的专业作业劳务分包给B公司,B公司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当月,双方经过劳务计价,劳务工程量1000万元含税,约定A公司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代发与B公司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农民工工资500万元,转账支付B公司300万元的工程款,200万元劳务工程款等竣工结算后一次性支付,B公司按着实际收到的工程款和代发工资合计数800万元为A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收到的工程款,约定收到工程价款后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请分析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施工总承包单位A公司、B公司的账务处理。农民工的个税和社保费用是由A还是由B进行代扣代缴?农民工的工资表和考勤表身份证复印件是作为施工总承包A还是B单位的会计核算凭证?

业财税法融合分析

1业务模式

A与B公司之间结算工程进度款,A按着工程进度款的一定比例给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代发劳务公司的农民工工资,同时支付B公司一部分的劳务款,拖欠另一部分的劳务款。

2税务处理

农民工的个税和社保费用是由A总承包方还是由B分包方进行代扣代缴?

分析:

依据《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企业会计准则》《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进行财税处理

《社会保险法》《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用工单位不是雇员社保费用和个人所得税法的扣缴义务人,而用人单位是个税和个税的扣缴义务人。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二条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第六条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行业管理规定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

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

结论:

根据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这属于“员工”的范畴,取得工资、薪金的人都要申报个人所得税。通过农民工专户支付虽然从形式是总承包单位支付,以避免分包公司把农民工工资挪作他用,但这部分成本实际属于分包公司,因为总承包公司的分包成本是分包公司开具的发票。因此总承包公司或分包公司要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农民工工资薪金的分包公司是农民工工资薪金的个税扣缴义务人。

3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建筑企业代发农民工工资的财务管控

①建筑企业总承包方发生劳务分包工程结算的会计核算(劳务公司向建筑总承包方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凭证管理)

1)会计核算

第一,建筑总承包方A公司结算支付劳务进度款和代发农民工工资财务核算:

借: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成本976.70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23.30

     贷:应付账款—B公司200

           银行存款—通过农民工工资专户代发B公司工500

           银行存款—支付B公司工程款300

第二,当建筑企业总承包方A公司认证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的会计核算: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3.30

     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23.30

第三,竣工结算后,收到B公司开具的200万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认证抵扣: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83

     贷: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成本5.83

2)会计核算凭证管理

第一,劳务公司提供的其盖章且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的农民工工资表,农民工工时考勤表,身份证复印件。

第二,劳务公司与建筑总承包方双方签字的劳务款进度结算单或工程劳务计量确认单。

第三,劳务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且发票的“备注栏”标明:建筑工程所在地的市区县和项目的名称。

第四,劳务公司与建筑总承包方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和委托代付农民工工资委托协议书。

②B劳务公司账务处理

第一,B劳务公司与建筑企业总承包方进行劳务结算收入的会计核算和凭证管理(劳务公司与农民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会计核算)

1)会计核算

借:银行存款—收到总承包方支付的部分劳务款300

     应付职工薪酬—通过总包农民工工资专户代付农民工工资500

     应收账款—A公司200

     贷:合同结算—价款结算970.87

           应交税费—简易计征23.30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5.83

第二,竣工结算后,B公司开具20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核算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5.83

     贷:应交税费—简易计征5.83

第三,劳务公司计提工资并由总包方代为发放工资500万元的核算

借: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人工成本500

     贷:应付职工薪酬—农民工工资500

2)会计核算凭证管理

第一,建筑总承包方农民工工资专户银行盖章的代付农民工工资流水单。

第二,劳务公司提供的其盖章且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的农民工工资表,农民工工时考勤表,身份证复印件。

第三,劳务公司与建筑总承包方双方签字的劳务款进度结算单或工程劳务计量确认单。

第四,劳务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且发票的“备注栏”标明:建筑工程所在地的市区县和项目的名称。

第五,劳务公司与建筑总承包方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和委托代付农民工工资委托协议书。

03

工程项目税务稽查风险防控技巧——三大基本原则提升税收安全


1、“三证统一”原则:法律凭证、会计凭证、税务凭证

1法律凭证:合同、协议、法院判决或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和其他各种证书。如土地使用权证书、股权转让协议书、资产转让(收购)协议书、采购合同、建筑合同等。

案例:某A企业为了销售建材买了一间商铺,价值160万元,开发商承诺买商铺赠送契税和手续费,在签订合同时也约定,铺面的契税、印花税及买卖手续费由开发商承担,按着合同规定,企业A付清了所有房款,但是不久后,企业去办理房产证时,税局要求A企业补缴契税64000元,印花税480元,滞纳金5400元,企业以合同中约定由开发商包税拒绝缴纳税费,但是最后企业A被从银行强行划转了税款和滞纳金,并且收到税务局罚款,请分析企业A必须承担税费的原因。

涉税分析:

在中国境内转让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这个例子A企业就是契税和印花税的纳税人,而A企业与开发商签订的包税合同并不能转移A企业的法律责任,因为开发商承诺的契税、印花税,只是由开发商代企业缴纳,在法律上是允许的,但是开发商没有帮企业缴纳的时候,税务局要找的是A企业而不是开发商。

规避本案例的涉税风险合同签订技巧:

在签订合同时,拿着这份合同到铺面所在地的税务局进行备案,同时要及时催促开发商把其在合同承诺的税费及手续费缴纳完毕后,才付清购房价款。或者在经济合同一定修改:铺面的契税、印花税及买卖手续费均有开发商承担,但是由A企业代收代缴。

2计凭证
3税务凭证

注意:三证统一的本质

第一,合同与账务处理相匹配,否则要么做假账、要么做错账

第二,合同与企业的税务处理相匹配,否则要么多交税,要么少交税

第三,合同与发票开具相匹配,要么虚开发票,要么开具不规范发票

2、“四流统一”原则:合同流、资金流、票流、物流相互统一

3、“三价统一”合同价、发票价、结算价相互统一

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或协议上注明的价格、发票上的价格和结算价格都是必须相等;

如果发票的价格大于结算价,一定是虚开发票。

如果发票的价格小于结算价,一定有隐瞒收入。




合同税控——纳税筹划的关键环节


由于税收贯穿于整个业务流程中,业务是按合同发生的,是受法律保护的。合同决定业务过程,业务过程产生税收。但是公司的合同没有一份是财务部门先签定的,都是公司业务部门签的。如:采购部门签定采购合同,销售部门签定销售合同等。因此,公司业务部门在做业务签合同的时候产生了税收。

企业的税收应分为三大环节:

一是税收的产生环节;

二是税收的核算环节;

三是税收的交纳环节。

在这三个税收环节里,只有企业的业务过程才会产生税收,特别是流转税,只要发生业务的流转,就会产生流转税。有关企业税收产生的环节和税收产生与业务流程可以用如下图来表示:

图片

从图所示的含义来看,可以得出以下两个结论:

一是企业的税收不是财务部做账做出来的,而是企业业务部门在做业务时做出来的;

二是合同、业务流程与税收的关系是:合同决定业务流程,业务流程决定税收,合同在降低企业税收成本中起关键和根本性作用。

因此,合同决定业务过程,业务过程产生税收,企业税务管控必须从合同签订开始。

建筑企业要控制和降低税收负担,实现零税务风险,必须重视日常涉税交易合同的签订和审查,一份合同不仅涉及法律问题,而且还必然涉及财税问题。不论哪一类合同,合同条款内容必须涉及合同主体双方的纳税义务,而合同价格条款是经济合同重要条款,经济合同价格一旦签订,就决定了企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消费税等税负。

想要为企业节税,必须在合同签订之前谈好价格,同时对合同某些条款修改,才可以节税还没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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